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律師對新黨被搜索、被證人強制拘提講風涼話,證人轉被告、被搜索、被證人強制拘提等問題顯然不是他的重點,這位劈很大的多情種子,真不愧為綠師律師,律師也是術業有專攻,顯然現代刑事與人權不是他專長,大家還是問他感情問題好了,尤其是他如何能雙人枕頭又能贏得千萬女性的崇拜,網蟲可以好好學習。
我曾經收到地檢署的證人傳票,被問了幾句後,突然就「證人轉被告」,轉眼間我就是被告了。地檢署這招很妙,當你是證人時,用偽證罪威嚇你不准作偽證,但你是被告時,又可以不自證其罪。所以你當證人時要說實話,當被告不說實話也不受偽證罪處罰呢。
可是,當檢察官宣布你「證人轉被告」時,你可以瞬間找到律師陪同嗎?你又怎麼知道當你是證人身分時說了甚麼不利於自己的話?那時可是沒有律師陪同的呢!
每個人當律師的原因不同,美國的梅岡城故事To Kill a Mockingbird讓無數的美國人為被告的權利被藐視而選擇當律師,呂秋遠是因為他的民進黨立委老闆邱永仁詐一億健保所以一怒之下當律師,邱永仁多偉大呢?
2005年《壹週刊》踢爆立委邱永仁找人頭病患住院,涉嫌詐領健保費,連自己八十多歲老母都不放過。另外,院內醫生還建議沒病的人住院,涉嫌詐領健保保險費。假裝拉肚子的記者被要求做驗尿、抽血、超音波等檢查,然後被安排病床。記者佯稱住院三天太少,醫生便將「急性盲腸炎」改為「急性腎盂炎」,將住院時間改為六天。記者在病房趴趴走後發現「醫院209-1號病床上邱葉秋逢,八十八歲的病患,因心室肥大、心律不整、呼吸困難等症狀住院。病例卡上寫著八月二十四日住院,但《壹週刊》記者卻從二十六日到二十九日都沒看到她,經調查才知,這名老病患竟是邱永仁的母親,《壹週刊》指出,邱永仁拿自己的母親當人頭,實在可惡之極。 」 …
話再說回來,新黨王炳忠等人沒有「證人轉被告」,可見他們涉案的程度極低,無恥的民進黨政權竟然大陣仗以不符比例原則的方式取證,好意思拿白色恐怖比綠色恐怖,你們心中果然沒有證人的人權,何況你們根本是假設它們為被告,只是證據讓你們根本動不了手!
我證人轉被告後仍然全身而退。有些人就很慘了,我們來看看最高法院如何痛斥這種「證人轉被告」無恥行徑: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172號判決內容
「刑事訴訟是社會秩序的倒影,而訊問被告可作為檢驗法治國程序規劃嚴謹性的石蕊試紙」。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被告係屬於被追訴者,基於權利保護之要求,有受無罪推定及不自證己罪諸原則之適用,享有律師權、緘默權及自由陳述之權利;證人則為親自見聞待證事實之第三人,因其具有無可替代性,故被定位為追訴機關釐清案情之協力者,從而證人在性質上並無受律師協助之必要,與被告權利之保護明顯不同。而就「陳述」而言,被告依法有不陳述之權利,證人除在法律規範明定的範圍內得以為拒絕證言外,則負有具結並真實陳述之義務。被告作為程序主體,其地位始於成為刑事追訴之偵查對象,而終於該刑事追訴程序之整體結束。因此,在被告地位存續之期間,追訴機關就被告本人案件,基於「被告為證人不適格」,自不得以證人身分訊問被告以取供,以致削弱被告在刑事訴訟法上應有之保障。設若追訴機關蓄意以證人方式訊問已取得被告身分之人,並由此取得其不利之陳述,即使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之告知義務,因此項偵查作為顯然侵犯法之正義感,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其所為不利之陳述,即不具證據能力,仍應予以排除,以收嚇阻違法偵查之效果,並維護司法之正潔性…
蔡英文民進黨政府無論基於何種理由,這樣毀滅法治國程序而侵犯法之正義感,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破壞司法之正潔性,這還有臉講人權立國?蔡英文還有臉講「我們是民主人」?
台灣司改是狗屎一團,但沒關係,我還是看到了光明面,想到人權請不要找綠律師,感情問題倒是可以問他們喔!
Blackjack 2017/12/21
新黨王炳忠遭調查局約談 證人身分引議
2017-12-20 14:06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新黨青年軍王炳忠昨清晨6點遭調查局會同警察去住處搜索,王拒絕開門並上網直播,雙方僵持近1小時,調查官找來鎖匠開門入內搜索並拒絕律師在場,再強行將王帶上車,事後證實王是「證人」身分,引發爭議。律師林石猛表示,證人拒絕陳述、虛偽陳述,分別有刑事訴訟法193條第1項罰鍰、刑法169條偽證,因此拒絕臨時即時的作證,應有正當理由。
林石猛質疑,檢調同時以傳票、拘票伺候證人合法?證人可以行使抵抗權?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證人可請律師,也常讓人產生「證人不如被告」的印象。
林石猛認為,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故意虛偽陳述,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之受裁定罰鍰、刑法169條之偽證罪責。因而,證人為得稍作準備或回憶待證事項,而予以拒絕臨時傳喚即時到庭作證之行為,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所謂的「正當理由」。
此際,如檢調人員仍然違反證人之自由意志,而以事先備妥的拘票予以強制拘提,恐已觸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證人如有不從而加以抵抗之行為,或許可成立正當防衞,不罰。
刑事訴訟﹒警察﹒新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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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證人不讓找律師 檢方走小門
2017年12月20日 04:10 旺報 記者宋秉忠/台北報導
檢調19日以「證人」的身分搜索新黨黨工王炳忠等人住宅,並帶回偵訊,多位律師認為,檢方利用《刑事訴訟法》的灰色地帶,以「證人」,而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分,不讓當事人找律師,卻又進行大規模搜索,間接促成「降低當事人的防禦能力」,檢調這種「走小門」的行徑,已經遭到法界人士非議。
1999年7月,北檢曾針對前交通部長祕書駱志豪洩密案,以「證人」的身分搜索知情的記者住宅和報社,引發爭議,時任「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的謝佳伯律師曾痛批「證人權益保護還不如被告」,之後,他和司改會的朋友一起出面推動《刑訴法》修法,促使所有的搜索都必須先取得法院的搜索票。
對於王炳忠等人被北檢以「證人」身分破門入內搜索一事,謝佳伯指出,檢方若掌握足夠證據,大可直接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傳喚、搜索當事人,當然,當事人也可以要求律師到場協助;但現在檢方卻用投機取巧的方式,以「證人」身分對王炳忠等人進行搜索偵訊,降低他們的防禦能力,請問犯罪嫌疑人是誰?如果檢方認定王等人就是犯罪嫌疑人,卻以「證人」身分搜索他們的住宅,又不讓他找律師到場,就是「走小門」;其實,不管王等人犯了什麼罪,他們都可以請律師到場協助。
謝佳伯感嘆,當年民間司改會的某些成員為了改革《刑訟法》違反人權的條文而到立法院抗議,最後還被警方抬出,而現在卻投入「轉型正義」的行列,大搞「搜索不用搜索票」的違法事情。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林天財律師也參與過1999年駱案的「證人」維權行列,他指出,檢調不應該把王等「證人」當成「被告」對待,這是明顯的程序疏失,是檢察官「濫權」,因為只有被告才能被搜索,至於證人,檢調進行傳喚即可。
林天財指出,所有法治國家,對於搜索媒體都是非常謹慎的,但是台灣檢調卻於1999年7月間搜索報社,甚至妨礙該報社的正常出報;這一事件爆發後,司改會及媒體不斷發聲,呼籲限制檢察官的搜索權限,之後,檢察官在搜索前必須先取得法院搜索票。
(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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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噬罪人》呂秋遠:真正的罪,在你心中-新手上路-人物專訪-博客來OKAPI.html
…在成為律師之前,呂秋遠曾是立法院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他所效力的老闆,是因涉嫌詐領健保費遭到起訴、最後以認罪協商結案的前民進黨立委邱永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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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綠色誰恐怖? 看律師呂秋遠這張表秒懂
2017-12-20 20:58聯合報 記者何祥裕╱即時報導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幹部昨天遭搜索傳喚後請回,引起外界議論是否是白色恐怖或綠色恐怖,律師呂秋遠以「恐怖啊,恐怖到了極點啊!」在臉書貼文,比較兩種恐怖,其中白色恐怖是搜索後馬場町槍決,綠色恐怖是搜索後開記者會選市議員。
呂秋遠比較兩種恐怖,白色的案由是「我說你有你就有」,綠色的是「國家安全法」,搜索部分白色的是想搜就搜,綠的要有搜索票,搜索時情境,白色的是直接帶走不用通知家人,綠色的是臉書直播分享。
至於開不開門,白色恐怖是不用開門、直接滅門,綠色恐怖是可以40分鐘不開門,至於搜索有無律師,白色恐怖是「律師是甚麼?可以吃嗎?」綠色恐怖是「律師依法沒有在場權」。
貼文一出引起網友熱議,有網友說「綠色恐怖跟白色恐怖比,真的很環保啊」、「綠色恐怖真的很恐怖。白色恐怖,戒嚴……綠色恐怖,假自由之名行罪惡之實。」
圖╱取自呂秋遠臉書
- Request for Entry Review of Aaron Convicted in TW for Offenses Involving a Minor
- Urgent Call for International Attention to Inconsistencies in Taiwan’s Ch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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