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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判決書之我見
2007/08/14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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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虛耗到此為止!

馬英九的聲明稿,可以一看。

特別費案判決書﹝PDF下載﹞

花了點時間把這個判決書看完,覺得一審合議庭三位法官真是令人敬佩,判決理由考證舉例詳實周全,論述條理分明,無可挑剔,有興趣的人自己看。看了這個判決書,假如檢察官(公訴人)還有臉上訴打二審的話,二審法院會支持一審見解的機率幾乎是可以百分之百確定的。

侯寬仁檢察官這一役真是慘敗,雙重辦案標準,用假設性問題問話,曲解供訴或證詞而自為筆錄,全被列舉批判,而且其起訴書內容被合議庭法官逐條調侃與批評到了幾乎不留情面的地步。下面隨便舉幾個例子,大家就明白我不是隨便說說的。

"(八)以上偵查筆錄之記載,或係檢察官以假設性用語「理論上
」提問,筆錄中問題及應答卻略而未顯
,或僅是證人以口
頭語方式所為「對」、「嗯」之言詞,
而非針對問題回答
,亦非為筆錄所記載之肯定答覆
,甚至在實務上整理證人
回答以為紀錄,亦未見如此差異,
顯見該筆錄確有斷章取
義之處,且有筆錄記載與實際問答不符之情
,是筆錄記載
與證人實際證述內容既有不符,彰顯前開偵查筆錄不具特
信性,而有顯不可信情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項之反面解釋,
上開部分之筆錄無證據能力,不能為證
據,應以本院勘驗筆錄代之
。"

"(八)公訴人實務上亦遵從領據領取之特別費半數流向不予介
入追究

1、公訴人在本案共同被告余文以領據領取工作獎金卻用為
零用金部分,未追論實際有無支出及使用流向
尤其,公訴人在本案共同被告余文以不實工作獎金領據
支領特別費5 萬元零用金部分,起訴書亦以「因以市長
特別費犒賞核銷之會計程式至此已全部完成,故余文按
月領得5萬元後之實際支用情形嗣後均無從稽查」等語
相應,
公訴人顯然知悉領據核銷之會計程序完成其制度
設計及意旨,不予介入查察
,否則以余文中階公務人員
收入固定,
公訴人何不以同一清算帳戶方式,詳究共同
被告余文有無不正常收入入帳、上述5萬元資金究否均
支出使用於公務,應非難事。

"2、公訴人在本院另案被告吳淑珍等所涉貪瀆案件,就領據
領取國務機要費中機密費部分之資金流向,亦未逐一詳
加探究
另徵以本院另案95年矚重訴字第4號被告吳淑珍等所涉
貪污案件,亦係由同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黑金查緝中
心負責偵辦,其中之該案所涉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
起訴書以「惟查總統府長久以來並未為總統編列一般行
政機關首長所得運用之『特別費』(卷附之總統府預算
書參照),所以慣例上均將國務機要費視同『特別費』
處理,部分於月初即以領據領出,部分則須檢具發票等
單據始能申領等情,業據前總統李登輝先生證述屬實。
故『機密費』部分僅以『領據』而未檢具單據領取,縱
有違相關之審計法規,亦難認有刑法上違法性之認識,
自不得僅因具領時未檢附單據,即遽認有不法所有之意
圖。況訊之馬永成與林德訓均證稱『機密費』每年用於
三節犒賞文武百官之固定開銷均達八、九百萬元以上,
另其二人亦堅稱確有使用部分機密費『F案』等秘密外
交等工作,已如前述。此外,此部分並無發票等書面資
料可供查核單據之真偽,另經核對第一家庭成員之銀行
帳戶往來明細,亦未發現每月請領機密費時有相對應數
額存入之情形,故此部分亦查無具體事證足資證明有人
犯罪,併此敘明。」(以上引自該案起訴書)。顯見同
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黑中心特偵組之檢察官,對領
據領取部分之特別費或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部分之實際
流向,亦知悉應謹守不予詳究追查支用情形之原則,而
從寬採信被告等辯稱因公支出之流向及對象。否則以現
金領取特別費或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即可因家庭成員
之銀行帳戶往來明細,未發現每月請領費用時有相對應
數額存入,可免受詳究,事理豈非倒置;縱使以現金方
式領取,未於每月領得後帳戶旋有相應款項入內,亦可
詳查各該相關人士有無非屬正常收入之金錢入帳。
故足
以觀出檢察官於實務處理上係遵循領據領用之特別費,
授與首長使用,內部預算監督之會計、審計依例尊重,
司法亦不欲介入干涉之原則
。"

"(四)領據核銷完畢無所謂剩餘繳庫問題,即不問實際支出
情形,自與貪污犯意無涉,更無違背預算執行義務而
損害機關之處
準此,領據領取之特別費半數,因前述授權首長之考
量,領據核銷即核銷完畢,預算亦執行完畢,而無剩
餘問題,
公訴人逕謂被告明知特別費有剩餘,竟於會
計年度結束後,未將剩餘之特別費繳回市庫,被告有
貪污詐領犯意云云,已屬無稽
。公訴人所指上開審計
部二函釋,已與案發前歷來之主計審計見解不同,尚
難憑採。領據核銷完畢已無剩餘款,預算業已執行完
畢,而被告以領據核銷特別費半數完畢,預算亦已執
行,自無受機關委託預算執行而未執行之處,且此部
分既由首長自由決定支出,不再詳究實際支出情形,

不但被告領用後自由運用之任務,毫無可能違背,客
觀上機關本係在核發供首長彈性運用且具實質補貼之
特別費,本身當未受有損害之處,被告主觀上亦依規
定領用而無為自己不法利益或損害機關利益,
公訴人
再以被告涉有背信罪嫌云云,誠有法律涵攝之不當
。"

"以被告回答之全般語意,均係就「假設」為公款回應
,且細查全部筆錄,被告均未就知悉特別費係公款為
自白之語意,
起訴書逕行認定被告已經供承云云,與
筆錄記載不符,已有自行擅自銓釋被告供述而曲解之
,況且又有上述「因公支用」與「公款」之歧異,
起訴書認定被告自白公款,不能憑採。至被告於案發
後經市議員所為質詢之答覆或媒體之訪問,被告之認
知已經有所重新組合思考,亦已經非屬當初被告領取
特別費半數之意,自無關連性,毋庸採擷。而被告迭
於檢察官偵訊時否認特別費為變相加薪薪水之一部或
個人所得,僅供稱公用或公益之用途,確與特別費之
前開實質補貼性質相符,無從推論被告有何曾經自白
特別費為公款或推論被告明知此係為公款。"

"不開業獎金之性質與領據領取之特別費半數,就有無告知義務而言乃天差地別,公訴人任意比附,亦不足取。"

"十一、領據核銷特別費之半數由首長自行支用不能再予過問,公
訴人追究被告全部得特別費扣除特別費支出,無論結果為
何結果,均不能據此被告詐領財物
領據核銷特別費之半數,即已核銷完畢,目的在使該部分
特別費授權首長使用而不過問之支出流向,以維持實質補
貼之屬性,已經本院強調再三。則公訴人罔顧上開特別費
之本旨,以清查被告其該收受特別費之薪資帳戶所有支出
、前述薪資帳戶以外之所有帳戶之支出及所有未進入銀行
帳戶之收入及其支出情形,將被告任職起至案發時止之領
取特別費減去公訴人自行認定屬特別費支出而清查,不惟
欠缺金錢具有消費性、不可分性,已經混合之被告所有金
錢已無法辨識之法律性質認知
,自不能以所存在之帳戶論
定被告金錢支出之性質,否則,以所得稅核課為例,納稅
義務人豈非均能以非薪資帳戶內之金錢並非薪資所得,而
主張毋庸繳納稅捐?
公訴人以所存在之帳戶定義被告金錢
之性質,已有法理之不備,且以特定帳戶之支出認定支付
目的之荒誕,更有漠視特別費實質補貼供首長彈性運用本
旨,而任意行使司法權介入
,不論計算結果如何,均不能
以此推算方式臆測被告領款之始有何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
詐領特別費。"

"十二、被告實際上確於首長任期內已因公支用完畢所有以領據核
銷之特別費半數
公訴人未能查明特別費之實質補貼,領據領取半數乃授權
首長自由調度使用之特性,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推論
被告涉犯貪污罪行,為本院所不採,俱如前陳。
然公訴人
既如此鉅細靡遺追討
,不妨用以參考被告實際上究竟有無
用為「因公支出」使用。"



想要吃魚的貓 2007/08/14 13:34 回應:

期待國務機會費能有合理審判

謝謝你的蒞臨、指教
老男人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city?1758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7-08-14 19:20 回覆:

 

因為此兩案的合議庭是同一庭(刑事十六庭 審判長 法官 蔡守訓、法官 徐千惠、法官 吳定亞),所以審判所採的標準應會同一。

本案檢察官所起訴的是"領據核銷"的這一半(不用憑證,只要首長簽名領受),這部份已經本判決書確定為"實質補貼"。

看過本裁判書後,我認為不必太擔心國務機要費案的判決會有令人意料之外的發展。

該案檢察官起訴的是"檢據核銷"的那一半(須憑實際支出之發票、收據核銷)的假造收款人、自填收據等行為。陳瑞仁檢察官把證人、證物都查得很清楚。



stoto 2007/08/14 22:48 回應:

司法還有救

但是,司法人的自律顯然還不足。

台灣檢察體系中類似侯寬仁檢察官這種辦案方式的檢察官其實不少,三月份曾為文這樣的檢察體系難道不該罵,也討論到這樣的問題,司法體系在邁向獨立運作的過程中,如何產生自律機制是台灣司法再往前邁步的大挑戰。


成、敗!只是一念之間!
會懂得享受過程的人,即使事事不順,也會因為享受了生命過程中的人生百態與歷練而感到喜樂與滿足!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7-08-14 23:50 回覆:

  

嗯。雖說我們都認為檢察官是廣義的司法人,屬於司法體系,但其實以三權分立(立法、行政、司法)的角度觀之,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具有指揮犯罪偵查與訴追不法等職權內容,檢察官其實比較屬於行政體系裡的司法警察偵查訴追體系(例如法務部、調查局、警察、憲調等)。

我在法律之前,人人不平等!一文中就說過,所謂"檢察官獨立"並不是讓檢察官自訂辦案標準,有人高舉"檢調獨立"旗幟,造成沒有統一的辦案標準與起訴標準絕對是錯誤觀念,會造成人人自危,看你運氣好壞,而決定你會不會被檢察官起訴與何時起訴。所謂"檢察一體"就是檢察長與檢察總長必須統一各地檢察官的辦案標準與起訴標準。

還有,檢察官必須聽命上級指揮才能發動國家賦予的訴追權力,這與行政體系的指揮與服從義務非常相近。不像法官,其獨立性的保障是寫明在憲法裡的。我們要知道刑事訴追,包括偵訊、搜索、保全、羈押等手段,是對罪嫌非常強力的人權侵害與嚴肅的名譽侵害,沒有其上級的審查與核可,是不可以讓任一檢察官恣意發動的。

司法體系裡就是法院與法官,法官的責任就是聽訟並做出公平正確的判決,要執行刑期,又丟回行政體系去,三權分立就是這樣設計的。我國的檢察官一直抗拒在法庭上,被拉低成與被告/辯護人的對立位置上,檢察官自認為與法官一樣大,所以不願屈就於其對照的席位。

單單把檢察官從法官的席次,挪到了被告對面的原告席次就搞了十幾年。最後還要加高檢察官(公訴人/原告)的座位高度,才能搞定。可是,大部分職司偵查的檢察官都是把案子的起訴書寫完,就丟給所謂公訴檢察官(菜鳥)去法院列席論辯。別人的案子,怎麼能論述到重點,對於被告所提出的新事證/論證/辯解,又常無法身歷其境的即時辯駁,都要回去請原案的檢察官指導攻防。講來可笑,為了爭這個莫名奇妙的位子高低,檢察官可以讓自己的不利益大到這樣。


今天聯合報的社論內容,與我的看法不約而同。引用在下面,自己看吧。

先定統一見解 再決定檢方是否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相對而言,亦是形同認定了檢察官侯寬仁的枉法濫訴。現在是馬英九繫案經年後療傷止痛的時刻,更應是司法檢察當局知恥知病、深切反省的時刻。

一般人也許比較在乎馬英九有罪或無罪的判決,我們則更關切本案所揭露的檢察機關倨傲偏執的惡質。一審宣判,檢察官須在十日內決定是否上訴二審;我們強烈主張,檢察機關應當先對特別費的性質作出統一見解,然後再決定是否上訴,切勿一錯再錯。

侯寬仁拒絕先就特別費的性質作出統一見解,就逕自起訴馬英九,結果演成檢察機關「南北不同調」的怪事;如今法院已認定特別費有「實質補貼之屬性」,但檢察機構迄今非但仍未作出統一見解,且侯寬仁竟將「四大天王」特別費案捏在手中,至今毫無進展。也就是說,侯寬仁對特別費性質之認定,非但已被法官否定,甚至在檢察體系中亦有南轅北轍的異議;而侯寬仁在辦案程序上,馬案辦得迅雷不及掩耳,對「四大天王案」卻迄仍隱匿不發。試問,在這種情勢下,檢察官若要就馬案上訴二審,如何自圓其說,又如何符合司法正義?

何況,就本案而論,法院判決書指出,侯寬仁在實體與程序上皆有重大違誤。實體部分,如前所述,法院採認「實質補貼說」;程序部分,法院則認定侯寬仁對馬英九及吳麗洳的筆錄,皆有斷章取義誘人入罪之處,因此不具證據能力。我們認為,「檢察一體」的精神,應是指全體檢察人員在追求司法正義上的立場是一致的,而絕不是指全體檢察人員不惜枉法濫訴亦應採一致立場,護短到底,擇惡固執到底。檢察機關是司法正義的守護者,而不是嚴守幫規家法的幫派集團。侯寬仁對此案辦到實體程序兩違、宏觀微觀兩失的地步,陳聰明以降的檢察機關實應停下腳步,反省悔過,先定出統一見解,再決定上訴與否。畢竟,檢察當局不能為侯寬仁個人的見解及主張背書到底,而應站到國家司法正義與尊嚴的高度上,再決定應否上訴!

本案判決書中有幾個觀點,值得注意。首先,法官指出了檢察官的自相矛盾,判決書說:馬英九同案被告余文,被控以不實領據支領特別費五萬元充為零用金部分,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亦說「因以市長特別費犒賞核銷之會計程序至此已全部完成,故余文按月領得五萬元後之實際支用情形嗣後均無從稽查」;顯然連檢察官自己也知道領據核銷制度的設計及意旨,故未深入追查。否則,以余文中階官員收入固定,檢察官要像追查馬英九那樣查明該五萬元流向應非難事。也就是說,就馬英九案同一案件而言,檢察官對領據核銷特別費性質的認知,自己就有矛盾。

其次,判決書又引據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而指出:同一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的國務機要費弊案,檢察官認為領據核銷的一半「無違法性認識」、「無不法所有意圖」,並未深入追查,檢察官顯採從寬認定;法官以此作為對馬英九領據核銷特別費應採從寬認定的理由之一。換言之,判決書點明了檢方在國務機要費案和馬英九特別費案寬嚴標準不一的問題,而這正是輿論一再質疑檢方的重點。

再者,本案承辦檢方固可對特別費採不同見解,但判決書中提出的辦案程序正義問題,檢方必須正視,無可迴避。包括:一、判決書詳列證人吳麗洳偵查筆錄和勘驗結果不同的地方,較諸早前律師指出的更多,而法官對檢方筆錄的結論是「問題以理論上的假設性語氣提出,中間應答略去,以嗯對等語助詞為答案」,為「實務上未見,確屬斷章取義」。二、檢察官指馬英九自白「特別費為公款」,法官查對筆錄,認為當時檢察官又是以假設語氣與馬英九對話,馬英九並未自白;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與筆錄不符,是「擅自詮釋被告供述而曲解」。這是對檢察官的嚴厲譴責,檢方當局必須有所處理,才有上訴的正當性。

至於特別費的性質,合議庭採「實質補貼說」。判決書指出,行政院長期未將特別費法制化,原因就是首長待遇無法調高,而欲有所補貼;至於設計一半以領據核銷,正是維持實質補貼的權宜作法;也就是說,依此權宜行事的首長,自然不必承擔違法責任。法官的見解,已與「制度陷阱說」及「歷史共業說」接近;將責任歸諸制度,而非課諸首長個人,更與侯寬仁「利用詐術,盜取財物」的見解迥然而異。

總之,檢察官侯寬仁在本案實體及程序上的違失實在駭人聽聞,始爾拒絕統一見解,繼之筆錄造假,皆屬匪夷所思。倘若檢察當局欲對馬案上訴,則侯寬仁至少亦應就其手中的「四大天王案」迅速結案,總不能說馬案進入二審,但「四大天王案」仍被侯寬仁置於冰箱。如果整個檢察體系不能建立共同標準,但侯寬仁個人總不能也有兩套標準吧,難道侯寬仁是只敢辦馬案、只會辦馬案的「專科檢察官」嗎?

據謂,在過去紀錄中,公訴檢察官一審敗訴,尚無放棄上訴的前例;但這只能是彰顯檢察官的堅持職守,切不可變成檢察官的擇惡固執。我們寄望,自本案開始,檢察體系亦應有自省、認錯的精神,倘在訴訟過程中發現在實體或程序上確有重大違失,即不應一錯再錯,而應迷途知返;畢竟,檢察體系的最高目標,不應是迴護個別檢察官的顏面,而應在追求及維護司法的正義及尊嚴!因此,本案進行至此,檢方當然應該先作出統一見解,再決定是否上訴。

昨日宣判後,民進黨果然反彈強烈。有人為司法「送終」,有人說「外省人就判無罪,台灣人就死了好」。這已是民進黨對司法判決的制式反應,不是司法已死,而是民進黨要司法死。審判長蔡守訓聞此,只是淡淡一笑,慢條斯理地說:「我是嘉義縣溪口鄉人,我是台灣人啦!」

蔡法官自然流露的一語,道盡了政治的荒謬及司法的悲涼。

【2007/08/15 聯合報】 @ http://udn.com


Zulu 2007-08-17 08:45:34 回應:
 
這次算馬英九運氣好,遇到蔡守訓這樣明理的法官。要是碰到黃瑞華、洪英花之流,被當連續犯判個十年也不稀奇。民進黨和他們的死忠支持者在捍衛本土政權的大帽子下,什麼鬼話都敢扯的。一審的判決書讀起來雖然痛快,未嘗不是加重二審反挫的力道。

宇宙無敵帥哥他爹 2007-08-17 16:34:32 回覆:

噢,連續犯的規定已經刪除,現在是一罪一罰。趁職務之便竊取財物是集合犯的觀念,行為人犯此種犯罪不會只竊取一張新台幣,多次竊取的行為,論一貪污罪。

總之,若檢察長以及檢察總長還是想繼續當縮頭烏龜,不能或不願藉此良機統一特別費起訴標準,等北檢上訴後,等二審的審判結果出來,就知道我國司法是否真正獨立了。

大家可能都想錯了,法官以及法院是屬於司法院的組織,而檢察官、檢察總長及法務部是屬於行政院的組織,一個是司法部門,一個是行政部門。

假如行政的黑手要伸進去,能控制到的應該是檢察部門,是控制不到司法部門的。

檢察官在指揮體系上是屬於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襄閱檢察官,而法務部是他們的法務行政支援體系。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互無隸屬關係,一個是偵查訴追的統帥,一個是司法行政的頭。

他們的關係類似於參謀總長與國防部長。參謀總長屬於軍令系統,他是三軍統帥的幕僚長,負責指揮、訓練、打仗,而國防部長是軍政部門,由他負責建軍、花費及行政支援,國防部長當然還要負責到立法院跟那些鬼打仗。

(注:軍人不干政是民主國家的不成文傳統,若有軍人會跑進立法機關去,其實除了搞政變之外,是不能開此例的。美國國會除了請現役軍人來大會發表演說之外,是無權與軍令部門發生任何關係的。

參謀總長假如哪天真的被逼著到立法院去備詢的話,建議要穿軍服,帶特種部隊當隨扈,然後再拉幾部坦克車到立法院門口準備著,假如有哪個立法委員膽敢對軍人口出穢言,直接就把他拖出去當場槍斃掉,就對了。)

總之,一審和二審都屬於司法院,是司法部門獨立判斷的結果,跟行政部門的期望毫無關係。我屬於樂觀派,不認為所謂"政府控制司法"這種謬論,在今天的台灣,還會繼續發生。



珍妮曾在西雅圖 2007/08/20 08:49 回應:

謝謝您的仔細分析

讓我了解這次的判決緣由,也知道台灣的司法制度仍值得期待與信賴。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7-08-20 11:17 回覆:

不客氣。大家互相辯證,真理自然會浮現。

我說過,我是樂觀派,我不認為所謂"政府控制司法"這種謬論,在今天的台灣還會有可能繼續發生。

現在北檢已經提出上訴,檢察總長以及各級檢察首長又再一次選擇當縮頭烏龜(人家抵死就是要自願繼續當烏龜,我們旁觀者也是無計可施),就讓二審法院來決定台灣的司法究竟值不值得人民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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