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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規定,確實應該通盤修正。
2012/03/17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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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0413.00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郵購或訪問買賣商品 7 日鑑賞期應視商品特性放寬或縮短 立委提案修正消費者保護法(2012-03-15)
www.lawbank.com.tw
立委表示,隨著網路購物興起,網路商品從文具、飾品,擴大到生鮮食品、音樂、影像或App程式等,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民眾透過郵購或訪問買賣的商品,享有⋯⋯七天鑑賞期的規定應與時俱進,適度鬆綁。以生鮮食品為例,七天鑑賞期過長;而App軟體試用期,亦可以縮短;但若以電腦系統為例,國外有些鑑賞期甚至可拉長至一個月,顯示出鑑賞期應視商品的特性來訂定,以同時保障消費者和業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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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總算要修正這扼殺數位內容產業的過時舊法了。

除了下文中所述授權性商品,虛擬點數,以及生鮮食品,不應適用7日鑑賞期外,還有其它網售商品也應該排除消保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規定之適用,例如其他性質上難以再次販售之產品,像是貼身衣物、用品等,惟據媒體報導,台北縣消保官認為網購充氣娃娃也享7天鑑賞期。

另外關於具有射倖性之商品,其價值乃繫於未來之偶然不確定因素,例如股票、樂透彩券以及保險服務。具有射倖性之交易客體,此種商品如仍允許消費者得不附理由行使解約權,亦恐引發道德風險之危機。因此,我國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9條即規定:「經⋯⋯由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購買之運動彩券,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規定」。

除上揭商品具有射倖性,近年各類業者流行於春節期間販售之福袋,由於每一福袋之內容物及實際價值均可能不同,似亦應將之認定為射倖性商品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惟近期消保官屢次於媒體上表示消費者不滿意福袋之內容,仍可於7日內退貨,而未論及其射倖性及道德風險。

可見消保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規定,確實應該通盤修正。


Google有權拒絕提供七日鑑賞期 | 科技與法律 | 資訊社會 | udn數位資訊
mag.udn.com
App不僅是Google的產品,而是任何創意者的智慧結晶,由消保法立法時空背景、企業與消費者利益均衡及商品特性分析觀之,消保法第19條是否適用於App網路付費下載,非無爭議。

修法責任 市府推給立院、政院 ---> 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市府對Google和Apple要求依消保法提供七天免費鑑賞期,是根據消保會二○○三年所作出的函釋,市府僅是依法要求業者配合。他說,若公會、協會認為法令有問題,應該向立法院要求修法,或要消保會變更解釋。

消保會:試用試玩過 就不能退 ---> 行政院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則說,消保法雖明訂「網際網路」屬「郵購買賣」,且針對郵購買賣訂定「七天鑑賞期」,但前提是企業經營者在買賣發生之前,未能提供消費者事前檢視商品的機會,不能無限上綱到有提供「試用」的數位化商品。

陳星宏說,消保會二○○三年作出函釋指出,企業經營者販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消費者下載、付費、完成購買行為之前,提供消費者事前檢視的機會和時間,如試用、試看、試閱、試聽、試玩,則消費者七天猶豫期權利即自動消失,意即無法退貨。對北市認為要修法才能解套,陳星宏說,○三年的函釋已提出解決之道,北市的說法「言重了」。

*. 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數位化商品者,方可認 為其交易非 屬郵購買賣。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消保法字第○九二○○○○三九三號
受文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於網站提供消費者付費下載數位軟體產品之交易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規範之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消費者保護字第○○○一號函。 二、查本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更多


老實說,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的法律見解實在有點問題,Google Apps這種ESD 軟體本來就是下載試玩,等於開封使用,就不能退(參行政院消保會2003年的函釋及行政院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所言),哪來的七天鑑賞期問題???

不過,前述由立委提案修法解決這爭議,實是正解,不然同樣一個函釋,台北市政府與行政院消保會的解釋就迥然不同,其解釋又不拘束法院,法院照個案認定,就很難有統一見解。

我是認為,消保法原來過時與僵化的法律規定,只會妨礙我國網購與數位內容產業之發展。

有關於數位化產品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規範的探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任消費者保護官」李英正先生的著作,可供深入研究。

https://back.cpc.gov.tw/KMOuterPath/6310/網路交易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規範之探討.pdf

繼續閱讀引用文章: 軟體下載之「退貨期限」與郵購買賣之「7日猶豫期」是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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