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導入IFRS如無法及時公告申報100年財報,得經董事會同意並檢具會計師說明文件申請延長1個月
2011/11/2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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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金管證審字第1000058008號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金管證審字第1000058008號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上市及上櫃公司因導入國際會計準則,致無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底前公告申報一百年年度財務報告者,得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底前經董事會同意並檢具會計師說明等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延長公告申報期限,申請延長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三、 本令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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