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兩會通過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簡稱《民族法》)涉及台灣,因而引發民進黨強烈的反應,陸委會、海基會相繼提醒民眾注意風險,可能遭到跨境鎮壓、強迫表忠的威脅,還有人將該法與《國安法》、《反分裂法》相提並論。這些反應和解讀,反映了台灣社會對大陸的恐懼,但《民族法》真的有那麼嚴重嗎?
非針對台灣 綠營小題大做
細讀該法全文可得知,《民族法》是大陸多年民族問題相關政策的彙整與法律化,確立「國族優先於民族」的原則,以取代中共建政初期模仿蘇聯民族理論所建立的規章制度,主要是處理大陸境內少數民族的治理、福利待遇、教育文化等,台灣只是「一筆帶過」。
如果把《民族法》解讀為針對台灣的法律武器,就像一個人低頭看到自己長長的影子,就誤認為自己長得很高,忽略了燈光照射的角度。兩岸語言、文字相通,理應很容易輕易理解大陸,卻把自己局限在偏狹的政治視角中,令人喟歎。
《民族法》涉台段落並不彰顯,是與港澳僑合併放在一起,內容也只是既有對台政策的複述,如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增強同屬中華民族、兩岸都是中國人等主張,未超越「反獨促統、交流促融」的對台政策框架。
《民族法》涉台條文反而凸顯北京深知台澎金馬地區非其治權所及。《民族法》實施範圍僅限大陸境內,甚至不包括香港、澳門。正因為此,該法只是原則性對兩岸交流、民族認同等做既有立場陳述,並未對「台灣地區的少數民族」(也就是原住民族)治理做出任何法律規範。
若從立法涵義看,《民族法》類似台灣的《原住民族基本法》、《文化基本法》及不久前三讀通過的《青年基本法》,屬於基本法體系,是宏觀的立場表述或政策架構,主旨是界定政府的角色,更好推動公共政策,並無罰則,執法與罰則須回歸刑法、行政法體系。
提到罰則,就衍生到另一個敏感話題,那就是民進黨政府對「跨境鎮壓」的示警,是依據《民族法》第63條規定,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大陸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綠營將這條與「跨境鎮壓」聯結,不是小題大做,就是認知操作。因為這裡的「境外追責」條款,不過是現代法律體系中「屬人原則」與「屬地原則」相結合的慣常邏輯,意即境外實體對境內造成違法後果,須承擔法律責任。
設溝通平台 消除台人恐懼
如果綠營只是抓住這一條,就把《民族法》聯結到「跨境鎮壓」,豈不是大陸幾乎所有法律都可以這麼理解?那麼,《民族法》有那麼重要嗎?需要由陸委會大張旗鼓辦座談會嗎?
從兩岸關係大環境來看,5年前的港版國安法、去年賴政府端出「國安17條」,都未能阻止台灣民眾赴陸港旅遊熱潮,如今又拿《民族法》拋出「跨境鎮壓」議題,相信只在同溫層內有感。
綠營對《民族法》過度的反應,主要出於政治需要,卻也代表一部分人對大陸法制缺乏信任的問題。兩岸體制不同,立法院雖然吵吵鬧鬧,但定期改選,能接地氣,而且立法程序透明,政府、黨團、立委都可提交各自草案,民眾與社團也可透過公聽會提供意見,爭議性立法過程中,輿論有很大的介入空間。台灣對大陸立法程序非常陌生,人大委員非經普選產生,立法並未逐條審議、沒有現場直播,因而造成不信任感。
台灣應實事求是看待大陸《民族法》,樂見兩岸民間交流與各自社會的團結,大陸也應對台做好溝通,未來立法若有涉台條文,應闢出制度化平台徵求台灣民意,兩岸立法機構應建立交流機制,增進相互了解,執法亦可透過台辦在法律範圍內力求公開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