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應否課稅 ?
2011/03/16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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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 | 稅務新聞-遺產及贈與稅 |
|---|---|
| 主題 | 夫妻離婚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應否課稅 ? |
| 內容 | 本局表示,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如贍養費),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倘夫妻為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約定,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
| 日期 | 2011/3/14 |
| 發佈單位 | 審三科 |
| 聯絡人 | 李秋萍 |
| 聯絡電話 | 03-3396789分機1483 |
| 主題 | 財政稅務 - 510 |
| 施政 | 國稅 - 452 |
| 服務 | 其他 - IZ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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