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2014/11/1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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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摘要 | 勞動部令: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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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期 | 103-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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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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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03013209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
第 4-1 條 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
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
申訴案件之申訴人為實習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
學校共同調查。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
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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