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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2014/11/1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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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摘要 勞動部令: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期 103-10-06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03013209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

第 4-1 條  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
           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
           申訴案件之申訴人為實習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
           學校共同調查。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
           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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