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五號判決書 (三) 86,10,17判
(下續 判決理由三頁十一行起)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上訴人主張:兩造於八十年八
月二十六簽訂契約書,約定被上訴人提供系爭土地與伊合建房屋出售。嗣因
被上訴人無法銷售所分得之房屋、願將房屋全部交伊銷售、而由被上訴人負
擔所增加稅負及銷售費用,兩造乃又於八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另行簽訂系爭契
約及協議書,約定總價金為一億八千萬元,但被上訴人應分攤七千八百萬元
之稅負及銷售費用,土地價款成為一億二百萬元。伊於簽約時已交付第一次
款一千萬元與被上訴人,另於八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依系爭契約第三條約定交
付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八十一年六月一日、八月一日、十月一日、面
額依序為五百萬元、五百萬元及四百萬元之支票三張與被上訴人作為第三次
款。至第二次款,因被上訴人拒絕受領及履行契約,經伊以存證信函通知,
(80.11.22)未予置理,伊遂將第二次款一千六百萬元提存於台北地方法提
存所(80.11.16)為兩造所不爭,且有系爭契約書、協議書、支票、台北第
三十六支局存證信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年度存字第四四九四號提存書
可證、堪信為真實。惟按違約金係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時,債務人應支付
之懲罰金或損害賠償額支預定,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若當事人約定一
方解除契約時,應支付他方相當之金額則以消滅契約為目的,屬於保留解除
權之代價,兩者性質迴異。又契約約款究為違約金或解約金,應由法院依過
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判斷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而認定之。
「說明」前審根本未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連周呂彪提出之訴
狀也沒看,以至錯誤百出。依然枉判、司法公信力受損,人民權益不保,分
述如下:
一、系爭契約為土地買賣契約、根本無房屋買賣之情事,其無中生有,犯刑
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之公文書,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系爭契約第十五條「合建契約於本件買賣契約簽章之同時、撤銷作廢」
。依民法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二、三審法官有志
一同、均以無效之契約枉判、犯刑法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
人,為枉法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本案弔詭之處,法官判決在先,三年之後宏恩公司呼應配合在後。見81
年度重上字第112號、李善和自述(五)「退一萬步言,縱使當事人間約定稅
負及銷售費用之負擔作為價金之一部分、被 認為非屬買賣價金,系爭契約亦
僅該部分非屬買賣真意」。李善和自認該部分非屬買賣真意,自是通謀虛偽
之意思表示。有第一審:即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在案可稽。而該第112號
之判決理由一開始就說「該契約係兩造真意所在,並非虛偽意思表示」在本
判決書中一共說了六次,好像說多了就會變成真的。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88條
「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其判決顯屬訴外判決!
四、宏恩公司於八十三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八五號(84、8、28日判),
四頁中提出周呂彪須額外負擔下列各項費用:
1、土地增值稅一千零三十三萬元。
2、營業稅九百萬元、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一千六百五十五萬元。
3、公司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合計有一千九百八十六萬元。
4、廣告費九百萬元,企劃費九百萬元。
5、土地仲介費一百四十六萬元。
6、交際應酬、規費等二百八十萬元。以上合計七千八百萬元。
剛巧是虛報地價預謀逃稅之金額。系爭契約中無是項記載,全是瞎
編之謊言。依土地稅法第147條「土地買賣除依本章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外
,不得用任何名目增加稅款」。李善和及其利益共同體公然「假稅負之名,
行訛詐之實」。刑法第129條「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
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五,補充協議書後段記有「甲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乙方負擔任何有關本件
土地買賣之稅捐及業務企劃費用等,甲方若有漏繳任何乙方名義因本件不動
產買賣應繳之稅費均由甲方負全部補繳及損害之賠償」。李善和卻於八十三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八五號判決書中配合呼應提出如上所述六項目之假
稅。足證李善和等已犯刑法第三十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前審自云
「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全是欺人自欺之謊言?因何作出相反之
判決,置司法形象於不顧,禍國殃民。
六、民法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
自已之給付」。宏恩公司未付清地價款前,周呂彪得拒絕辦理過戶。有保護
自已權利之正當性,周呂彪並不違約。依全人類共同生活經驗、倫理法則:
任何買賣未付清價款前、擅自動手取走物品者,不是竊盜就是強盜、是人人
喊打之現行犯。二、三審法官縱容宏恩公司大作無本生意,李善和已於八十
六年閒把周呂彪名下全部土地(標的六筆、案外六筆)盜賣給震大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至今逍遙法外!這是台灣司法
真實的奇案奇判、駭人聽聞。
本段完 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