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推動速審法,是為了減少案件延宕;纏訟十八年的邱鎮北案,卻因為速審法再發回,實在諷刺。發回理由要法官對有法律專長的被告盡「訴訟照料義務」,連司法官都看不下去,司法人也未免太照顧「自己人」了。
訴訟照料義務是不錯的理念,但何須「世界大同」,所有被告都適用。連最高法院的決議,都沒有硬性要求法官要盡「闡明」義務,一定要向被告說明可以聲請減刑。
是否適用,要回到照料義務的原始目的作思考;如被告邱鎮北,本身是律師,又另請律師,專業加專業的特別陣容,有必要再照料嗎?
更何況,邱鎮北受審多年,一直有罪;罪名卻玲瓏轉,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到第六條的罪,二審反覆引用。邱的犯罪事實有這麼複雜,難以認定罪名?最高法院為何不指引明燈?
邱鎮北被控收賄四十六萬元,每一次發回更審,高院就要重新調查事實;纏訟十八年,先後審判的法官近七十人次,更別算動用的書記官、開庭人員,所花費的司法成本早已超過四十六萬元。
當然,肅貪成效、公平正義,不是用訴訟花費來計算;但審判審成這樣,如此照料的過程,人民服氣嗎?
當邱案確定後,司法院應該好好研究一下,到底問題出在那裡?別讓適用速審法的案件,不速又不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