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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可能關她一輩子的
2008/05/19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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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刑期服過半,就有假釋機會?那受害者的命可以還一半回來嗎? 

我是認為你是不可能關她一輩子的,她也不是那些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萬惡之徒,她總有一天還是要出來,再次融入這個社會.那你是1)希望她能做出再次融入社會的努力,而我們確定其確有悛悔實據之後,讓她提早一點由監獄出來,而且在原刑期內,她仍要受到假釋制度規定之適當監管措施,還是2)希望我們就是不管她有無確實悔改,反正就是把她關到刑期屆滿,然後把她放出來?

你想想看,不管我表現好壞,假如我都要關一樣久,那我是會盡力變好,還是會變得更壞呢?

而且,那些被判無期徒刑的人,如果沒有現行的假釋制度或者法律改變規定,令其永遠不准出獄,這有如把人關到動物囚籠裡,永遠不准出來,這是多麼大的人格貶抑,這也是把其人格貶落到了動物的地步,而她也失去了令其悔改的外在動機,只剩下內在自我救贖的動機了.

假釋制度是救濟長期自由刑之弊,可讓罪犯有動機去加速其再次融入社會的過程,並將其「悛悔實據」的假釋要件表現出來,以供委員會審理的一種犯罪更生制度.

注:法務部為紓解監所人犯,在1994年刑法修正時,曾將原假釋門檻由執行需滿6個月且逾刑期二分之一後才符假釋條件放寬為逾刑期三分之一.後因白曉燕命案等重大刑案層出不窮,為社會詬病.後在2002(民國91)年刑法再次修正時,回復為原先刑期過半才能假釋之規定,並設假釋委員會與較明確之行刑累進處遇標準等.

以下對於現行假釋制度的介紹,摘自Formosa法律網(http://www.lawformosa.com/)FAQ:

一、「假釋」乃刑事政策中為幫助受長期自由刑執行的受刑人改過向善,而於刑法中規定其要件、效果的一種制度。該種制度之推行在於受刑人進入監獄接受執行後,監獄會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按照受刑人刑期的長短給予一定的分數,而依該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受刑人之累進處遇分為四級,由受刑人就每個月在教化、操行和作業方面的分數來進級,自第四級開始,抵完一級的責任分數,便可再進一級,進到第二級,認為受刑人已可以適合社會生活或者己到達第一級,執行的刑期也達到一定的標準,就可以認為合於刑法第七十七條所規定「悛悔實據」的假釋要件,報請法務部准予假釋。(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第76條:「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

二、而前開所說的「執行刑期須達一定標準」,乃依據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在有期徒刑方面,必須要執行滿六個月以上,執行的期間已經超過刑期二分之一,累犯要超過三分之二。在無期徒刑方面,執行要超過十五年,累犯要超過二十年。才能符合假釋的規定。我們簡單整理要件如下:
受刑人需具備下列要件,始得假釋:
(一)須已受徒刑之宣告與執行。
(二)徒刑之執行須逾法定期間(受刑人受無期徒刑之執行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或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且至少已受六月徒刑之執行,始有假釋之可能)。
(三)須有悛悔實據


2008-05-20 10:08:44 Zulu

台灣民眾對刑罰的概念短期之內很難脫離報復的觀念吧。洪曉慧每回申請假釋,媒體就會報導,反對聲浪一起,最後法務部就不敢批了。

其實像她這樣還有可能重回社會的人,再犯機率不高,一直關著浪費司法資源,也不是很有意義。不過想要讓她出來,恐怕還是低調一點好。


2008-05-20 12:04:45

To Zulu
是呀,罪犯更生政策硬是不敵報復處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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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布的麻
謝謝老痞子的引用
2008/05/20 00:27

很榮幸讓老痞子引用我的拙文... >///<....

我懂你現在文裡寫的給人機會,所以有假釋這個制度。天下父母心,沒有一個父母會相信自己的孩子犯了罪就是十惡不赦、永不悔改的。所以就我自己是作媽媽的,也有婦人之仁,如果自己的孩子有一天犯罪了,不管是多重大的罪,也希望他可以有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您所說,如果沒有假釋制度,那罪犯被關在裡面要坐一輩子牢,那他們越是越變越壞,在裡面當起犯罪活教材,不是告訴後生晚輩歹路不可行,而有可能是傳授更高深的智慧技巧。

我認為假釋制度最為人懷疑不相信的是,必須要(三)須有悛悔實據。這一項目才能成立。而大多數都是由一堆委員來衡量不是嗎?奈何現在的社會,政府常邀請一些社會上有名望的專家學者、教授等等,可是這些大人物有許多是不食人間煙火的,也或許有些是拿錢好辦事,有多少是真正認真做事、找證據的?不管找得是好的或壞的證據,也都是這些委員們私底下會協調的吧?(以我個人有點偏激的想法去推論的,並不是知道了什麼黑暗面的事實)

我想這次新聞裡有提到,受害者家屬的律師,一再提到,洪曉慧傳有假釋機會 律師:應將許嘉真雙親感受列為考量 這部份,真的~~~ 我個人的希望也是這樣,假釋制度大部份是站在給受刑人更生自新的機會,但有顧慮到受害者的感受嗎?有哪些委員真的會去問受害者,那個害你的人可能要被假釋出來了,你(妳)會害怕嗎?我想如果真的會顧慮受害者感受,那一定會聽到許多受害者是睡不著、吃不下的,活在恐懼當中,尤其是那些被暴力對待過的受害者。(鄧如雯殺夫案,不就是她老公太囂張跋扈,根本不拿她當人看,我看過老痞子寫她的文,寫得很好,對她我深表同情)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 老痞子(vchen123) 於 2008-05-20 00:43 回覆:

 

 

我比較相信洪曉慧現在是已經真心悔改,願意用一輩子來彌補過錯(她自願認諾兩千萬的賠償金給被害人的父母).

而她當初也是因妒生恨,一時衝動釀成巨禍,造成不可挽回的錯誤,並不是十惡不赦之徒.

這樣想吧,兩千萬元,平均來說大概就是一個人用一生的時間努力才賺的到的錢.那你是要被害人的父母看到加害人為一時的犯行付出生命或永久與社會隔離的結果(報復)呢?還是看到洪女必須用一輩子的時間來賺取金錢以賠償被害人的父母(補償)呢?

人死又不能復生,冤冤相報何時了?

<><><>

莎布的麻
假釋制度的評估並不完善
2008/05/20 12:46

或許我心裡的憤慨不平模糊了要表達的焦點.....重點不在洪曉慧這案子應不應該被假釋,而是........

究竟假釋制度有沒有將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的狀況、顧慮考量進去?評估委員真的認真到會去了解「非受刑人層面」要注意的事?

以我所知道的許多個案,並沒有!

這位朋友 一隻憨小猴  也發表了一些心聲, 願監獄形同虛設~~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 老痞子(vchen123) 於 2008-05-20 16:28 回覆:

 

 

國家刑罰權的當事人是檢察官/自訴人與被告。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的情狀在法院審判時,決定對於被告的量刑輕重時,就已經考量進去了。

第 八 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刑罰所得之罰金(或易科罰金),也是由國家收取的,並不轉交給被害人(或其家屬),否則就有有錢人可以犯罪的不良結果(贖罪券)。

還有,除了國家刑罰權所代表的刑事責任外,加害者對被害人仍負擔有民事的賠償責任,所以通常都會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而假釋制度是罪犯教化更生措施的一環,所以重視的是罪犯犯罪後、出獄前的教化結果,關心的是怎麼樣讓那些曾做出與社會敵對(違法)行為而被判刑入監服刑的罪犯,如何在其所判處的自由刑期內,使其做出與社會和好的努力,以備其出獄或假釋時,可以再次融入社會,成為合諧社會的一份子。

所以,在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具體聲請案件時,還要再回頭去斟酌被害人的情況或其家屬的意見,我認為這是很奇怪的想法。這個與假釋制度的立法目的,並不吻合。

假如某種犯罪情狀,立法者認為會有不准假釋的可能(當然我不認為有這樣的情況),那麼他也應該透過立法,明文規定才是。


回應文章:
一定要快樂!》文章創作》願監獄形同虛設~~ 

發表時間: 2008/05/21 09:42

引用文章願監獄形同虛設~~ 

 

 

國家刑罰權是用來救濟私刑報復所產生的種種流弊

 

聖人治世,道德感化,這是理想.我當然希望我們人類社會真的能演化成這樣的大同世界.但是中華民族努力了數千年,好像離這個境界只有越來越遠.

我認為唱道德的高調並沒有用.只有堅持法治,才能真正治世.而努力建設法治社會,樹立憲法權威,刑罰與教化並重,這才是現實可行,能夠到達大同社會的途徑.

其實,刑罰所表彰的報復(懲罰)主義,也有教育與威嚇的作用.刑法這本犯罪型錄,明列哪種犯罪,就要受到怎樣的懲罰.法律就是這樣很明白的告訴你,歹路不可行.

我是覺得法治要靠教育,而且要從小就教導孩子要遵守法律(Respect the Law).而政治人物更該以身作則,以前某些前執政黨從政黨員的表現,真的只能用[教壞嬰仔人大小]來形容.

我更反對特赦這種權謀措施,一定要依據法律起訴審判,給他們適當的懲罰或釋清,以此作為台灣邁向揚善罰惡的公義社會的第一步。

而我們一般社會大眾,其實也不用唱高調,我們就從讓自己努力去確實遵守最基本的社會規範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做起.


馬英九 上任首務樹立憲法權威

新任總統馬英九上午發表就職演說時強調,中華民國總統最神聖的職責就是守護憲法,他身為總統的首要任務就是樹立憲法的權威、彰顯守憲的價值,未來一定會以身作則,嚴守憲政分際,真正落實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

馬英九強調,中華民國總統最神聖的職責就是守護憲法,尤其在一個年輕的民主國家,遵憲與行憲比修憲更重要,新政府因此一定要做到政府全面依法行政,行政院依法對立法院負責,司法機關落實法治人權,考試院健全文官體制,監察院糾彈違法失職,現在正是建立優良憲政傳統的最好機會。

他說,我們要進一步追求民主品質的提升與民主內涵的充實,讓台灣大步邁向「優質的民主」:在憲政主義的原則下,人權獲得保障,法治得到貫徹、司法獨立而公正,公民社會得以蓬勃發展。台灣的民主將不會再有非法監聽、選擇性辦案、以及政治干預媒體或選務機關的現象。這是我們共同的願景,也是我們下一階段民主改革的目標。

【2008/05/20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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