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用文章:支持白玫瑰運動! 並為法官講些公道話.
大法官職司解釋憲法,關係國家實行憲政走向,其解釋等同憲法,有拘束全國人民與各機關之效力。這麼位高權重的職位,當然是政治任命,當然要極度審慎的考量人選,但這次提名大法官,馬政府怎麼會這麼草率的登報要大家公開自薦或推薦,然後又虛應故事的隨便甄選審查一下,其實名單早就內定了,而且明知其中有恐龍法官在列,居然不以為意,認為人民反彈不會那麼大,仍然提出所謂的甄選合格名單給總統提名呢?
而在整個作業中,竟然沒有人知道要去提醒馬總統這個被提名為大法官的紹燕玲法官,就是引發軒然大波,甚至造成白玫瑰運動的最高法院刑九庭審判長。這只能講馬英九實在輕忽授予國家名器的重要性,自己喜歡當宅男、去剪綵、去Long Stay、去慢跑就算了,連這麼重要的,影響國家法制、憲政走向,九年才提名一次的半數大法官提名作業,都可以如此輕忽對待,令人搖頭。
而那個將性侵三歲幼兒案發回更審的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的審判長邵燕玲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還有施俊堯法官,真是誇張到了極點,他們竟然連三歲小孩連說"不要"的情況下被性侵,都還可以引據啥狗屁經驗法則與鬼扯論理法則,竟然會認定三歲小孩子這樣說,都還並不是"不同意"性交噢,竟還要發回高院去探究啥屁的。現在高院就以「證據不足」為由,判加害者無罪了。你們這可高興了吧?!
雖然處罰的立法條文確實才是罪魁禍首,但是遭到社會責備的法官也已犯下錯誤。法官的問題可能出在原則上假設與人性交的幼童並未受到強制,因此若是沒有看到足夠認定「強制」行為確實存在的證據時,均以之為並未違反意願;如果法官能從加害者的行為通常當然具有強制性的客觀角度出發,只要加害者確實已將受害者置於己力支配之下,即不再去論述受害者的「意願」問題,判決書中或許不會出現令一般讀者不忍卒讀、難以接受的判決理由。
而且刑法本就該採取嚴格罪刑法定主義與嚴格證據法則,法官不能擴大類推法條文意解釋適用於個案,以免造成羅織犯罪,且若無確切證據,也不能定被告有罪,依罪疑惟輕原則,當真相不明時,必須採取對被告有利的解釋,而判其無罪。刑法採取的是"寧可縱放,不可錯殺"的態度,這個本來也沒錯,只是近來某些法官在部分個案上,法官無視被害人根本沒有行為能力這一事實,在當事人間"性交合意"的判斷上,竟然採取被害人"沒說不要,就是要;說了不要,還是要!"合意性交的奇異見解,這些法官在認事用法上有極大錯誤,縱放加害人,根本是在鼓勵性侵幼童與身心障礙者,才會引起社會這麼大的憤慨的。
若作出如此離譜判決,違反社會通念,背離主流民意的最高法院紹燕玲法官竟然順利當上了大法官,這不就是替這種所謂當時最高法院的「主流」見解背書嗎?這不就是賞所有參與白玫瑰運動的人一個大耳光嗎?這不就是告訴所有人民,馬英九認為你們都是在放屁嗎?
這不是告訴所有的法官,只要你堅持主流見解,無視社會通念,聽從最高法院過時的判例,笑罵由人,甘居恐龍,不理民意反彈,司法院就認為你是好樣的,國家就會報答你,還是會讓你升任所有法官的夢幻職位,就是司法院的大法官嗎?
還好,馬英久懸崖勒馬,及時醒悟自己險將釀成大錯,總算在最後一刻,換上精熟美國憲法學的湯德宗教授,這真是國家之幸。
底下中時的短評說得好,"從嚴重背離民眾對司法正義期待的判決,到毫不認為該案構成妨礙的審薦小組,乃至不是當時沒注意就是現在已經忘記那個案子或那個法官的總統,只能說,台灣好像還停留在侏儸紀時代。"
我在文章,馬英九政府需要改革司法與還富於民,就說過,"馬英九總統說了半天的司法改革,換了司法院長與司法院副院長後,到底是改到哪裡去了呢?搞什麼嘛。完全不像在玩真的,台灣人民對於司法不公與離譜判決層出不窮的怨氣那麼大,假若再不改革,真的,人民不會再給你機會的。"
兩位司法院長與副院長跟人間蒸發一樣,司法改革根本就不見蹤影。好不容易看到司法院賴院長出現在媒體時,不是在跟人爭空總的土地建司法園區,就是在跟人民道歉,抱歉竟然提名了個恐龍大法官。
唉!這種馬式司法改革,真的只能令人搖頭嘆息。
而,我見我思-不沾鍋的境界與虛實,2010-12-14 中國時報,張景為先生也說,"馬總統甚喜引用儒家學說,展現的是垂拱而治,己身先正的風格,對照扁朝時的某些亂象,固然頗有正本清源之範,但卻未能兼善天下。民進黨八年執政下來,在文官任用上留下若干違背體制、乖逆風氣與扭曲法規的問題,導致今日出現不少上令不能下行、政策與執行出現斷層落差的現象;何況今日並非承平安樂時代,民心望治甚殷,尊重體制可矣,但國家領導者除了為民表率,更必須以積極的態度與行動,不計毀譽,針對體制大刀闊斧強力改革,如果徒託體制自行,對於賦予大權的民選總統,必然會出現「選你何用」的質疑。 "
對呀,選你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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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 評-還在侏儸紀?
2011-04-03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引發「白玫瑰運動」的法官被提名為大法官,引爆更嚴重的民意反彈,看看大法官提名的過程,怪不得能讓恐龍法官一路過關出線。
七人組成的審薦小組由副總統擔任召集人,兩位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賴英照任副召集人,司法院前副院長、三位前大法官擔任委員。
這樣組成,資歷和年紀加起來可以砸死人,對法界人士之良窳也有相當了解,但很明顯是一個由圈內高層元老組成的小團體,同質性太高,幾乎找不到不同養成背景與思維觀念的人,更別提能更貼切體察並且關切民意與社會脈動的人。
於是乎,對於一樁曾引發民眾帶著孩子上街抗議的性侵判決,審薦小組完全無法理解其重要性。或許,就法論法,這項判決有其爭議處,但台灣已對大法官過去的政治搖擺感到不耐,認為大法官應更能回應社會對公平正義及設定價值坐標期待。無論是法官還是大法官,自以為擁有專業裁量權便不必接受他人意見的傲慢時代已經過去了。
然而,法界有些人士,卻顯然仍和時代脫節、與社會疏離,對人民關切的事情不以為意。從嚴重背離民眾對司法正義期待的判決,到毫不認為該案構成妨礙的審薦小組,乃至不是當時沒注意就是現在已經忘記那個案子或那個法官的總統,只能說,台灣好像還停留在侏儸紀時代。
我在引用文章:三歲女童狂呼"不要",還是不算不同意? 的回應裡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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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最高法院以前的主流實務意見,分明就是鼓勵性侵幼童與智障,一直到這次引發全民憤慨,才勉強改過來的。 但只有七歲以下的幼童改了。至於智障呢?精神病患呢?七歲過一天的兒童呢?對於這些無自救能力或有重大障礙的人,不是還是跟以前一樣嗎?沒用的。人民說一動,法院才改一下。其他的,還是照舊亂判。
還有人說這樣改過來,會影響啥罪刑法定,影響審判獨立啥的。其實法官應該要合理解釋法條,不可拘泥文字,所以法律都不能訂得太死,要給法官在個案上適用的空間。但顯然我們的法官都不能做到這樣,最高法院更充斥著法律見解奇異的一些怪物,與社會完全脫節,難怪最後還是要靠修法來解決,人民還是不能給這些法官太多解釋法條的空間,不然他們就會趁機作怪。
中國時報的社論說得好,"六歲的小女孩能清楚知道什麼是性侵嗎?當陌生的怪叔叔讓三歲女童覺得不舒服時,她喊叫「不要!」能不能作為一個反對的意思表示?對許多人來說,這兩個問題的答案應該不難判斷,但是對某些法官來說,六歲女童如果沒有狂喊不,就可能表示她也不反對性侵;三歲女童即使叫說不要,還是沒辦法證明女童「真的不要」。 不可思議嗎?這些事真的就在台灣發生了。"
法律人在解釋與適用法律時,必須體認法律的真意,公正獨立的思考,嚴謹的邏輯思辨,擔負對社會的責任,與彰顯法治的價值,執法時不能有匠氣,只是堆砌法律條文,玩弄文字。所以,"No Positive Law is Legally Wrong" - John Austin,也就是說"法無不善",不要把自己法律適用上錯誤,都推給法律條文規定的不當。
法律條文是一般性的抽象規範規定,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所有法官在具體個案上為妥切的涵攝適用,法官的認事用法,必需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藉由所有法官在個案上合理慎密並正確的認定事實、邏輯推論、適用法律,以做成可以服眾的裁判,才能達成個案公平正義的實現。
所以,法官在看待這些法律條文應該是用體系性,合理性的解釋方法的。法官假如拘泥法條文字,只能做文義解釋,那麼法律就會限制得越細,法官存在的價值也就越低了。
現在法律還是需要修正,才能真正解決這個罪刑不符的問題,代表著人民對於法官的不信任,限縮他們解釋法條的權利,這其實也是他們自找的,因為他們所謂的主流實務見解,實在錯得離譜。
還有,以前發生過的真實案例,一個十七歲與一個十六歲的青少年,輪流性侵鄰居的兩歲半女童被抓到,你猜這個主流實務意見當道時的判決是怎麼樣判的嗎?因為那些法條的年齡規定,都是所謂"客觀處罰條件",而且特別條款應該優先適用,所以法官是用第227條輕判兩人(兩人並不算聯手,也不算性侵十四歲以下之人,兩歲半女童也不會說不,227條是特別條款,所以並不適用222與221),而且再適用227-1條兩小無猜條款減輕之,只判一年半,關9個月就假釋了。
離譜嗎?很離譜。但這就是所謂罪刑法定,嚴格文義解釋下的必然產物。你覺得合理嗎?上面的網友要不要把法條的立法目的再看看,第227條的制定目的,是要來讓這兩個人渣輕易脫罪的嗎?不是吧。當初是為保護限制行為人,認為其同意仍有瑕疵,所以才制定這個合意性交罪的,怎麼會變成可以去架空第221/222條性侵罪與加重性侵罪呢?這個主流實務意見,不是很腦殘,很欠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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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該文的另一回應裡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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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過法律條文是社會通念的具體化,是一般性的抽象規範規定,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所有法官在具體個案上為妥切的涵攝適用,法官的認事用法,必需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藉由所有法官在個案上合理慎密並正確的認定事實、邏輯推論、適用法律,以做成可以服眾的裁判,才能達成所有個案公平正義的實現,繼而實現法治國之公平正義社會。
我也說過法律人在解釋與適用法律時,必須體認法律的真意,公正獨立的思考,嚴謹的邏輯思辨,擔負對社會的責任,與彰顯法治的價值,執法時不能有匠氣,只是堆砌法律條文,玩弄文字。所以,法官應該要合理解釋法條,不可拘泥文字,所以法律都不能訂得太死,要給法官在個案上適用的空間。但顯然我們的法官都不能做到這樣,最高法院更充斥著法律見解奇異的一些怪物,與社會完全脫節,難怪最後我們還是要靠修法來解決,人民還是不能給這些法官太多解釋法條的空間,不然他們就會趁機作怪。一嘆!
司法若不公正,就不能得到人民的信賴,人民就只能靠自力救濟了。人民若都走向自力救濟,全在私刑報復,復仇血盟橫行,大家都不信任司法了,那我們還談啥法治國主義,談啥民主憲政呢。再嘆!
其實法律並沒錯,法律只會越改越糟,真正需要改的是最高法院本身的錯誤見解。我看到有些人還在堅持原先所謂主流實務見解才符合罪刑法定精神,還在怪當初88年修法的女權主義學者,還說都是那些在社會上打滾過再考上法官的人不尊崇主流實務見解在亂判,而那些大學法律系一畢業就考上法官的人,才能遵照主流實務見解,然後這樣對於性侵幼童或智障者輕判或判無罪的法官並沒錯,而是法律出錯,所以法律要改,我就覺得實在可笑,法官自己這樣辯解就算了,法官喜歡自己限縮自己在個案上適當適用法條的憲法權力,要照上級審的錯誤判例或判決行事,依樣畫葫蘆,並不"依法獨立審判"(這是憲法賦予法官的憲政戒命),那是他們鄉愿、糊塗、自貶身價,現在這些人還有些學者,都舉著罪刑法定的大旗,替他們吶喊聲冤,說法律要改,他們沒錯,我就覺得很不以為然。所謂主流實務見解(甲說)絕對有錯,後來採用的丙說也絕對符合罪刑法定的精神。OK?
我也說過全世界的法官,只有我們是用考的,是現代科舉制度,流弊餘毒至今尤烈。去年的國考,司法官考試及格人士,平均年齡只有24歲,以前的年度,也差不多。這表示考上司法官的人,其中有一半以上的人都還不到24歲,就是大學才剛剛畢業而已!
這些未經世事的小孩子再經過兩年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全世界也只有我們是先取得法官資格,然後再進行法官訓練的,什麼事都是倒過來做),就可以出去當法官、檢察官了,然後從此以後,就沒有人可以管他們了,對他們也沒有任何考核評鑑措施,不管他們如何亂判或拖延審判,都沒關係。你說這樣的"擠進窄門後,由你玩一生"的制度對嗎?你說他們這麼年輕,根本沒進入過職場,接受工作職場倫理洗禮,都在學校裡,沒進入過社會,對於所謂社會通念,他們懂個屁呀?他們怎麼會與社會不脫節呢?但他們平均26歲起就要定人生死,這不是很糟糕嗎?這樣的制度,怎麼能不改呢?三嘆!
我是覺得司法改革,要從法官是用考試進用的改起(詳見"我對司法改革的建言"一文),法官應該由資深律師與績優檢察官中遴選,但這個牽涉考試院的職權,那些考試委員是一定會反對的,所以我呼籲要由馬英九總統來推動,這件事單靠司法院長是改不了的。真的!
台灣的法官真的要加油了,不然走在路上,或讓人家知道你的職務,大家都會瞧不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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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爭議大法官 可怕的是不在意心態」(繆宇綸報導)
馬總統提名四位大法官,準備咨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不料被提名人竟包括曾提出爭議性法律見解,間接使一件女童性侵案的被告,在全案發回更審後獲判無罪的最高法院庭長邵燕玲,府方雖然緊急陣前換將,改提名台大國發所教授湯德宗,但是這項提名,還是引發社會輿論譁然。馬總統和蕭副總統分別發表道歉聲明,但似乎無法平息爭議,總統於是在四月一號親上火線,率領提名審薦小組召集人蕭副總統,以及司法院長賴浩敏舉行記者會,對外做進一步說明,並向社會致歉。
馬總統表示,這次大法官提名,他是在媒體披露後,才知道邵燕玲法官曾做出這樣的爭議判決。雖然在初步確定被提名人選後,他曾在3月28號約見被提名人,並針對各項問題交換意見,邵法官也曾提及這項判決,但當時他並不知道邵法官就是做出這項爭議判決的合議庭庭長,倘若他事前知道此事,就不會提名邵法官。但外界還是質疑,只要Google一下,就可以找到白玫瑰運動的源頭,自然就知道邵法官引發的爭議,馬總統坦承,這次提名「就是這塊沒做好」(t)
『如果能夠先做好有關社會觀感調查的話,這些資訊應該都搜查得到,很遺憾地我們沒有做這個事情,所以在這個過程上確實是有疏失,這一方面我們已經要求,將來在依憲法進行提名作業的時候,這部份要整個納入,而且建立一套新的標準作業程序,所以這部分確實是這次我們最大的盲點,也是為什麼我們要道歉的最重要原因!』
總統指出,過去審查被提名人,只注意學經歷、著作、有沒有雙重國籍或居留權等條件,而沒有注意社會觀感,是最大的死角(t)『這點就是我們因為長期以來,一個固定的方式所產生的盲點,沒有辦法因應新的情況,這也就是我為什麼說將來要把我們的審查程序所關切的重點要改變,要深刻了解人民的感受,要跟人民同時呼吸,這樣才不會使得做出來的結果,只是反映比較菁英色彩的決定,而沒有辦法跟民眾的期待一致!』
總統說,提名大法官和一般法官不一樣,本來就是政治過程,考慮的因素不能只是法律規定的條件(t)『他(大法官)對於憲法的解釋,對法令的解釋,必須要有更大的宏觀,這宏觀當然必須包括對人民期待的感受。我常說:司法一定要獨立,但是不能孤立,更不能獨裁。大法官跟一般法官不同的地方,就是要由總統任命,由立法院同意,這是個政治過程,跟一般法官從一審、二審、三審升遷過程是不一樣的,他必須考慮人民的感受,這是為什麼我們得知這個情況之後,尤其是我在去年九月,就曾經為白玫瑰運動多次表達支持的看法,因此我對這些議題,本來是應該有更強的敏感度才對的,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一看之後就發現,這樣子當然不可以。我們不是用民粹掩蓋專業,而是在大法官解釋憲法的過程中,本來就要把這些因素考慮進去,因為他的角色不只是純粹引用法律而已,必須要從法律的背景、目的進行最適切的解釋,否則憲法怎麼會進步呢?』
外界最關切的問題是:邵燕玲法官的學經歷、法學素養、辦案經驗和操守固然無須過度質疑或否定,但她如何通過層層審查,成為司法院向總統推荐的人選呢?司法院長賴浩敏說了實話(t)『很......可惜的就是沒有特別重視或考量到人民的感受,雖然我知道她是有過......關於性侵的案子,在五個人的合議庭裡,做出人民所質疑,而且引起白玫瑰運動的判決,因為我可能是過於偏重她個人的優良條件,因此我沒有認為她有這樣的一個案子,是個很大的障礙,這一點是思慮欠周,以至於沒有得到......人民的認同,而且造成我們審薦小組(召集人)副總統的困擾,尤其是造成總統選定被提名人的困擾表示歉意,尤其是對我自己的思慮不周向社會大眾,向全體國民再度表示由衷的歉意!』
賴浩敏院長這段談話非常誠實,但也令人悚然,因為賴院長知道邵法官曾經做出爭議法律見解,將全案發回更審,最後讓本案被告在更一審獲判無罪,但他卻認為這樁判決「不是障礙」,換句話說,賴院長知情但根本「不在意」此事的社會觀感,這豈不就是標準的「恐龍法官」式反應?
其實,就事論事,邵法官只是把全案發回更審,而且是合議庭五位法官的共同決定,既沒有做出無罪判決,也沒有親自開庭訊問當事人,何況脫離人民生活經驗的司法判決所在多有,邵法官不能也不該擔起整個司法審判界的所有問題。事實上,審判界的問題非常多,不論是未經世事的「娃娃法官」作出離譜判決,還是最高法院不願負起責任,對上訴案件做出確定判決,讓許多案件當事人在反覆更審的過程裡,虛耗無數歲月,都是需要檢討的問題,值得社會投注更多關注。
最後,就如馬總統所說,提名大法官需要考慮法律要件以外的條件,本來就是政治過程,但這次的提名過程,卻可以明顯看出馬總統,至少馬總統幕僚的政治敏感度都有問題,就算用公文遺失案發動一波政治攻勢,仍抵不上一件錯誤提名案帶來的政治效應。距離大選不到一年,倘若馬總統繼續在政治問題上犯錯,則其他方面的努力,都很難彌補這方面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