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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故事讀書心得
2011/06/06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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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真的是讀了好久好久才讀完的。讀得如此辛苦,可能是因為和作者文化代溝比較大,書中的概念比較難快速領悟的關係,畢竟這本二戰之前完成(作者生卒是1863-1937)的書(的中譯本),總是有點時代了,文化背景有點差距,加上這本書講的是法律的歷史,對不是唸法律本科的傻蛋來說,難度自然又增加了。既然那麼硬,幹嘛要去讀它?去讀比較容易閱讀的書不是比較有效率嗎?只因為,自己覺得值得啊。能促進思考的書,就值得讀了。

這本書是從原始人的法律觀念開始談起的。和物種的比較,以及從原始人文化的演進,探討法律的起源。從部落和宗族的所有制,女性氏族演變到男性氏族,然後才到了家庭所有制,最後才到個人所有制,財產權的定義,是經過很長時間的演化才到我們現在所了解的這副樣貌。法律也是從部落的習慣,轉移到占卜的巫醫身上,後來慢慢被宗教以及君王給取代,至於天賦人權,人人平等,政府權利是由人民同意才產生的憲法體制,那是最後面的故事了。這些算是大家都知道的。

但是,原始人的法律,以牙還牙的部分,可能會超過我們的想象。例如,某人殺害了另一人的長子,那該怎麼處罰?最早的原始法律是,殺掉他的長子,以長子賠長子,本人反倒不用死。這在現代看來是相當愚蠢的法律習慣,在原始社會卻是理所當然,人只不過是一種所有物品之一而已。猶太法(就是舊約聖經啦)的改革之後,才確立了個人責任的法律觀,每個人為自己負責,兒子不用為父親犯的罪受死。這也是經歷漫長時間的演進的,在某些部落社會,這種觀念,可能還不存在呀。

再說,古代的司法,通常是巫醫或是祭司擔任的,法律是依習慣,習慣由文化決定。在無法判斷是否有罪的時候,會是怎麼辦法?巴比倫的法律,會是用神裁法來決定,把一個被控通姦的女人丟到水裡面,如果她沉下去,就是有罪,如果沒沉下去,就是清白(難怪游泳很重要)。這似乎是很荒唐的方式?這種神裁法,甚至到了中世紀的英國都還有影子在。難以斷罪的時候怎麼解決呢?就是決鬥,單挑啊。從較早的真劍勝負,到後來的比賽拔槍,這種決鬥風氣,也是一種神裁法,因為神會保佑清白無辜的一方(似乎很瞎的邏輯,對那時代的人來說卻理所當然)

法律是為了未來,制定法律是為了影響未來的行為制訂的規範(這是定義問題),而不是對已經發生的事做爭論(那是司法的任務,依據已有的法律共識裁決)。所以法律的天性是不溯及既往,因為只有如此,法律才有存在的意義。這是現代人的常識了,但是,這在思想蓬勃發展的希臘城邦時代,或許是他們天性為了多找些能辯的樂子來吵吧,卻是個還沒搞清楚的概念。立法的需求,往往是在爭奪商業上的利益才產生出來,希臘的城邦沒把這個問題搞清楚,弄得人人皆需要熟悉法律,都要為自己與朋友辯護,鬥嘴鬥過頭,或許是希臘文化衰落的原因呢!但是,把權力來自人民的概念發展出來的,是希臘文化,把習慣法轉變為成文法的,也是希臘文化。讀這些章節,只讓傻蛋覺得,自己的歷史程度還遠遠不夠呢。

羅馬人創建了現代的法律體系,也創建了法庭與雄辯的律師。因為羅馬人務實的個性,這個文化把希臘文化缺少的那一塊補了起來,尋找共通性的原則做為指引未來行為的規範,這個立法的觀念以及依據規範裁決的這個獨立司法的觀念,此時成熟。因為經濟與商業的發達,羅馬在法律的發展上有很大的進展,民法與商事法的領域都有很高的成就-羅馬人也愛打官司,這些記錄正好給英國普通法系很好的判例的參考來源是也。可說羅馬創造了律師的雄辯吧,不過羅馬好像也自己毀了它。後期的雄辯,靠的是雇些人去拍手,而不是思想的清晰與辯才的無礙,也不是情感與正義,雄辯變得廉價,羅馬帝國的衰相或許由此可預知吧。

中世紀,野蠻人入侵,羅馬法埋入廢墟。於是,教會成了最大的法律機構了,畢竟那時除了教士之外,野蠻人都不讀書識字的,有的法律習慣都還停留在不落宗族財產制那個水平。封建制度造就的是領主之間的戰爭,自然不會重視法律,因為領主就是法律。有錢賺的裁判領主不會放過,無厚利可圖的就給教會去搞,至於較複雜的裁判,就是比誰劍術高的決鬥裁判,神裁法呀。等於是回到野蠻,砍掉重練一次的感覺吧。不論是教會還是後來其他的法律體系,都是從羅馬法中挖東西出來用的。挖出一堆幾個世紀前的法典,結果又造就了一個注釋學派。這或許是書呆子的老祖宗吧,翻譯與注釋做得不亦樂乎,但是其成果卻缺少意義甚至自相矛盾,只重視枝微末節,然後權威來大師去的,和統治者的需要做配合,在法學的發展上自然沒有什麼成就可言。這感覺和某些現代的學術領域有異曲同工之穢氣呢。

而說到英國法的起源與發展,傻蛋讀到這也挺辛苦的。應該先去翻翻英國史才對,順序反了,讀起來就累(嘿,整本書大半都是讀了覺得很累)。一開始是一樣的,也是蠻族入侵(盎格魯-薩克遜是蠻族),然後進入封建時代,封建法與教會法並行。再來是簡單歷史,盎格魯人和薩克遜人打來打去,後來又被丹麥人打趴,最後是一個早年被流放到諾曼地的國王中興復國,恢復盎格魯薩克遜的統治。這個人是法國文化控,努力引進諾曼地的文化,也引進了諾曼地法語-很長一段時間內英國法庭上唯一文明語言。然後,值得一提的是盎格魯薩克遜法庭過去常期習慣使用的宣誓負責斷訟法。這是一種型式主義的裁決方式,簡單的說,就是宣誓的證人只要比對方多出一倍,達聖經規定的二比一的標準,那就是贏。然後自然有無賴靠著這個蠢制度愚弄法律,殘害正義,只要多請幾個證人來宣誓就行了。那個國王引進諾曼人的文化,也引進了法律制度,也就是陪審團。所以這歷史還是稍微要知道一下的啊。十二個人的獨立陪審團,以宣誓的方式做裁決,看起來是有點進步的樣子。當然還是會有眉角,決定陪審團的名單的時候,間接決定了判決結果。這是弊端。於是又運用了一個補救措施,向由廿四名騎士組成的陪審團申訴,可以改變判決結果,以維持正義。如果判決結果和一審不同,不僅判決被修正,一審的陪審團還會有罪。正因這個緣故,所以英國的陪審團自然而然發展了形式主義,講究型式與規則然後迂腐的做出最安全保守的判斷。符不符合事實不重要,符合型式才能提供自己安全的保障,或至少有辯解的理由。很好笑嗎?這似乎是現實壓力下的選擇呢。然後呢,就因為這個緣故,英國的普通法庭,往往著重形式,而不能做出公正的裁決,於是,英國又發展出一套衡平法的體系。這是由大法官裁決,而不使用陪審團,並且接受對普通法不服的上訴。於焉,製造了法庭的雙軌制(對大陸法系的我們來說是沒有感覺的)。而英文,早期尚不成熟。英國的法庭是怎麼的光景呢?律師和法官說的是諾曼法語,記錄是用拉丁文,訴訟雙方及陪審團和證人用的是方言,經常是聽不懂律師和法官在辯些什麼的。律師的高貴形象或許是由此建立的吧,法語是上流社會使用的優越地位的形象也是不無道理的。旦就法庭的作用來看,這無疑是很荒謬的。

歷史與現實,往往是一堆莫名其妙的牽連偶然創造出來的。英國因為內部政治與戰爭的因素,又發展出了議會。國王的權力是經過議會同意才成立的,議會代表人民。在英國,議會象徵的就是至高無上的權力,它甚至超過法律。這是一種進步,但也是限制,政治會因此侵犯到司法的獨立性。所以英國必須仰賴偉大的法官與律師,靠他們學識與正直悍衛英國的公平與正義-這對國家競爭力至為緊要。因此,大法官法庭,也就是衡平法的體系,這個非常人治的法庭,就顯得很重要。英國傳統上思想僵化,依靠判例斷案,就必須要有好的判例,因此,雄辯的律師是很高貴的職業,而這些律師的立場不代表當事人的利益,而是代表正義與公理,這一點,我們可能就不好想象了。我們會把律師當做是忠於委託人的傢伙,為委託人的利益著想是天經地義,即使為虎坐猖,那也是在謀生而已,不會非議之。英國的法律界卻不是這回事。律師界有出庭律師、見習律師及代理律師之分。除了地方法庭與下級法庭,只有最尊貴的出庭律師才有資格出庭辯護,而這些律師是不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的,而是透過代理律師的選擇。他們不代表當事人,甚至不能做生意牟利。代理律師相當於是業務員的角色吧,而出庭律師似乎是接案件的中立角色,這是很特殊的文化傳統。為了利益而辯護的敗類當然存在,而所在多有,但是這些人會被鄙視,除了政治因素造成的腐敗時期以外,這似乎是一種風氣。這個限制,讓英國的憲法根基不穩固,議會高於一切,議會做的事是政治決定的,如果法律界缺乏閃耀道德與智慧光芒的領導人,來加以對抗,政客的特長就是幹蠢事,產生不當的政策。或許是因為這個緣故,才需要不成文法的架構,靠著良心的法官與律師的解釋,把不良政客的行為衝擊減低呢。

作者是美國人。法律的故事最後接棒的就是美國(所以沒有談到大陸法系)。就像英國法主要是從羅馬法繼承而來,美國的法律主要是源自祖國的體制。最大不同之處在於立國的基礎,憲法,以及美國的聯邦架構。每個州都是高度自治的政治實體,都握有自己的立法權,相當於是獨立的國家一樣。但是為了美國的整體利益,必須有聯邦法庭,位在各州的權限之上,美國才能運作。這個架構,加上當時的政治環境,美國或許不用憲政體制都不行,憲法是人民與政府的契約,絕對的法律。這一點是進步。憲法當然還是需要有彈性,還是有可能會以增修條款加以改變。政治仍然可以破壞法治,而導向愚蠢,這一點是永遠存在的風險的。

篇幅已經太長,加上對法律的認識畢竟有限,傻蛋大概就寫到這裡為止。我想最好的總結還是,沒人遵守的法律就不是法律,不管怎樣強調法治的重要性,法律終究是人治,是貫徹人的思想與道德價值的。法不離人。而立法的原則,也應該還是要以前瞻未來的角度,致力降低不必要的社會成本,促進文明的發展為依據才是。不能帶來繁榮興盛的正義,是虛偽巧詐的假正義,這是個套套邏輯啊。

最後說的是,讀這樣的書,雖然很硬,但是對於擴展自己思考的範圍是有幫助的。這或許會引起我對同類的書籍的興趣。先建立一個支點,才有機會擴及其他,有時候挑選閱讀的書籍,也是一門學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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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1) :
1樓. 方潤
2015/04/01 11:51

> 真的是讀了好久好久才讀完的。讀得如此辛苦,可能是因為和作者文化代溝比較大,書中的概念比較難快速領悟的關係

我倒大膽假設是閣下宅心仁厚,因為我認為是因為翻譯太爛、不忍卒讀的關係。好端端一本好書被爛譯毀了。 http://fongyun.xanga.com/2013/02/24/the-story-of-law/

(ffyun@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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