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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地吐檳榔汁者應接受四小時講習
2013/06/03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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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廢棄物清理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0129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50-1 條條文


第 50-1 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之規定者,應接受四小時
           之戒檳班講習。
           前項戒檳班講習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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