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的京華城案沸沸揚揚,筆者憂心忡忡台灣政治恐無清明之日,怕有朝一日台灣政壇像韓國一樣其總統多陷入貪汙醜聞。

自解嚴以來,台灣的民主政治蓬勃發展,這個寧靜革命的成就為世界各國稱道。但是台灣的民主政治的發展仍有未盡完善之處,我們仍然有制度上應改善之處,來更深化台灣的民主政治。其中非常為人民所詬病之處,就是官員和民代的貪汙問題。

民主代議政治需要選舉民意代表,而市長或總統等重要行政首長也都要透過選舉的方式產生。但是選舉花費不貲,一場兩萬人的造勢可能要1500萬元起跳,連辦多場大型造勢,加上各項報章媒體宣傳或文宣標語旗幟小贈品等,一場大型選舉天價花費超過升斗小民之想像。

雖然候選人可透過募款餐會等小額募款,但台灣民眾寧願捐款給宗教團體而非政黨或候選人。如果參選者萬一落選,所有花費就隨風而逝;反之,若參選者當選後為了填補競選期間的花費以及對下次選舉的經費預備,很多人陷入可能貪汙的陷阱。當有生意人看到此系統上的錯誤,透過支付大筆現金來拿到政治上更多對價好處,貪汙就可能發生。

在政黨方面,為了幫自家黨參選人籌得經費,可能透過政治運作五鬼搬運或官商勾結,為政黨得到大量利益,舞弊就可能發生。這些貪汙舞弊造成人民的疑懼與失望,這些醜聞也成為對岸打擊我們民主政治的方式。而且這種制度設計,將會導致出來參選的候選人都要很有錢,這些有錢財團候選人當選後,較不會顧及貧苦百姓的利益,而且會讓參政權不公平。

學者嚴家其曾建議限制選舉經費上限,但此法實施不易且有違自由精神。范雲立委曾提出用公費選舉來防此弊端,但是公費如何公平分配給每個政黨各候選人或如何能合理訂出選舉經費上限,有其實行上困難之處。我國目前政黨法第23條規定政黨不得經營營利事業,其用意本來是為了避免黨庫通國庫不當黨產的弊端。但是這嚴格的規定,卻阻礙了我們政黨政治與民主政治的健全發展。

在此筆者呼籲開放政黨經營事業,讓政黨有足夠經費來襄助提名的候選人,這與前面公費選舉的差異是引入市場機制,民意支持度較大的政黨更易經營事業,或是新興有潛力政黨也會利用市場機制贏得經營支持。重要的是不要禁止政黨經營事業,而是落實行政法基本原則:公開化、制度化、透明化等原則,並嚴格禁止黨庫通國庫等行為,該利益迴避時嚴守利益迴避,賺錢有道,一切公開透明,不要讓人民覺得黑幕重重。若有些事項事涉敏感如國防軍火工業或獨佔特許事業則可列舉限制而不允許政黨經營之事業項目。

以往大家認為要黨政軍退出媒體,軍方已退出媒體,但目前台灣各媒體之政黨立場明顯,其實並沒有限制政黨經營媒體的必要,美國的媒體也都有明顯政黨立場,而且如前述新興小政黨可藉由新媒體發聲。

東吳大學董保城法學教授就曾援引德國社民黨為例,政黨有權經營事業,甚至2008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決:全面絕對性禁止政黨參與企業經營活動乃違憲。也就是政黨有經營事業的自由。另外,其他歐陸各國如法國或奧地利也沒限制不允政黨經營事業,只是每年要以前述公開化透明化原則公布財務報告。德國社民黨經營事業成功,包括下轄媒體DDVG:德國印製與出版公司。

相反的禁止政黨經營事業的韓國,其下台總統很多陷入貪汙醜聞而身陷囹圄。西方歐美國家的民主制度則運作較成熟,實在有值得借鏡之處。筆者誠摯呼籲參照先進民主國家,開放政黨經營事業,杜絕貪污舞弊還民廉潔政治。

(作者為醫師,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公衛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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