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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平等原則,歸化者與生為本國籍人士,同屬中華民國人民,應享有相同之權益保障
2013/12/1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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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平等原則,歸化者與生為本國籍人士,同屬中華民國人民,應享有相同之權益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明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我國憲法第七條,也開宗明義闡明,「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歸化後的中華民國國民就不應在法律上與自始是中華民國國民有任何的差異性,否則即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也違反人生而平等的民主價值。

同理,喪失國籍之歸化者亦曾屬中華民國國民,依憲法「平等原則」,「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與「中華民國國民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於回復國籍時,也不應有任何差別待遇。

國家的存在是用來保護人民的,人民取得國籍後,依照國際人權公約,就只能自願放棄(且當事國要注意不使其成為無國籍之人),不能被任意撤銷,也不能因細故而被剝奪。

現行國籍法的規定,讓政府可以於人民歸化後五年內因細故(例如不符「品行端正」的規定)而撤銷其國籍,是明顯違憲的。

國籍法用「品行不端」為由,讓行政機關就可以剝奪人民的國籍,類似於是以前被判定違憲的懲治流氓條例,用「素行不良」為由,就可以把人民送管訓。

國籍法這樣的「空白授權」,過度給予行政機關裁量空間,也是違憲的典型態樣之一。


該婦人因個人犯罪而剝奪國籍是公然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行為,這樣的規定當然也違憲。

其子女因他人犯罪而受牽連而被撤銷國籍,更為當然違憲之舉!其理自明,不再多說。


總之,以剝奪國籍為懲罰國民的手段,是公然違反聯合國人權公約的行為。

當然啦,我們不是聯合國成員國,所以我們怎麼樣違反公約,其實也沒人理我們。但是,我國立法院已經通過兩公約施行法,這些公約已經內化成為我國法律規定,國籍法這樣的規定,不但違法(兩公約,消除婦女歧視與兒童人權保障公約),也是明顯違憲的。所以,當事人行政訴訟打完,若行政法院法官沒有聲請釋憲,她仍然可以自行聲請釋憲,而且我認為大法官判定國籍法違憲的機率還蠻大的。加油!

退萬步言,國籍法規定之五年的可撤銷期,已遠超過《行政程序法》明定行政處分僅於兩年內可撤銷之規範,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一項之規定,將該期間縮短為兩年。若如此適用於本案案情,當事人也因撤銷期已過,而不能撤銷其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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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公約」概說
1、「聯合國憲章」:1945年6月26日日訂於舊金山 
2、「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12月10日通過
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通過
4、「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通過
5、「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79年通過
6、「兒童人權國際公約」:1989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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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
第 一 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
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
第 十三 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徒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
返回他的國家。 
第 十四 條 
一、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
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 十五 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
籍的權利。 
...
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宣佈上述人權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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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第二十四條 
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及國家為其未成年身分給予之必需保護
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
財產、或出生而受歧視。
二 所有兒童出生後應立予登記,並取得名字。
所有兒童有取得國籍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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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第九條:國籍
婦女與男子有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的同等權利。婦女與
外國人結婚,或於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改變國籍均不當然改變妻
子的國籍。

品行不端 越婦被拔台籍

反嗆「李鴻源婚外情全國皆知 不也一樣」

  
越南女子武翠姮出示中華民國護照(紅框處),證明她已取得我國國籍。楊勝裕攝

【楊勝裕、簡銘柱、黃揚明╱連線報導】一名嫁來台灣且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越南女子,因與越南同鄉偷情生女,遭夫抓包後離異,該女今年改嫁「小王」辦登記時,內政部卻以她搞婚外情「品行不端」違反《國籍法》,撤銷她中華民國國籍,因女子已放棄越南籍,她與兩名幼女成了無國籍人球,她火大打官司並怒嗆:「內政部長李鴻源婚外情搞得全國皆知,我品行不端,李不也一樣!」

越女武翠姮(三十七歲)八年前來台打工與基隆陳姓男子(四十多歲)相戀結婚,但隔年武女與同鄉范青松(三十五歲)婚外情,二○○七年產下一女,陳男因女兒長得不像他起疑,二○一○年武女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進行親子鑑定,陳男確認女兒非其親生,隔年訴請離婚獲准。 

李鴻源(右)曾和高金素梅傳緋聞,武女嗆李也是品行不端。資料照片

「怎可株連九族」

武女離婚後與范男同居再生一女,今年一月她回越南,與范男到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辦簽證及結婚驗證時,被懷疑前段婚姻為假結婚,代表處行文內政部查明,內政部根據基隆地院的離婚判決,認定武女外遇通姦生女,不符合《國籍法》第三條「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的歸化條件,再依同法第十九條「五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撤銷其中華民國國籍,武女兩名年幼女兒,也依同法第十一條一併撤銷國籍。
武女獲知後提訴願遭駁回,月前再提行政訴訟,她向《蘋果》坦承外遇是她犯錯,但前夫沒告她,也付前夫三十萬元精神賠償,不該以「品行不端」為理由撤銷國籍,「一人犯錯怎麼可以株連九族!」武女前夫說,情分已盡,但仍擔心她與孩子處境,「小孩無辜,想幫忙卻無從幫起。」
武女說,行政院前院長張俊雄跟她一樣外遇,李鴻源婚外情更是全國皆知,「你(李鴻源)說我品行不端正,你不也一樣!」還問:「我要被撤除國籍,那李不應該下台嗎?」 

立委已提案刪除

針對《國籍法》歸化要件,立委已提案刪除定義不明的「品行端正」,今年四月法案在立院內政委員會初審時李鴻源也同意,但仍未完成修法。
婦女新知基金會祕書長林實芳痛批:「太扯了!」法條規定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官員以自我道德觀念處理,嚴重影響當事人國籍、生活。 

「作法極具爭議」

律師張建鳴說,該條文意指品行端正且無犯罪紀錄,立法時應將「品行端正」與「無犯罪紀錄」分開條列,加上內政部曾函釋,若有刑事犯罪紀錄並判決確定,不得申請歸化,武女前夫未告其通姦,內政部卻指她品行不端撤銷國籍,作法極具爭議。 

歸化者遭撤銷國籍條件

★未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者
★未符合「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者
★未符合「年滿20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者
★未符合「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者
★未符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者
註:依《國籍法》第19條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後,5年內發現與規定不合,會被撤銷國籍。
資料來源:律師張建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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