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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變少數獨裁
2025/12/2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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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變少數獨裁

2025-12-26 00:00 
在「五人判決」為憲法法庭的評議門檻解套後,不管是否有新的大法官加入,憲法法庭都會繼續運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日前司法院五位大法官不顧其他大法官反對,在不符合法庭組成人數的法定要件下,執意作成判決,被外界質疑是違法無效判決。朝野對立愈演愈烈,昨賴總統出席活動時又批判在野,如果立法院沒有辦法如期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的話,「不要再跟人家談什麼憲政了」。

回到根本,對於五位大法官的判決,其實依憲法的民主原則與法治原則進行分析,即可判斷是非善惡。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作為釋憲機關。其立法理由為因應憲法裁判功能擴張,違憲審查案件增加,憲法訴訟、機關爭議、政黨違憲等高度政治性案件,為確保合議制的多元性與正當性,設大法官十五人,其目的在於提高審議品質與價值多元性。

本案立法院修正的憲法訴訟法規定第卅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其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如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該規定已將憲法規定法定人數十五人降低為不低於十人,即得組成憲法法庭。

如果憲法法庭得僅由少數大法官五人組成進行裁判,與憲法規定法定人數十五人相比較僅剩下三分之一,形成少數價值壟斷,故其不足法定人數所組成的憲法法庭,不僅形式上顯然不合法,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而且顛覆憲法基本價值判斷,顯然違憲而無效。再者,由少數大法官所為裁判,造成少數價值壟斷,勢必使憲法法庭由「民主多元價值」判斷轉向少數專制獨裁的道路方向,與民主原則有違。

又依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憲法第一七五條第一項明定:「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憲法規定司法機關組織構造及其權限行使的事項,憲法授權以法律具體補充規定,其立法理由就在於使憲法原則與規範能透過國會法律轉化為可實行的制度,同時避免憲法過度僵化,無法配合時代環境需要。故憲法僅作原則性規定,授權國會以法律規定細節性與程序規定。因此,憲法訴訟法對於憲法法庭的組成要件,明文規定其組織構造,於法有據。

但五位大法官竟誤認為: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並未明文規定大法官行使職權的具體程序,因此得基於所謂「程序自主權」,可不受憲法訴訟法的拘束。此一見解明顯違反上述憲法兩個條文規定,而與法治原則有違。可見由少數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容易「形成少數價值壟斷」,流於恣意裁判,導致違反民主國家主權在民以及現代法治國家依法審判的精神,而有陷入專制獨裁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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