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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薪資債權等相關債權應為最優先受償債權
2013/11/30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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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勞工薪資債權,政府代墊退休準備,以及積欠之勞健保提撥費用等,應仿效海商法對於海事優先權的規定,在勞基法明文規定為最優先債權,受償位次在抵押債權之前,這樣勞工的薪資才有應得的保障。
修法千萬不要修一半,讓勞工看得到,拿不到惡雇主積欠的薪資。
法令修改後,銀行在放貸時,自然會查明。如此一來,雇主也不敢不提撥勞健保提撥金。因此政府也不需要再向勞工取回代墊之資遣費與勞健保提撥費用,可以直接向應付而未付的雇主要,這樣才不會搞得被惡意資遣的勞工要去臥軌抗議政府不去跟雇主要,而是要跟自己來討回所謂代墊的資遣費。
至於報載經濟部所謂如此一來,企業貸款會較為困難,銀行借款將不能得到保障一事,實屬無稽之談。
銀行放貸,都不會十足放貸,有貸款成數的調整空間,這種連勞健保提撥都敢不提撥的企業,銀行在貸款時,它當然要查明,查明後,當然銀行對它的貸款成數會大幅降低,如此一來,想要貸款的企業,就不敢不提撥了。而且,銀行如果就是要不查明就放貸,那是它自己的事,哪需要經濟部替它擔心。
積欠員工薪資部分,法令修改後,自然也成為銀行放貸風險的一部分,它要嘛提高利率,要嘛要求更多抵押物,自然可以因應,哪需要經濟部提它憂慮。

現在是因為抵押債權規定為優先受償,銀行有伺無恐,才會只看抵押物價值,就敢亂放款,不管企業有沒有提撥勞退準備,有沒有幫員工納勞健保,企業主有沒有秉持誠信在經營企業。法令修改後,銀行自然會有所因應。真的,經濟部不必瞎操心。

還有,勞委會實在太爛了,完全不能為勞工合法權利發聲,改名叫做雇主委員會算了。修法都是修一半,真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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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的經濟部、企業主持反對立場,憂慮將導致企業向銀行借貸困難,惡化台灣投資環境。法案預計下周送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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