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識科學泰斗李昌鈺博士日前辭世,在哀悼這位為全球刑事鑑識貢獻卓越的先行者時,筆者看到媒體對其1985年康乃狄克州命案(Birch and Hennig case)翻案事件的報導內容有所扭曲,甚至以「偽造」等未經證實的字眼蓋棺論定,不僅有違事實,更是對司法科學專業的極大汙衊。身為李博士的學生與多年刑事法學研究者,筆者認為必須從鑑識專業與法律程序,還原該案的真實面貌。

首先,針對2023年翻案的核心爭點「毛巾上的微量血跡」,必須釐清鑑識科學的物理侷限。命案發生於1985年,距2020年重啟調查已過35年。在科學上,微量血跡中的DNA與血紅素會隨時間、濕度、溫度及保存環境而產生降解與風化。當年李博士偵測到的微量反應,在35年後因物理自然降解而無法被偵測,是極其正常的現象。如果我們因為35年後驗不出證據,就主張「當年證據不存在」,這在邏輯上犯了嚴重的溯及既往錯誤。

正如命案現場若等了30年才勘察,自然難尋證物,但絕不能據此否認案發當時的物理痕跡。不管在哪個國家,刑案一旦判決確定,證據的保存就不如調查期間與審判期間的保存,所以毛巾保存的狀態也是影響血跡在何時消失的關鍵。

其次,美國刑事審判採「雙方對抗制」,由陪審團聆聽雙方律師、檢察官的舉證交互詰問,據以決定是否有罪,這是最嚴謹的制衡機制。在一審期間,被告律師依法必定聘請獨立的鑑識專家,並在法庭上與檢察官提供的證據進行嚴密詰問。李博士當年的鑑定結果是經過法庭雙方攻防、接受對造專家質詢後,最終由陪審團採信。

鑑識人員的角色是如實報告物理驗證結果,而非決定案情。當年定罪的關鍵是陪審團在權衡雙方專家證詞後行使的自由心證,而非鑑識人員單方面能誤導。

更應質疑的是「偽造動機」。刑事鑑識人員的績效與案件定罪與否並不掛鉤,李博士當時已名聲顯赫,斷無可能為了這宗案件冒險毀掉職業生涯。再者,案發現場並未發現被告血跡,若要偽造,必須先取得被告血液樣本。在當年技術環境下,李博士手中既無「素材」,何來「栽贓」之說?

最令人混淆的,是將「民事和解」與「刑事偽造」畫上等號。2023年康州政府同意賠償並達成和解,本質上是基於政治考量與損害控管。刑事訴訟要求「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高標準,而民事訴訟僅需「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即超過一半的可能性即可。康州政府為避免輿論發酵及選舉負面影響,選擇以賠償換取息事寧人,這類行政和解絕不代表法律上認定李博士「造假」。

李昌鈺博士一生推動「讓證據說話」,將鑑識科學推向現代化的巔峰。司法真相具有時空侷限性,我們不應以35年後的技術環境去否定當年的專業發現,更不應在一位大師殞落之際,任由扭曲的資訊掩蓋其一生的專業光輝。

回首李博士對台灣警政與國際鑑識的無私貢獻,我們應以更客觀、公正的視角來評價其學術資產,這才是對法治精神最基本的尊重。(作者為前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