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總統已於12月26日依法公布停砍公教年金修法,並在批示中表示支持行政院循憲政程序,就可能涉及違憲疑慮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及暫時處分。表面上,這是回到制度解決爭議的作法,實際上,卻再次把「公布法律後立即釋憲」視為化解政治衝突的萬用解方,恐怕只會累積制度爭議,加深政治對立。
先就憲法第70條而言,年金制度是否會提早破產,本質上屬於財務與精算判斷,充其量是政策爭議,並非當然的違憲問題。即使對財政影響有不同評估,也應在政策與立法討論中解決,而非動輒貼上違憲標籤。停砍年改修法屬於法律案而非預算案,是否構成「增加支出之提議」本就高度存疑。
過去立法院多次通過組織改造或制度調整法案,即便增加人事或行政成本,也未曾因此被認定違反第70條;可見法律調整制度,即使影響預算,也不當然落入該條所要防堵的範圍。若將複雜的財政與憲政問題,簡化為一句「違反憲法第70條」,不僅無助於釐清權限界線,反而使憲法條文淪為政治攻防的口號。
至於所謂侵害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考試院職權的說法,實係混淆制度分工。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之規劃與行政執行,並不排除立法院以法律調整制度內容;否則歷次年金改革,豈不全成了違憲。該條文本旨在防止人事制度遭政治恣意干預,而非將退休制度排除於民主立法之外。掌理並非壟斷,修法亦不當然構成侵權。
然而,政府既已選擇「公布後立即聲請釋憲與暫時處分」作為主要路徑,社會自然會追問:在暫時處分尚未作成前,行政機關究竟應否忠實執行已生效法律?抑或可以「副署、公告而不執行」作為過渡作法?這不只是政策立場之爭,更涉及依法行政與憲政慣例是否被改寫。在憲法法庭員額未補齊、正當性備受質疑的情況下,釋憲不僅難以止爭,反而可能加深對立。
更根本的問題在於,憲法法庭的正當性是否已真正站穩?日前作成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僅由5位大法官參與,卻已有3位大法官公開質疑其合法性,甚至主張判決自始無效。相關程序爭議尚未釐清,若政府即以「法庭已恢復運作」為前提,將高度敏感、涉及世代與財政的年金爭議送入釋憲程序,只會使裁判結果更難取得社會信任。當裁判者的程序基礎不穩,任何重大憲政判斷,都難免被質疑為司法工具化,受損的終將是整體憲政信賴。
此外,對於「國會未充分討論」的指控,釋字第342號解釋早已指出,法律案是否踐行議事程序,除非存在明顯且重大瑕疵牴觸憲法,原則上屬於議會自律範疇,並非釋憲機關審查的對象。若行政部門動輒以「討論不夠」作為違憲理由,司法勢必被捲入議事攻防,行政與立法之間也將更難建立互信與節制。
出路其實並不複雜。朝野應將補足大法官員額視為共同責任,由總統儘速提名具備專業、獨立且能取得社會信任的人選,並透過朝野協商,使提名與同意回到可預期、可運作的制度節奏;亦可參考近期中選會委員人事中納入在野黨推薦的經驗,讓憲法法庭在合法、完整的組成基礎上處理重大釋憲案件。在員額未齊之前,各機關更應節制動輒訴諸釋憲的衝動,避免程序疑雲成為制度常態。
行政受立法監督,本是民主憲政的日常,而非權力分立被破壞的象徵;真正傷害權力分立的,從來不是監督本身,而是將制度工具化、把程序視為可被跳過的障礙。公布法律不應淪為政治過關的形式,副署與執行也不該被任意拆解操作。唯有先補齊、補正憲法法庭,讓程序真正站得住腳,台灣才有可能回到以制度解決爭議的正軌。
(作者為前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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