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在電視上看到一則新聞,說到有些部落格推薦特定商品的文章已經類似或就是「廣告」,尤其以食品、餐廳(部落客免費試吃附照片)、化妝品(使用效果如何如何)為多,部落客並向業者收取費用(多半論件計酬)。台灣至今沒有法律約束,以上行為引誘消費者消費有利於業者。因此。將來發現「廣告」不實,消費者提出民事訴訟,部落客需負連帶責任。
對這件新聞第一個反彈就是:那些「代言人」的酬勞是六位數或七位數,新聞說部落客一篇文章由2500至數千不等,差別實在太大了吧。再以管道來說,前者有電視、電台等,後者除了固定的粉絲群外要等人來「碰」。消基會竟認為基於保護消費者,部落客也必須視同名人或藝人,拜託,除了少數「星星」之外多半沒有那麼好的命。在行銷來說,「廣告」只是單純的「Reach out」,至少讓潛在客戶聽過你的名字。才有可能談消費啊!
再說兩個故事。
多年前赴美出差,公司租了間公寓當宿舍,因為來來往往的人太多,省得訂旅館、報帳等等。有一回同事的女友還帶她的同學來,大家就一同出去玩玩。到了某“勝地”後,想按照「旅遊書」按圖索驥去吃飯,誰知道餐廳竟然已經停止營業了,而且連著兩家都這樣,難到我出差回來也向出版旅遊書的業者求償?(內容很不實)
再假設,我們現在生活在「烏托邦」中,某業者研究出一款「蜘蛛車」,請我當代言人,還送了我一輛,我開得很爽,寫一篇文章大贊如何如何。某甲看了十分羨慕也買一輛,結果不幸出了車禍(阿彌陀佛!口業!)。家人一旦告上法院要求民事賠償,「蜘蛛」兄我也要負起連帶責任?有沒有誰說得出我有何責任?敝人不負責研發不負責製造,我只是開車。當然我當代言人收了錢,可是就算我不當也有別的「蜘蛛」願意來當啊?尤其像汽車的毛病往往不是立刻就看得出來,否則那裡需要時不時發出「召回通告」。
(註:新聞會報導的都是比較大的問題。在美國時各車廠「召回」頻率感覺比台灣多。被「召回」看一看說沒事,只是浪費你的時間而已,還要請人接送。)
現在互聯網威力強大早有人用來做「廣告」,至今差不多廿年了吧?可是小小地「垃圾郵件」還是很猖獗,請問怎麼辦?每天我還是要「手動」刪除或收回一些正當e-mail。這是「無可奈何」地「痛」。「廣告」不實原因是產品有問題,受懲罰的應該是「製造/生產者」。OK?明明沒有用過也說好,這叫做「詐欺」。消基會也好,公平會、NCC也好,請別用「象牙塔內管理法」。出來看看電視上那些「吃喝旅遊」的節目,除了做節目的製作費,多少都有「收受酬勞或類似酬勞」,否則節目怎麼維持下去?而且這些節目有說誰誰誰「不好」的嗎?
比較合理的作法是:部落客註明文章的來源,例如是否有廠商贊助或是廣告文,但不會要求作者負起連帶責任,讓網友明白寫作者的立場或也是有立場地再做明智的選擇。
最後,請以上各主管機構先想想一句成語「 蹊田奪牛」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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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 ggyywk2011/10/26 02:12你們真的太歇斯底里了, 有商業行為的"廣告不實"不等義於"負連帶責任"
所謂廣告不實, 是指介紹的內容與你試用之產品"當下"實際不符合,
廣告不實可不見得是詐欺, 有的時候是馬馬虎虎便宜行事的心態所造成
我們要求即使是因為這種非詐騙的心態造成不實, 也必須負責
你收受車子代言車子,按你實際的試用結果為文,不無中生有不造假,就不算廣告不實.
以現在的科技產品價位, 把過程拍照錄影記錄存證有很難嗎?
之後別人買了車子出狀況, 或是車廠之後偷工減料, 又與你何干?
有了立法之後, 部落客會用更嚴謹的態度去面對具有商業行為代言廣告這件事當然你會說, 立法後有辦法的人還是能拐彎抹角不露痕跡打廣告, 沒錯呀!
我也相信靠市場機制的制裁會更有效率
但有些責任感較低的部落客若一時疏忽造成不實, 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
有辦法舉證出部落客有廣告不實商業行為的人, 你總要給法源保障他們吧?所以部落客有啥好反對的? 講難聽點很多都是覺得需多花程序存證確認嫌麻煩吧?
可卻又說自己是用很嚴謹的心態經營部落格, 不覺得很矛盾嗎?
有些辦不到。
一般人平常買車之後,有作行車記錄?
請問你是否知道汽車測試有一個階段是沒有外殼的?我怎麼辦?
如果,我要發表文章一定會有些相片、視頻否則何以服人?至於“有辦法舉證出部落客有廣告不實商業行為的人,你總要給法源保障他們吧?”
舉個例子吧。請看本文最後兩段,我們的意圖差不多,而且我點出“現有”的問題更大。
NetSpider 於 2011/10/29 16:15回覆 - 1樓. 謙信2011/10/24 08:52謝謝! NetSpider 於 2011/10/24 11:18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