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一家服飾店的男老闆,以他雇用的女店長擅自販售別人的飾品為由,要求她賠償,女店長簽了30萬元本票,但拒絕跟他做愛抵債,他卻霸王硬上弓。
高雄地院昨天判決老闆應賠償她45萬元。刑事部分,被告已被判刑3年6月確定。
判決指出,96年4月一天下午,卅多歲的被告邀約廿多歲的女店長先在高雄市一處路口會面,再藉口商討賠償事宜,要女店長上車,隨後將轎車開到高雄縣大寮鄉一家汽車旅館。
進房間後,女店長應老闆要求簽發6張各5萬元的本票,交給他後,被告向女店長表示,每和他做愛一次便可抵銷一張本票的債務,女店長當場拒絕,被告仍違反女店長的意願,對她強制性交得逞。
店長到法院請求12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被告辯稱,是女店長主動提議要到汽車旅館談賠償事宜,且他並未性侵對方,女店長因拒絕賠償,才捏造事實誣告他性侵害。
法官表示,商討賠償事宜,是一件嚴肅且坦然的事,應會選擇在一般談話場所,沒有到汽車旅館的道理。被告顯然是以商討賠償名義,載女店長到汽車旅館,意在藉機染指女店長,判他賠4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