男子梁崇銘弒母斷頭獲台灣高等法院判無罪,在看到比較詳盡的報導後,發現他果然是因為刑法19條規定,因為欠缺事前殺害母親的故意,也沒預見吸毒後就會行兇,被高院法官認定他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而判無罪。如果細看幾則報導,都有他及辯護律師所提到的「他連怎麼殺的都忘記了」,梁也說「忘記了」為證。
其次,因為高院同時並沒有提供完整的判決,外界難以得知法官完整的說理,所以撻伐之聲不斷,新的判決找不到,本文就試著找找原審判決,卻發現了令人驚奇的事件。
一般而言,家暴經常會是累犯,如果這個人發生吸毒後家暴殺人,或許以前也曾吸毒或酗酒家暴打過人,這樣的人就不能當作「不能預見可能行兇」而成為原因自由行為的免責例外。本文以梁崇銘為關鍵字在判決書查詢,可以發現108年度壢簡字第266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梁男曾發生過類似情況。
在該案判決書中,梁崇銘酒後毆打告訴人,梁崇銘當時說法跟本案如出一轍:「其實我已經喝醉,對於當時情形完全沒有印象,而且記憶呈現片段狀態…」。
所謂的「無識別能力」加上「忘記了」的組合辯詞,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該案法官並不採信梁崇銘的說法,法官以邏輯拆解其證詞並認定其「難認有何酒後記憶不清之情事」,本案的相關報導則指出「刑警回憶,當時梁對答清楚,但一問到關鍵案情,例如為何要殺害生母,就開始裝瘋賣傻,為了避免他藉此脫罪,還特別請檢察官嚴查。」。換言之,梁男一到關鍵說詞就「忘記了」,法官在該案並以梁偵查中的言語認定他所言不實:「被告既能回憶起案發後之情形,猶對於其毆打告訴人乙事,竟推說沒有印象或片段記憶,顯然與常理有悖,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報導又說梁崇銘前科累累,2004年因為詐欺案,被判刑1年10個月,出獄後再犯,2009年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的頭頭,集團尾牙時遭逮,那次又被判刑2年,2013年還被抓到在中壢開毒趴,三度進出牢獄,他證言的可信度如何,不言可喻。
此外,刑法第19條的減刑規定,實務上指的多是先天或後天的精神疾病,在無法控制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的狀態下所犯的罪才能適用,把這種自行吸毒的行為也算進去,受到法界質疑。退萬步言,梁男行為乖張被鄰居視為麻煩人物「(母子)常吵架,住戶有反應經常口角。」,所謂「家暴」不只包括身體上的,精神上的「家暴」有沒有被考慮進去呢?這樣長期的「家暴」及所謂「無識別能力」後就會打人,怎麼能說他「未預見吸毒後會行兇」?
然而,本案最令人「驚奇」的是,高院法官「竟然」將梁男責付「衛生局」,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李俊宏指出:「衛生局除了強制送醫跟密集訪視,根本沒什麼有力手段,就算有專業,網絡沒建構,其他單位不一定幫忙,責付給他有甚麼用呢?…責付前不知道有沒有問過責任單位的意見,如果沒有,那是不負責任的。」,何況,「個案現在沒有吸毒,若神智正常,是不符合《精神衛生法》要件的,到底誰去進行吸毒暴力犯罪者的『社區監督』」!?
四年前,我曾在蔡英文總統就職演講現場聽她的治國「宏願」,當時司法改革的承諾獲得最大掌聲,因為小燈泡案,「社會安全網」也是蔡總統的政見。但四年過去了,這位有再犯之虞的殺母犯又將以責付「衛生局」的姿態「回歸社會」,請問:
這是司改不成功的錯?還是「社會安全網」未完成的錯?
更或,都錯??
Blackjack 2020/8/2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崇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調偵字第2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崇銘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梁崇銘於偵查中辯稱:其實我
已經喝醉,對於當時情形完全沒有印象,而且記憶呈現片段
狀態云云,惟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當天是陳威佑打電話
找我過去聊天。我到麵店的時候,告訴人陳鴻麟已經在店內
喝酒,嗣後因客人陸續進入麵店,擔心影響到陳威佑的生意
,所以改到店內後面的廚房喝酒等語(見偵字卷第37頁反面
),併參以證人陳威佑於警詢時證述:店裡在當日晚間6 時
許開始有客人,告訴人與被告遂將酒菜移至廚房等語(見偵
字卷第17頁),足見被告對於案發前因證人陳威佑所經營之
麵店陸續有客人進入,遂將酒菜移至店內後方廚房乙節記憶
清晰,難認有何酒後記憶不清之情事;更何況被告於偵查中
自承:案發第二日凌晨起來後,我發現自己的身上有血跡,
而且有一點小破皮,遂馬上打電話向陳威佑詢問發生何事,
陳威佑告知告訴人已經住院,我表示要前往探視告訴人,但
是陳威佑勸我說告訴人還在氣頭上,要我暫時不要前去探視
等語(見偵字卷第37頁反面),足見被告既能回憶起案發後
之情形,猶對於其毆打告訴人乙事,竟推說沒有印象或片段
記憶,顯然與常理有悖,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被告有如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固合於累犯之規定,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
,本案所犯與前案所犯並非相同罪質之罪,尚不得遽認其對
刑罰反應力薄弱,故不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酒後情緒失
控,無端毆打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全身受有多處挫瘀傷、擦
傷,所為非是,且嗣後亦將緣由推往酒醉肇事,可見其無悛
悔之意,兼衡被告迄今尚未獲告訴人諒恕、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殺母無罪責付 主任檢痛批法官把燙手山芋踢給衛生局
2020-08-20 16:04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桃園市民梁姓男子砍斷媽媽的頭顱,台灣高等法院以他施用毒品精神受影響改判無罪,責付桃園市衛生局,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李慶義痛批,指出衛生局是主管衛生的行政機關,無戒護警力,把1個有暴力殺人犯行的丟給衛生局,讓衛生局生活在恐懼中,實屬不當。並舉21年前王男殺妻、殺幼子判無罪後,出獄後再殺長女,不容悲劇重演。
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李慶義表示,法官燙手山芋丟給衛生局,但桃園市衛生局是主管衛生的行政機關,並非精神病院,未必有醫療精神病患的專業人員,無戒護警力、也無容留場所,把1個有暴力殺人犯行的丟給衛生局,讓衛生局人員生活在恐懼中,實屬不當。
李慶義認法官不能單憑醫師的鑑定報告做判斷,必須還原到案發前後所發生的事實經過做判斷,批法官判決嚴重錯誤。
李慶義強調,精神病患殺至親判無罪,這並非頭一遭,指出21年前,中部地區王男殺死妻子及幼子,更一審以他心神喪失判無罪,雖施以監護3年,但他僅至醫院治療112天,即改由家人保護管束埋下殺機,再勒殺6歲長女。李慶義痛批法官不該把鑑定報告當做唯一判決證據,讓王男有機會再殺人,被害女童其實間接就是法官殺害的。
王男殺妻、殺子的悲劇發生於1999年8月25日深夜,他懷疑子女非他親生,酒後持木工刀 猛刺妻子張女、及年僅5個月大的兒子,致兩人慘死,更一審認心神喪失判無罪,施以監護3年,但他僅到精神醫院治療112天,法官就裁定免予監護,交由家人保護管束。
在一連串錯誤下,2002年9月23日深夜,王男在保護管束期間,懷疑6歲的長女非他親生,見她闔眼入睡,以雙手壓住她的口鼻及部,致女兒窒息死亡,法官也是認心神喪失判他無罪,令入精神醫療院所監護3年。
起訴該案的檢察官邱雲昌說,精神鑑定制度未做至防範於未然,強調「法官不該把鑑定報告當做唯一判決證據,對被害人太不公平,也不負責任」,此案真是令人痛心,也太離譜了。
主任檢察官李慶義表示,王男患有精神分裂症,懷疑子女非親生,而先後殺害妻、子、 女,可見他不但有殺人的認知,也知首所殺的人,就是他的至親,難認他已完全心神喪失。法官未綜合審酌他殺人的動機及經過,僅憑精神醫師一份鑑定報告, 就認定王已完全心神喪失,無異是把法官的神聖工作及使命,完全推卸給精神醫師的鑑定報告。
精神鑑定,非比其他醫學上的鑑定,可有明確的化學檢驗數值可憑,這其中參雜許多醫師個人的觀察及判斷,而法官是從事審判生與死的工作,負有神聖的使命,就應該根據自己的審理結果,審慎作出判斷。
因為法官判決王男無罪,王男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使他有機會再次行兇,他再次行兇的被害人,其實就是間接被法官殺死的。
以王男對他妻子、兒子、女兒的誤解及痛恨之深,法官只用短短幾年,根本無法治癒的監護來代替刑罰,然後就交給家屬來保護管束,無異是把他的家屬,甚至無關的人,推到隨時都有可能被殺害的險境裡。
李慶義強調,桃園市民梁姓男子砍斷媽媽的頭顱,台灣高等法院以他施用毒品精神受影響改判無罪,責付桃園市衛生局,但衛生局是否有能力負起重責?必須有相關配套措施,否則悲劇恐會重演。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是殺人犯的被告或辯護人,最愛用的辯護手段,往往也都能夠達到減刑的目的。但要完全沒有責任能力而判決無罪,就必須要有非常、非常堅強的理由,及事實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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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蟲砍娘頭獲判無罪惹議 高檢署:上訴維持社會公益
2020-08-20 23:18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梁姓男子弒母獲台灣高等法院判無罪,不僅和桃園地院的見解歧異,輿論也幾乎一面倒撻伐,台灣高等檢察署表示本案桃檢還求處死刑,判決與國人期待落差太大,一定上訴。梁在高院開庭期間舉止正常,當檢方主張不能依刑法第19條規定減刑時,律師辯護「他連怎麼殺的都忘記了」,梁也說「忘記了」,高院認定梁現已不須監護。
高檢署表示,雖然承辦檢察官尚未收到判決書,但檢察官已立即調閱本案卷證資料,研議相關法律疑義,在收到判決書後將立即上訴,依據法律維持社會公益。
梁的姊姊們在一審時請求法官別判他死刑,二審不僅「如願」還判梁無罪,但審判長陳筱珮今在宣判時,又跟梁說「是否適合回家仍有疑慮」,因此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判不罰或減刑,但該條第3項則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高檢署檢察官表示,梁因吸毒而殺害母親,這是「自行招致」,不應該成為減刑事由。
檢方指出,「自行招致」源於德國刑法學上的原因自由行為概念,像是明知酒後駕車可能會撞死人,但仍執意喝得酩酊大醉,這種情況下如何能要求不罰或減刑?而桃園療養院認為梁姓男子是精神耗弱,但高院卻認為他已達心神喪失的嚴重程度,檢方也認為一、二審解讀差異大。
不過高院認為,梁事前並無要殺害母親的念頭,所謂「自行招致」應該是指有意識時就要殺人,假借使用毒品來殺害母親。高院依法醫研究所和台大醫院的報告推定梁是在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強時行凶。
法醫研究所指出,最常見的卡西酮類合成毒品就是「喵喵」,屬中樞神經興奮劑,施用將產生幻覺、妄想、暴力,長期使用可能導致精神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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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樓. 雁~慢工慢活養生之道2020/08/22 09:23
弒親重犯天理不容,應予重判死刑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若輕判,就應裁由該高等法院判決之法官負責收留嚴管到老。

「天理」與臺灣的「法理」好像不相容
退萬步言,此人喝醉就會打人,已被地方法院認證,高院法官認為他無罪又幹嘛責付衛生局,我看,憾事重演的機率有87分高
***李慶義強調,精神病患殺至親判無罪,這並非頭一遭,指出21年前,中部地區王男殺死妻子及幼子,更一審以他心神喪失判無罪,雖施以監護3年,但他僅至醫院治療112天,即改由家人保護管束埋下殺機,再勒殺6歲長女。李慶義痛批法官不該把鑑定報告當做唯一判決證據,讓王男有機會再殺人,被害女童其實間接就是法官殺害的。
王男殺妻、殺子的悲劇發生於1999年8月25日深夜,他懷疑子女非他親生,酒後持木工刀 猛刺妻子張女、及年僅5個月大的兒子,致兩人慘死,更一審認心神喪失判無罪,施以監護3年,但他僅到精神醫院治療112天,法官就裁定免予監護,交由家人保護管束。
在一連串錯誤下,2002年9月23日深夜,王男在保護管束期間,懷疑6歲的長女非他親生,見她闔眼入睡,以雙手壓住她的口鼻及部,致女兒窒息死亡,法官也是認心神喪失判他無罪,令入精神醫療院所監護3年。
blackjack 於 2020/08/22 10:54回覆 - 3樓. njmozart2020/08/22 07:54吸毒殺人者 無罪,天下寧有此理、此法? 台湾的法官不是青天老爷,而是冥府羅刹?
陰曹地府的閻王,我看了不少....戲劇啦
以前臺灣民間有地獄遊記,韓國有拍「與神同行」,日本有「鬼太郎」,閻王都不會是非不分的
臺灣法官拿來跟鬼使神差相比
blackjack 於 2020/08/22 10:52回覆
- 2樓. 14502020/08/22 05:34
時鐘表示許多晚上無法入睡,
今天終於安全下莊,
放消息出來的記者, 送綠色黨證和精神病鍳定證明一份,
有這兩張護身符,將來在台灣可以横著走,所向無敵了!
- 1樓. frank0606062020/08/22 01:54現在到底是怎樣?怎麼都流行精神問題而殺人?
更扯的是吃毒精神不濟殺人無罪?
他奶奶的,電梯內摔傷,理直氣壯要賣場賠25萬?
賣場有何義務分秒叮住老人?
鬼島啊鬼島,鬼島的國民黨竟然任這些事一再發生以前我看電視的美國法庭劇,用精神異常脫罪異常多
現在,臺灣也進入異常多的時代了
原來,不是美國異常,是「暫時失去識別能力」這套還沒被臺灣學好學滿
要是這類人弄到法界「自己人」,不曉得判決結果怎麼樣
至於國民黨,我比照老韓看待
蔡英文司改成功:殺死律師法律人要判死,殘殺母兄小燈泡「有教化可能」!
2018/02/27 10:06
洪當興在法院撞死打離婚官司妻子與律師黃政雄,台南地院合議庭判他死刑。若對照把母兄餓死及持菜刀剁斷3歲女童小燈泡的兇手被法官認為「可教化」,為什麼不給殺律師的兇手「可教化」的機會?因為律師是自己人嗎?
其實,我們可以發現,當被害人是法官檢察官或律師時,兇手就「不可教化」了。
blackjack 於 2020/08/22 10:43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