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以忠誠義務代「國籍」撤銷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稱自己赴陸放棄國籍未果,大陸國台辦昨批評民進黨當局販賣「兩國論」、迫害陸配。陸委會回應,中共執意阻撓個案履行我國法律義務,實際上是陸方在損害李貞秀在我國的參政權益。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近來陸配參政權爭議引發高度關注,無論是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被內政部要求於就任後一年內「依國籍法」放棄大陸國籍,或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鄧萬華村長遭撤銷公職資格,訴願成功卻未能復職,核心問題皆不在「陸配能否參政」,而在中華民國憲政的兩岸定位下,究竟應適用何種法律。
民進黨政府援引國籍法,要求陸配當選公職後一年內完成「放棄中國國籍」,表面上訴諸國家忠誠與國安考量,實際上卻暴露憲法、兩岸關係法制定位、法律適用之間的結構性矛盾。依中華民國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為「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特殊政治與法律關係。陸配在我國法制中並非「外國人」而是「大陸地區人民」,其居留、工作及政治權利,皆係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特別法規範基礎。
國籍法則係以「外國國籍」為前提,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兼具外國國籍。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視為國籍法所稱之「外國國籍」,等同在法律上承認對岸為「外國」,形同實質「兩國論」定位。更關鍵的是,對岸並不允許其國民自由放棄國籍,使該「義務」在現實上根本無法履行。以下擬針對目前浮現的解方加以評析:
首先是要求陸配以單方意思表示方式,公開宣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此做法雖操作迅速、政治象徵明確,卻存在嚴重法理瑕疵。國籍屬身分法事項,其效力取決於原屬國法律,單方宣示在對岸並不生效,台灣若逕自承認亦僅能建立法律擬制。此舉形同將憲法保障的參政權轉化為「政治表忠測驗」,肇生比例原則與平等權爭議。以鄧萬華案為例,其僅為基層村長,職權有限、涉密程度極低,卻被要求完成一項不可能履行的「國籍」拋棄義務,顯然違反權責相當的法治原則。
其次是回歸制度正軌,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確排除國籍法對陸配公職資格的適用,落實「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陸配的政治身分本應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而非援引國籍法來處理。惟此一修法,勢將被操作為國安與兩岸定位爭議,政治成本不低。最後是聲請憲法法庭解釋,釐清國籍法是否適用於陸配公職,以及是否侵害憲法保障的參政權與平等權。然而程序冗長,且解釋結果仍具高度不確定性,難以即時回應個案困境。
綜合而言,較具可行性的制度設計,應是以「忠誠義務」取代「國籍撤銷」。可於關係條例中明訂,陸配擔任公職期間,不得主張或行使對岸「國籍」權利,不得接受對岸政府之政治指揮、資助、任命,違反者依公職法規與國安法制處理。此一做法將爭議焦點,自身分純粹性轉向行為忠誠性,既避免兩國論陷阱也符合比例原則。
若民進黨政府持續以國籍法處理陸配參政問題,無異於將制度矛盾轉嫁個人承擔。唯有回歸兩岸關係條例的特別法邏輯,並以忠誠義務取代不可能完成的「國籍」拋棄,方能在憲法、法制及政治現實之間尋得合理的解套之道。
(佛光大學公共行政與國際事務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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