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今天報導,台中副市長蕭家淇就讀大一,現年剛滿十八歲的小兒子與一家補習班年約40歲的老師爆出師生戀,讓蕭家淇很痛心。
我看到蕭家淇說,「我的小孩是受害者」,我就覺得很難過!
不過,女方僅是補習班老師,嚴格說來,並非合格教師,雙方並非前文所述之「不平等權力關係」的當事人,尚未違法,但應受非議。蕭的激烈反應,雖然太過了些,但其身為家長,其子十八歲仍未成年,也可以理解,希望大家,尤其是媒體,能給他們一個清靜空間,好好溝通處理,實在沒我們其他人的事,就不談了。
但是,再強調一次,其他在校園發生的,所謂「師生戀」,其實並沒有大家想像得那麼美好,尤其是那個身為教師或導師的一方,近乎絕對的違反教師法與教師的專業教學倫理規範,應被移送法辦及/或受到懲戒才是。
真的,如我在引用文章: 師生戀是權力不對等關係的變調曲說的, 『這個師生戀議題,行為者要不然是「違法」,須移送法辦,不然就是「利益衝突」,須自行迴避或被校方命令迴避。哪有要教育部不要管的道理?』
但是,不論報紙、電視媒體、網路評論,幾乎一面倒的,大家都覺得教育部管太多了,沒有人認為這種在西方社會非常正常的工作倫理與校園倫理規範,就是「要求不對等之權力關係下的當事人,避免發生師生戀或辦公室戀情,若於成年人(我國法律規定,要二十歲以上才算成年)之間發生此事,也要通報校方/公司與接受調職處理」,是個正常的要求。
還有學生與家長說教育部是變態,才會想要禁止師生戀。還有媒體報導說教育部丟臉丟到國外去。
還有網友留言說,我在那篇文章裡說的,師生戀涉嫌違法或有利益衝突,需要迴避的論理,為胡言歪理。
唉!我們這個社會真的病了。
還病得不輕。
aa33002 2011/11/02 13:59
關於偏袒問題
不好意思,如果今天教育部是因為「師生戀會導致不平等、偏袒等情況」這樣的理由而禁止師生戀,那我們是不是應該也要提倡教師親屬不得進入該教師的校園或是學區呢?像是某個老師(或某個教授)的孩子不能進入那個老師的課上當學生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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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青一號(vchen123) 於 2011-11-02 14:55 回覆:
當然應該如此。
這是利益(他人的孩子與自己的孩子)與義務(教育與撫育)的雙重衝突,更須迴避。
底下網友留言裡的關於西方公司的內規,要求發生同事戀情,一方要調離或自請離職,也是出於同樣的考量。
我們的社會喜歡和稀泥,呼嚨過日,沒人吵鬧就當作沒事。而且法律規範不明,工作倫理要求與現實脫節,群居生活裡完全不注重實質的公平與合理,只喜歡唱表面的和諧高調,才會如此。
l123t 2011/11/02 11:54 留言:
讚!
條理清晰. 大多數人不是濫情濫開放, 就是為反對政府而反對.
也許因有過去高壓的管治出現, 似乎在台灣人心目中, 法律作用就是用來"管人民"的, 所以不管什麼, 心理上就是抗拒. 認為這禁師生戀就像過去禁閩南語, 髮禁, 衣穿之餘的. 不辨青紅, 完全沒仔細推敲, 就反對到底.
法律除了是在道德行為在社會劃下一度最低準則之外, 尤其在今天, 許多法令制定, 是為維護弱勢的權益的. 像格主文中所指的, 這法令不但是對合法年齡以下的學童, 也對大專院校的學生. 合法年齡不等於是心智成熟. 格主指出的另一點更是重要, 就是師生戀可能對其他同學考核上的不公平.
法治社會講究的是要防範人濫法濫權. 要是沒有禁師生戀, 不但會有以色換利的情況, 也可有以利換利, 然後東窗事發時雙方串供稱是師生戀, 於是就能擺脫原來以權謀利, 以色賄賂拿學位, 獎學金, 研究資金等等的勾當. 請問要是那些本應是你或是貴子弟用功進取而獲得的機會, 你會容忍那"師生戀"的雙方來私相授受所奪去吧? 公平嗎?
我現在任職的這家加拿大公司, "家規"嚴明,
除了一般辦公室內不容許歧視及性騷擾之外,
尚列明若是聘任家屬的話, 必須是與配偶沒有工作上屬從關係的.
因此, 公司內職員要是談戀愛論婚嫁, 行!
但若是屬工作上司下屬關係的話, 那兩人中之一就得調離,
要不願被調, 那就請自行了斷辭職.
都已工作的人了, 不是大專生了, 但嚴謹的機構就是能預先防患未然.
管太多嗎? 不喜歡那就自己選擇另謀高就, 不要又要貪工作職位前途,
又要高舉戀愛自由嘍. 人家也沒不讓你談戀愛, 但卻要防避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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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青一號(vchen123) 於 2011-11-03 11:13 回覆:
嗯,我以前工作的地方,其母公司也有類似的規範。我合作過的歐美大公司,也有同樣的明文規定。對於西方人來說,這樣的工作倫理與教學規範,是很正常的。
但同樣的工作倫理與校園倫理規範,放到我們這個社會裡,若公司或教育部要求這樣做,卻會遭到很大的反彈。
我以前只錄取一對學經歷條件都差不多的夫婦(他們是大學與研究所的班對)中的一方,他們一起來應徵我部門工作,我也是基於同樣的考量,我自問我無法公平打他們夫婦的考績,而且若先提拔其中一人,更會造成他們夫妻失和。而且,如果他們吵架,鬧離婚,或者已經離婚,把家事帶到辦公室,那可怎麼辦?落選的,託就任的另一方來問我,明明部門還缺人,為什麼不夫妻一起進用?我也誠實告訴他我的考量,而且我認為他應能在別的公司,很快找到一樣合適的工作,請他不要認為是個挫敗。
一開始,那個落選的一方,對我很不諒解,覺得夫妻一起上班,好處多多,覺得我考慮太多。後來公司辦年終晚會,他特別跑來跟我致意,覺得我的考量完全正確,夫妻不適合在同一間辦公室工作,要謝謝我當初的決定,而且告訴我,我是對的。他說,他看到他們班另一個班對的情況,家事帶到辦公室,同事很困擾,公事也都帶回家,兩人也很煩惱,公私不分,情緒完全沒法調適與區隔,結果並不太好,後來一方自請離職,另尋高就,才有改善,才明嘹,公私分明,是對大家真正好的人我分際。
還有,我以前工作的公司,及合作過的歐美公司的內規(bvlaw)也都規定,若發生長官、部屬戀情,當事人,由其是主管這一方,就一定要向公司提出報告,人事部門會介入調查,若無弊端,通常就以調職或一方自行離職來處理。我還沒聽說過,會讓當事人他們繼續留在同一部門的。若兩人要結婚,公司也是會做類似的處理,就是調職或離職。
當然,大家的前提假設,都是雙方都是成年人,而且自願,戀愛或結婚都是好事,所以都是給予祝福,並不會造成當事人的不快。公司的介入,只是確定其他人的正當權益,沒有因此戀情或婚姻,而遭到破壞,而且會做調動或職務調整,以確保公平,而當事人也樂於接受,認為這樣做才對。
繼續閱讀引用文章: 師生戀是權力不對等關係的變調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