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著作權小百科(51) ── 作者不明且具歷史價值之照片,若已流通在外,應如何利用之相關問題
2014/02/10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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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1. 有關記錄具歷史價值之照片已流通在外,不知作者為何,機關想要使用該等照片時,應如何辦理?如果已取得照片作者或所有權人之授權,是否能再轉授權予其他機關使用?如照片拍攝者已往生,機關如需取得相片使用權,應如何處理?
A:
這個問題分述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34條規定:「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第1項)。」「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第2項)。」所謂「前條但書之規定」,就是著作權法第33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自公開發表後50年,而不是攝影者終身加死亡後50年,但如果從攝影開始50年未公開發表,這照片的著作財產權,就消滅了。
(二)有關記錄具歷史價值之照片已流通在外,如果証明已經從公開發表後50年,或從攝影完成到已經50年,還沒有公開發表,則無須再處理照片的著作財產權問題。如果知道攝影者名字,則應掛名攝影者名字。如果不知道攝影者名字,照片是從某某人收藏處得來,則註明:「本照片由○○○人提供」。如果照片是從某書本上翻拍,則註明:「本攝影引自○○○著:○○○一書,○○○○年○○月發行。」這些出處的註明,是為了阻卻自己侵害攝影者姓名表示權的犯意。
(三)如果照片還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應取得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而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人,原則上是照片的攝影者,而不是照片的收藏者或持有者。如果確定照片是
(四)如果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還沒有屆滿,而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人已經死亡,此時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人,是照片著作財產權人的全體繼承人,在法律上應取得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人全體繼承人的同意。如果該全體繼承人有委託一個繼承人為代表人來行使權利,那麼只要找這個代表人就可以了。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84~8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自訂分類:出版著作權小百科(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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