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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九○號判決書 (七)
2008/03/11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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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九○號判決書    (七) 86,6,30

(下續  判決理由五)

五、依兩造所簽訂之契約第四條約定、「乙方(被上訴人)應於甲方(上訴

    人)之營業所受領第二次付款之同時交付甲方辦理移轉登記所需之所有權

    狀、印鑑證明書、戶口抄本、委託書、申請書、公訂契約書、現值申報、

    完稅證明書(或稅單)等並用印完畢以供甲方辦理過戶手續」等語。經

    查:本件上訴人於簽約時已交付第一次款一千萬元,第三次款即票面額共

    一千四百萬元之支票共三紙與被上訴人,又將第二次款提存於法院,已如

    前述,則上訴人已依系爭契約履行,而被上訴人拒絕履行該契約交付所有

    權狀、鑑證明書、戶籍繕本、委託書、申請書、公訂契約書、現值申報

    書、完稅證明書(或稅單)等有關證件並用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約

    一節,自屬可採。

『說明』自屬不可採。

一、契約顯失公平者,該部分契約無效: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定有明文。為使社會大眾普遍知法、守法起見,宜於本法中列原則性規定,明定符合契約之意義,並為防止此類契約之自由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如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明定該部分契約無效。上訴人(李善和)主張依兩造所簽訂之契約第四條約定、為何不見契約第二條「買賣總價款雙方議定:新台幣壹億捌仟萬元正」。民法第三百七十條「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為價金交付之期限」。庶合於當事人之意思,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衡諸社會上一般不動產買賣通例:依法付清價款後二十天内辦理產權移轉,兩不相欠!

二、詐欺、背信、取得顯不相當之重利罪:土地出售人並無違約,買方付款一千萬元,未及總地價十分之一(見八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二號判決八頁廿八行可按),無權請求土地過戶。一樣的話要說多少遍才夠?想作「無本生意」天地不容。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後段規定「如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已之給付」。見系爭契約第七條:特約事項(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有關名義之登記名義人,得由甲方(李善和)指定,乙方絕不異議」請問土地過戶以後要向誰去要尾款呢?此契約係周呂彪委任之林信和律師擬立所簽。

95年1月16日蘋果日報登:法律觀點 翁祖立律師說「找律師擬

契約有保障,一般單純簡單型契約,行情約一萬元」。本系爭契約付了

五萬元律師費,簽了一份通謀虛偽無效之契約。當事人的保障在那裡?

對造宏恩公司董事長魏化明說:他也給了那律師六百萬元值得回票!是

否可信?希司法當局「測謊」,真相自可大白。

三、買方李善和違約、不買在先:依全世界人類共同生活經驗、倫理法則,任何買賣未付清價款前,擅自動手拿走物品者,不是竊盜就是強盜,是人人喊打的現行犯,三歲娃兒都懂的道理,前審故裝不知令人費解!其動機目的何在?應接受公評。土地買賣本是合法交易,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李善和於八十年十一月廿二日以北管局第81支郵局存證信函第3696號解約「本公司於函到第八日即解除本件買賣契約,不另摧告」。故系爭契約於八十年十二月一日條件完成解約。民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又李善和於八十一年二月十三日在一審即:八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言詞辯論庭上自認「並無請求土地過戶」。有該筆錄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前審不依法律,依「判命」違法濫判,製造世紀大冤案,實台灣司法之恥!

四、判決書好壞 司院訂出償罰要點:八十九年六月三日台灣日報六版登: (記者賴心瑩/台北報導)司法院為加強督促法官改進裁判品質,建立完善的行政監督機制,特頒怖「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由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小組,評選堪為典範的裁判書類,移請司法院人審會獎勵,提供法官參考。要點明訂,並可個案指正法官裁判缺失,如有重大違誤,即將移請人審會依法議處。至於廣受外界矚目的蘇建和一案,預料將會是第一起被提起審查的案件。

  依「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的規劃,司法院將敦請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組成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受理案件的來源主要有二:一是由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具司法性質的公益法人或各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含副教授、助理教授)五人以上連署,即可向司法院提起審查的要求,令一則是司法院民政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自行初步審查後,認有移送審查小組之必要者。

「感想」選舉到了人民尊稱「頭家」,上述「並可個案指正法官裁判缺失」,遭受個案裁判書類迫害的人民卻投訴無門!由司法院敦請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組成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小組。全是官樣文章,唬人的把戲?司法院高喊司法改革十多年過去了,蘇建和一案還依然是積案,既然查不出證據來,就不該把無辜的人煎熬折騰的沒完沒了!上天尚有好生之德、台灣司法無人權保障?好比醫生看病、不問病人痛情如何?要去問自家法律人而且要五人以上連署,才可向司法院提起審查的要求?何必「畫餅充飢」欺人自欺?好比火車必需在軌道上行駛、汽車必需遵守交通規則、紅、綠燈管制。司法豈可惟我獨尊、毫無其他制衡?連監察院也有名無實,大開方便之門、上樑不正下樑歪、為所欲為、橫行無忌、天怒人怨、嗚乎哀哉!  

本段完  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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