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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少康亮票,不會有罪啦!
2025/07/26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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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少康投完票,亮票給媒體拍攝,以表示他不同意罷免的意思表示。

確實是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8條第二項,「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的規定。

確實是趙少康說的「不好的示範」。

但是依據同法第105條規定,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第105條是「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才因行為產生法的適用,而本案並無選務人員或是警察令趙少康退出而趙少康不退出投票所的情事發生。

所以除非檢察官硬要起訴,不然趙少康應該在警察機關移送本案到地檢署後,就該以不起訴或是簽結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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