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娛樂稅修正 進步改革多多益善
立法院日前通過《娛樂稅法》修正案,大幅刪減課稅項目並調降稅率上限,這是我國地方稅的一次重大改革。 聯合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日前通過《娛樂稅法》修正案,大幅刪減課稅項目並調降稅率上限,這是我國地方稅的一次重大改革。尤有甚者,這次修法還是財政部主動提出的,其背後的政策理念與思維,更值得深入探討。
娛樂稅係以出價娛樂之人為課徵對象,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修法前的課稅項目為:1、電影;2、職業性技藝表演;3、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舞表演;4、各種競技比賽;5、舞廳或舞場;以及6、高爾夫球場及其他娛樂設施等。這次修法將前四項刪除,只保留舞廳/舞場和高爾夫球場,另把其他娛樂設施單獨列成一項。此外,同時亦大幅調降稅率;舞廳/舞場從最高100%降到50%,其他娛樂從最高50%減至25%。
這次立法院取消的課稅項目,主要都是與文化、藝術、運動競技等相關且具有大眾普遍性的表演或活動。其實,娛樂稅係特種消費稅,政府一方面針對已非常大眾化的娛樂活動課徵娛樂稅,但另一方面卻又制定獎助文藝的特別條例予以免稅,政策本身就自相矛盾,這次修法毋寧是一項符合社會期待的正確作法。
其次,娛樂稅是地方稅,中央稅法只訂定稅率上限,地方可視不同情況決定徵收率。各地方徵收率除須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之外,原本還要報請財政部核備,這次修法也把它改成「備查」即可,中央似有意鬆綁對地方的控制,這也是此次修法的另一特色。
尤其是新修版本更賦予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於一定時間內,停徵前述課稅項目的權力。雖然該項停徵仍須提經民意機關通過及報財政部備查,且應「定明實施期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但這已是地方稅法通則實施以來,中央授予地方可以停徵中央法定地方稅之權的第一次,意義甚為重大。
理論上,地方政府有權決定將徵收率訂為0%,但根據舊法地方所定徵收率須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才生效,零徵收率亦即實質上不課稅,等同地方公然挑戰中央的課稅制定權,財政部當然不會讓這種情事發生。然零徵收率隱含的「不課稅」概念是否侵犯中央的課稅權力,長久以來迭有爭議,財政部這次修法明定地方可以直接停徵某些課稅項目,不啻根本解決此一問題,的確是一種進步的改革。
總之,財政部能夠配合社經環境與消費行為的變遷,適時提出修法,甚為難得。惟稅制改革機會不易,「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從促進地方財政自主自律的角度言,我們期待財政部能再接再厲,勇於面對更多的挑戰,繼續創新與精進。
其一,《財政收支劃分法》甫經修正,地方財源大幅擴增,中央與其以減少對地方的補助款因應,引發嚴重對立,不如趁機將娛樂稅從中央法定地方稅中廢除,改由地方自治決定,從而同時提高地方的財政自主性與問責性。
其二,修法後地方雖有權決定停徵課徵項目,但這項權力被定位成「租稅優惠」而非「課稅與否」的真實決定權。為增加地方的自治意識,中央在尚未廢除娛樂稅之前,至少在停徵的實施期限上應予以地方最大的彈性。
其三,隨著時代環境變遷與科技發展,新興娛樂活動樣態日新月異,在取消一些不合時宜的課稅項目後,財政部也應全面檢討並公布符合社會期待的新課稅項目,尤其是具奢侈性或賭博性的娛樂,以發揮娛樂稅應有的功能。
最後,這次修法取消對「各種競技」的課稅,不將競技歸為娛樂。惟課稅觀念應維持一致性,既然娛樂稅可因競技的特殊性而不課稅,財政部未來或可進一步在所得稅中將競技與機會中獎獎金分開,對競技/競賽所得改採扣繳率較低的分離課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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