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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社論/用路養護費改革 應隨使用量徵收
2025/12/28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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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社論/用路養護費改革 應隨使用量徵收

2025-12-28 03:07 
立法院12月2日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的「汽車燃料使用費」(簡稱「汽燃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用路養護費」)。示意圖,圖中人車與新聞無關。聯合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12月2日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的「汽車燃料使用費」(簡稱「汽燃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用路養護費」),並將非使用燃料車輛(電動汽機車)納入,但該部分需遲至2030年才會實施。

這次修法的最大意義,在於將容易引起誤會的「汽燃費」名稱正本清源,聯繫到現行的法源「公路法第27條」,是由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等目的所需,得徵收的一種專款專用的經費。因為汽車燃料使用費,聽起來好像針對「使用燃料」本身而徵收,有點像是環境部或財政部、能源署為減少空汙、溫室氣體排放或是節約能源等環保、節能目的而徵收,甚至常被誤稱為「燃料稅」,會被怪罪為和油氣類貨物稅和牌照稅的重複課稅。實際上卻是交通部將汽機車使用燃料的數量,來掌握使用道路的指標。因此,改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讓行駛汽機車於公路上的「公路使用者」一目了然,依據「使用者付費」原則,繳納公路養護費而心安理得。

因此,名稱上是將收費的標的由使用「燃油」的大部分車輛,轉向「使用道路」的所有車輛(包括電動車),確實是名副其實的一大進步,也讓提供一般公眾交通使用而興建道路基本設施的政府,據理依法針對使用公路的車輛收取修建、養護等費用。

但很可惜的是,公路法修正只在形式上改了符合徵收目的的名稱,卻未對既有汽燃費的不合理「隨燃料汽車(汽缸大小)徵收」方式,作任何實質的改進;亦即未隨燃料使用多寡以及破壞道路的程度徵收,依然有違「使用(破壞)愈多者,付費愈多」的公平原則。因為,就燃油車輛而言,用油量最能代表使用道路的頻繁,應以「隨油(用量)徵收」最為直接有效,讓開得多、耗油多的汽機車駕駛,負擔更多的公路養護費。

事實上,台灣最早期的汽燃費制度即是依用油量在加油時徵收,但因管理缺失而無法杜絕逃漏,才改以汽缸大小來推估油耗,變成全球僅有的高度扭曲、不合理的徵收方式。政府幾十年來都不願正視其不合理、不公平,甚至排斥專業研究報告改為「隨油徵收」的建議,結果就是汽燃費演變成為名不正、理不通的收費制度,也限制了汽燃費收入的成長,不足以因應道路修建、養護的長期需要。

其次,隨著科技的進步,電動車數量和比例與日俱增,卻受限於「燃料」使用費的名義,無法對電動車徵收汽燃費,造成用路養護費愈來愈大的缺口,而且政府為推動淨零碳排,提供電動車免徵貨物稅、緩徵牌照稅和汽燃費的優惠,更擴大收費制度的不公平問題。因此,此次修正公路法,將針對電動車輛徵收公路養護費,確實是一大突破。

美中不足的是,電動車雖納入「用路養護費」徵收,卻還要再等待五年,也就是2030年起才對電動車開徵,恐怕誤導國人在未來五年內多改用電動車。依據交通部統計,2018年燃油車2,155萬輛、電動車20萬輛;今年3月油車小增為2,191萬輛,電動車卻增三倍已達88萬輛。預估2030年電動小客車將達50萬輛,電動機車將達240萬輛,全台電動汽機車數量預計將突破300萬輛,愈來愈多的電動車,使用道路而不必繳納用路養護費,交通部粗估一年就將減少36億元,將來政府的貨物稅、牌照稅收入,以及修建養護公路的經費必然愈來愈少,不足支應需要。

因此,建議交通部應當儘速再提修法,將燃油車改依「隨加油量徵收」,取得公平合理的基礎後,就可順理成章的將電動車依「隨充電量徵收」,提早到一年後開徵。此外,愈重型的車輛愈容易破壞公路,增加道路折舊、毀損的程度,「用路養護費」也應納入車輛的「重量」此一重大指標,愈重型的就應加成一定比率徵收更高的費用,讓用路養護費臻於合理。

日報社論/用路養護費改革 應隨使用量徵收經濟

2025-12-28 03:07 

立法院12月2日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的「汽車燃料使用費」(簡稱「汽燃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用路養護費」)。示意圖,圖中人車與新聞無關。聯合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12月2日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的「汽車燃料使用費」(簡稱「汽燃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用路養護費」),並將非使用燃料車輛(電動汽機車)納入,但該部分需遲至2030年才會實施。

這次修法的最大意義,在於將容易引起誤會的「汽燃費」名稱正本清源,聯繫到現行的法源「公路法第27條」,是由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等目的所需,得徵收的一種專款專用的經費。因為汽車燃料使用費,聽起來好像針對「使用燃料」本身而徵收,有點像是環境部或財政部、能源署為減少空汙、溫室氣體排放或是節約能源等環保、節能目的而徵收,甚至常被誤稱為「燃料稅」,會被怪罪為和油氣類貨物稅和牌照稅的重複課稅。實際上卻是交通部將汽機車使用燃料的數量,來掌握使用道路的指標。因此,改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讓行駛汽機車於公路上的「公路使用者」一目了然,依據「使用者付費」原則,繳納公路養護費而心安理得。

因此,名稱上是將收費的標的由使用「燃油」的大部分車輛,轉向「使用道路」的所有車輛(包括電動車),確實是名副其實的一大進步,也讓提供一般公眾交通使用而興建道路基本設施的政府,據理依法針對使用公路的車輛收取修建、養護等費用。

但很可惜的是,公路法修正只在形式上改了符合徵收目的的名稱,卻未對既有汽燃費的不合理「隨燃料汽車(汽缸大小)徵收」方式,作任何實質的改進;亦即未隨燃料使用多寡以及破壞道路的程度徵收,依然有違「使用(破壞)愈多者,付費愈多」的公平原則。因為,就燃油車輛而言,用油量最能代表使用道路的頻繁,應以「隨油(用量)徵收」最為直接有效,讓開得多、耗油多的汽機車駕駛,負擔更多的公路養護費。

事實上,台灣最早期的汽燃費制度即是依用油量在加油時徵收,但因管理缺失而無法杜絕逃漏,才改以汽缸大小來推估油耗,變成全球僅有的高度扭曲、不合理的徵收方式。政府幾十年來都不願正視其不合理、不公平,甚至排斥專業研究報告改為「隨油徵收」的建議,結果就是汽燃費演變成為名不正、理不通的收費制度,也限制了汽燃費收入的成長,不足以因應道路修建、養護的長期需要。

其次,隨著科技的進步,電動車數量和比例與日俱增,卻受限於「燃料」使用費的名義,無法對電動車徵收汽燃費,造成用路養護費愈來愈大的缺口,而且政府為推動淨零碳排,提供電動車免徵貨物稅、緩徵牌照稅和汽燃費的優惠,更擴大收費制度的不公平問題。因此,此次修正公路法,將針對電動車輛徵收公路養護費,確實是一大突破。

美中不足的是,電動車雖納入「用路養護費」徵收,卻還要再等待五年,也就是2030年起才對電動車開徵,恐怕誤導國人在未來五年內多改用電動車。依據交通部統計,2018年燃油車2,155萬輛、電動車20萬輛;今年3月油車小增為2,191萬輛,電動車卻增三倍已達88萬輛。預估2030年電動小客車將達50萬輛,電動機車將達240萬輛,全台電動汽機車數量預計將突破300萬輛,愈來愈多的電動車,使用道路而不必繳納用路養護費,交通部粗估一年就將減少36億元,將來政府的貨物稅、牌照稅收入,以及修建養護公路的經費必然愈來愈少,不足支應需要。

因此,建議交通部應當儘速再提修法,將燃油車改依「隨加油量徵收」,取得公平合理的基礎後,就可順理成章的將電動車依「隨充電量徵收」,提早到一年後開徵。此外,愈重型的車輛愈容易破壞公路,增加道路折舊、毀損的程度,「用路養護費」也應納入車輛的「重量」此一重大指標,愈重型的就應加成一定比率徵收更高的費用,讓用路養護費臻於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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