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意」之四義多構,釐清王陽明之良知說-知識義格物之釐清(11)
2009/02/15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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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B 知識義格物的釐清
知識義的格物就在窮究事物之理,這是屬於主動認知的我思範圍,因綜合或解析而成就事物之理。而主動認知的基點,可以放在「我」這邊,也可以放在「物」這邊,因而有兩種型態的知識義格物。以「我」為認知的基點,窮究物與我之間關係的原理原則,進而言之,就是窮究物對我之利害影響的原理原則,此包含人情練達、歷史的智慧、養生與應用社會科學等等的學問。以「物」(涵括人與萬物)為認知基點,窮究物本身或物與物之間關係的原理原則,而無涉於對我之利害影響,此包含自然科學與理論性社會科學等學問。
5.3.B.A 知識義格物的特色
知識義的格物,就康德來說,就是先天知識。康德指出,「必然性(Notwendigkeit)和嚴格的普遍性(strenge Allgemeinheit)就是先天知識的可靠標誌,而兩者也是不可分割地相互從屬的。」(《純粹理性批判》,聯經譯本,頁3)康德當時的牛頓天體物理學,就是他心目中先天綜合判斷所構成的先天知識的代表(《純粹理性批判》,聯經譯本,頁16.2),不過,在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出現之後,表明了牛頓天體物理學實質而言也只是假說而已,並不是先天的知識,甚至連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其實也是一種假說(或說猜想)。當代西方哲學家卡爾巴柏(Karl R. Popper)就改以「可證偽性」(refutability)作為科學理論的標誌,代替康德所認為的「必然性」與「嚴格普遍性」。
科學理論雖然本質只是假說,而非絕對的真理,故而也非康德以為的先天知識,不過,儘量向必然性與普遍性趨近,仍然是科學理論的中心目標,也是科學理論應有的特色。而科學理論可說是知識義格物的最高階型態,是則,知識義格物也以趨近於必然性與普遍性為其特色。
康德所謂的必然性,是指有A出現,就一定會有B出現,而所謂的普遍性,則是指B一定會隨A出現,不僅此時此地如此,在彼時彼地也如此,甚至在任何時與任何地也是如此。此界說完全適用於以物為認知基點的知識義格物,而對於以我為認知基點的知識義格物,所謂的必然性就是必然有效性,這是指如果能促成A的出現,就一定會有吾人期盼的B出現,包涵有個人的主觀期待。
5.3.B.B 知識義格物之下的道德認知
程明道云,「以物待物,不以己待物,則無我也。」(《二程集》,頁125.3)此不以己待物的無我義,正是知識義格物運作之中的特色。知識義的格物,其目標在找出其中的原理原則,以物為基點,固然無涉及對我之利害影響,即使是以我為認知的基點,涉及對我之利害影響,也須以超然的態度對待此利害影響,才能找出原理原則。因此,知識義的格物要能成功的運作,須具有「無我」的特色。
在此「無我」的狀態之下,純任認知之知運作,或綜合之,或解析之,以求表象與表象之間有恰當的關聯。此時,道德之知固然不能呈現,連感性欲求也不能呈現。就道德之知不能呈現而言,追求知識義的格物,只論真與假,不論人我之間關係的當然,所謂「吾愛吾師,吾尤愛真理」。而就感性欲求不能呈現而言,主要指的是尊身欲求,於追求知識義的格物之際,不能有求名、求利與求權等等欲念,而妨礙真理之探索。
不過,進一步探究此「無我」的狀態,其能持續維持,仍須有判斷義的道德之知(簡稱道德判斷),既知天理義的道德之知之非(此時之道德之知並非當下現成之道德之知,而是既往之道德之知),也知感性欲求之非,以維持「無我」之是。蓋價值判斷有二,即道德判斷與感性判斷。感性判斷雖然可以以天理義的道德之知為非,但對感性欲求,卻絕不會以為非。相對的,道德判斷不僅可以以感性欲求為非,也可以以既往之天理義的道德之知為非。因此,知識義格物的運作,仍須有判斷義的道德之知,才能維持「無我」的純淨性。
如以主從來論,知識義格物固然以認知之知為主,支撐「無我」之判斷義道德之知為輔,但進一步探究其實質,如果沒有「無我」之持續不斷,則知識義格物就不可能向必然性與普遍性不斷的趨近,也就失去其為格物的特色。因此,支撐「無我」之判斷義道德之知雖然僅是成就知識義格物的條件,卻不僅僅是充分條件而已,而是不可缺之必要條件。是則,從運作的角度來看,表面上知識義格物固然以認知之知為主,道德之知為輔,但如從成就知識義格物的角度來看,道德之知則是因具有必要條件的身分,而居於主要的地位,認知之知反而居於次要的輔助角色。
5.3.B.C 知識義格物之相關說法的釐清
對被動性之認知與由主動性認知而來的知識義格物,佛家有虛妄分別之說,宋明儒者也有不少的誤解,以下一一檢討。
A. 佛家虛妄分別說之檢討
當外物來感而為吾人所知覺,此知覺就有能所之分,能知覺者為佔有此時此地的吾人軀體,所知覺者則是佔有彼時彼地的外物,換言之,在知覺外物之時,也同時有我之知覺與之並起。此我之知覺,既是先驗統覺之我,也含有吾人軀體所彰顯之感性我。
就所知覺之外物而言,其為吾人所知覺,如康德所說,係感覺與料(data,或譯質料)在感性的時間與空間的先天直觀,以及知性的範疇的聯合運作之下,才形成外物的知覺。由於必須有吾人的感性與知性的運作,認知才有可能,故而康德有現象與物自身之分,並說吾人所能認知的只是現象,至於物自身或是本體,則是不可能為吾人所認知(參見《純粹理性批判》,聯經譯本,頁254-277)。不僅此也,由感覺與料形成外物之知覺的過程之中,再現構想力(reproduktive Einbildungskraft,或譯再生的想像力)不僅重現此時際的與料,也會重現此外物之彼時際之感覺與料,以構成完整的外物之知覺,更往往會重現與此物相關之他物,以作為參考比對之用,讓此物之知覺更為完整。比如吾人正面面對一棟大樓,如台北一零一大樓,雖然依照目前的知覺,僅能形成正面的大樓意象,但也會自動將以往看到的側面與背面之知覺自動加進來,以補足完整的大樓意象。同時,往往也會將其他大樓與之相比對,讓此大樓的意象更加鮮明與深廣。
物有現象與物自身之分,對此雖有種種之討論,而就知識之真理而言,代表吾人所知覺之外物,都與其物自身有差距,都永遠存在錯誤之可能,且再現相關之感覺與料之時,其再現也可能出錯,其再現之後的歸位也可能出錯。由於有此出錯的三個可能環節,故而可說吾人之了別外物,乃是虛妄分別。不過,雖然在了別外物的過程之中,永遠存在出錯之可能,也永遠存在調整的空間,但如在吾人自覺了別外物所存在之先天侷限,而有隨時檢討改正以向真理趨近的心態之下,稱為虛妄分別就太重了。
對外物之認知雖有真與不真之分,但此真與不真之分,並非如善與不善(惡)之分。善與惡是絕然對立,有善則無惡,反之,有惡則無善,兩者之對立有如水與火。但真與不真卻非絕然對立,不是零與百分之百,而是相對比較的關係,不真也有真的成分,此不真有可能百分之八十是真,僅百分之二十是不真,甚且,此百分之百的真,相對於另一個真,也可能含有百分之十的不真而成為不真。因此,因認知外物可能存有不真而說是虛妄分別,可說立論太過。
其實,虛妄分別說之可以成立,是在認知外物之時所必具的我之知覺。此必具之我之知覺,既是先驗統覺之我,也是吾人軀體所彰顯之感性我。蓋有佔此空間之我之軀體,才能對顯佔彼空間之外物,因此,在知覺外物之時,也同時有感性我之知覺與之俱起,並成為外物知覺之一環。而此感性我之知覺如進而成為知覺外物之重心,就是程明道所謂的「以己待物」,就會產生種種的虛妄分別。佛家《入楞伽經》云,「外道著我見。有我相故虛妄分別。」(卷一)也認為因有我之相,故而有虛妄分別。
王陽明與弟子薛侃(字尚謙,號中離,1486—1545年)因去花間草而有發人深省的對話。王陽明云,「天地生意,花草一般。何曾有善惡之分?子欲觀花,則以花為善,以草為惡。如欲用草時,復以草為善矣。此等善惡,皆由汝心好惡所生。故知是錯。」 (《傳習錄》,上卷,101條)花與草都是外物,但之所以名為花,之所以名為草,乃因我而有花與草之名相之別。對花與草之自身而言,此名相之別乃是因我而外加的。而此因我而外加之名相,以及隨此名相而來的好惡貴賤等傾向,如花較貴重,而草較輕賤,就是虛妄分別產生之原因所在。
其次,花與草本身其實無所謂的善與惡,但對此時可刻的我而言,只因我想觀花,因而以花為善,而以花間之草為惡。如果我想用草時,就又以草為善,花乃可能轉而為不善。是則,花與草之善與不善,皆因我而有此之分。此因我而外加之善與惡,也是虛妄分別產生的另一個原因之所在。而此之所謂的我,乃是感性我,因此,所謂的善與不善,就是對感性我的有用與沒用,也就是利與害,這可說是虛妄分別之所以產生的核心。蓋隨名相而來的好惡貴賤等傾向,雖初時來自歷史的積澱或社會的共識,但最終的定調還是來自我之好惡。
因有我之好惡,故而有佛家所謂的虛妄分別,而此我之好惡,乃是指感性我之好惡,如以道德我之好惡完全取代感性我之好惡,就無所謂的虛妄分別,因為在此情況之下,雖有我之相,卻是大我之我,而非小我之我,已無佛家所謂的我相。既然沒有我之相,也就沒有虛妄分別。王陽明云,「聖人無善無惡,只是無有作好,無有作惡,不動於氣。…不作好惡,非是全無好惡,卻是無知覺的人。謂之不作者,只是好惡一循於理。」(《傳習錄》,上卷,101條)人只要活著,就有知覺,也就有好惡,而只要此好惡完全循於理,出於道德我,就是無作好無作惡,也就如同無善無惡。因有我之好惡,是以己待物,但因我之好惡乃是完全依循於天理,有好惡之相,而無好惡之實,故而在道德我之下的好惡,不再是以己待物,而是以物待物。
B. 王龍溪「識」說之檢討
王龍溪云,「知亦有二﹐有德性之知﹐有聞見之知。德性之知求諸己﹐所謂良知也﹔聞見之知緣于外﹐所謂知識也。毫厘千里﹐辨諸此而已。」(《龍溪王先生全集》,卷二,<水西同志會籍>,香港人文學會電子版)王龍溪以良知為分判標準,依據張載之說,將知分為德性之知與聞見之知,前者為良知之知,後者則非良知之知,並簡稱為知(良知)與識(知識)。
對於識(聞見之知),亦即此處所謂的知識義之格物,王龍溪依據孔子之「多聞多見為知之次」(《論語》,述而篇,7.28),以及受佛家影響,曾云,「知從陽發,識由陰起。知無方所,識有區域。陽為明,陰為濁。陽明勝則德性用,陰濁勝則物欲行。陰陽消長之機也。」(轉引自《良知學的展開》,彭國翔著,頁56,台灣學生書局)認為識由陰起,與起於陽之知相對立,且互為消長,如果識勝,則物欲行焉。由是可見,王龍溪對於識(聞見之知)也是採取貶義,而且是與良知相對立。
王龍溪又云,「良知與知識所爭只一字,皆不能外於知也。良知無知而無不知,是學問大頭腦。良知如明鏡之照物,妍媸黑白,自然能分別,未嘗有纖毫影子留於鏡體之中。識則未免在影子上起分別之心,有所凝滯揀擇,失卻明鏡自然之照。」(《龍溪王先生全集》,卷十,<再答吳悟齋>)對於識也是採取貶義,但相對較輕微,認為因起分別之心,而失卻明鏡自然之照。然而,雖有輕重之別,王龍溪對於識始終採取貶義,卻是不容置疑之事。
佛家有善、惡與無記三性之說(參見《成唯識論》,卷五,香港人文學會電子版),所謂無記性就是善與惡兩不具,不是善也不是惡,無善惡可說。以此三性說來看,王龍溪所謂的識(聞見之知)其實就是無記性,不能說是善,也不能說是惡,而之所以有善惡,乃是隨善與惡而轉,因善性而成為善,也因惡性而成為惡。以儒家來說,識(聞見之知)就是因天理而成為善,也因人欲而成為惡。王龍溪對識(聞見之知)視為惡而採取貶義,這是不諦當的。
C. 王棟「用智自私」說之檢討
王棟(字隆吉,號一菴,王艮弟子,1503-1581),曾云,「不識不知,然後能順帝之則。今人只要多增聞見,以廣知識,攙雜虛靈真體,如何順帝則乎?蓋人有知識,則必添卻安排擺佈,用智自私,不能行其所無事矣。」(《明儒學案》,中冊,頁739.3)良知無知無不知,自能感通,自能順應,但增聞見、廣知識,就攙雜虛靈真體,就必添卻安排擺佈,而有礙於良知之流行,這是泰州學派展現出來的嚴重棄智論傾向。其不諦當之處,檢討如下。
其一,就良知之自性而言,誠如王棟所云,「自完自足,不暇聞見,不煩口耳」(《明儒學案》,中冊,頁741.5),但良知之自完自足,如果是判斷義的知是知非,指的是其所是所非之判斷完全來自於自身,絕不倚賴於外,或來自於外。且其所判斷之是與非就確然不可改易,禁得起任何的檢視。如果是道德令式義的天理,良知之自完自足指的是,天理之呈顯也絕不倚賴於外,而天理之善乃是至善,不是相對的善,還需要其他之善來補充。因此,此良知之自完自足,不僅不暇聞見,不煩口耳,連既往之良知也絕不能作為此時此刻良知之依據。不過,王棟以良知之具有自完自足性,而否定知識存在之必要性,斷定知識有礙於良知,乃「用智自私」,則是推論過當。
其二,王陽明云,「如何不講求(節目)?只是有箇頭腦。」(《傳習錄》,上卷,3條)良知之呈顯不須安排擺佈,但良知之實踐就需要有主動認知之輔助,以籌畫實踐的手段。此實踐之輔助就須安排擺佈,也有力求完善的空間。因此,不能以良知呈顯之不須安排,而否定道德實踐之需安排,也不能以道德實踐之需安排,而質疑良知呈顯之不須安排。兩者是不同層次的安排,王棟以同一層次視之,就有層次誤置的問題。
其三,王陽明也說過「用智自私」,但其文脈是「若以私意去安排思索,便是用智自私矣」(《傳習錄》,中卷,145條),故其真義是「自私用智」。因自私而用智,與因用智而稱其為自私,這兩者有很大的差別。只要涉及實踐,就必須安排用智,以籌畫實踐的手段,用智本身可說是中性的,其善或不善,則看是服務於道德良知,或者是服務於視感性欲求高於一切的私意。
其四,現代科學的發展,無論是自然科學或者是社會科學,對人類社會的貢獻,可說是古人難以想像。在此科學昌盛而功用大顯的時代,再說用智就是自私,就未免抱殘守闕。但因科學功用如此之大,而認為知識義的格物價值位階高於道德義的格物,也有反客為主之過。
D. 程伊川「遊騎」說之檢討
朱熹在討論格物時,曾引述程伊川的說法,「程先生謂:『一草一木亦皆有理,不可不察。』又曰:『徒欲汎然觀萬物之理,恐如大軍之遊騎,出太遠而無所歸。』又曰:『格物莫若察之於身,其得尤切。』」(《朱子語類》,冊二,頁400)雖然一草一木皆有其理,也必須窮究,但程伊川進而認為知識義之格物僅具「遊騎」的地位,切己體察之道德義格物才是正務,才是核心。
朱熹贊同這樣的說法,也說,「要之,內事外事,皆是自己合當理會底,但須是六七分去裏面理會,三四分去外面理會方可。若是工夫中半時,已自不可。況在外工夫多,在內工夫少耶!此尤不可也。」(《朱子語類》,冊二,頁406)將切己體察之格物視為「內事」,知識義之格物則視為「外事」,在用工夫的時間與精力的分配,認為應該六七分在「內事」,三四分在「外事」,如果五五分就已經不可以,超過五五分更期期以為不可。
當程伊川將知識義的格物視為僅具「遊騎」的地位,則其所謂「一草一木,皆所當窮」,就只是說說而已。而朱熹贊成程伊川的「遊騎」說,則其在大學補傳所說,「至於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貫通焉,則眾物之表裡精粗無不到,而吾心之全體大用無不明矣。」以此視窮究天地萬物之理為「遊騎」的心態,想要藉由格物而一旦豁然貫通,使吾心之全體大用無不明,可說是緣木求魚了。
程伊川的「遊騎」說,除了有自我矛盾的疑慮之外,還有如下的問題。其一是,將知識義的格物與道德義的格物混為一談。道德義的格物應是去其不正以全其正,由是天理以存,人欲以去,而知識義的格物則在釐定事物本身或物與物之間關係的原理原則,這是兩種完全不同形態的格物,各有其領域,不能混為一談。
其二是,對道德義格物的了解不夠諦當,以為道德義的格物也須窮究,而認為知識義格物的窮究有礙道德義的格物,蓋在此格物用工夫,就無法在彼格物用工夫,兩者在時間上處於衝突的狀態。而其原因就在於程朱認為心具理,而非心即理。心僅具理,則天理處於有待開發的地位,因而須窮究。而在心即理的義理架構下,良知即是天理,良知之呈現於吾人意識,即是天理已經呈現,所須用的工夫在於保持天理的主導性,並將天理實踐於吾人之言行。即知就可即行,無待於窮究,與知識義格物的窮究,並不處於衝突的狀態。
其三是,不了解知識義格物也是道德義格物的一環。知識義格物的運作,必須具有「無我」的特色,而知識義格物之能成功的運作,則須持續維持在「無我」的狀態。此持續維持在「無我」的狀態,就須有判斷義的道德之知來支撐,一旦有求名等感性欲求的意識,就立即察覺其非而斷然去除。故而,知識義格物所展現的是窮究的形態,究其實,也是道德義格物的實踐。
(2009.2.15初稿,2009.3.7修訂,2010.12.18三修)
知識義的格物就在窮究事物之理,這是屬於主動認知的我思範圍,因綜合或解析而成就事物之理。而主動認知的基點,可以放在「我」這邊,也可以放在「物」這邊,因而有兩種型態的知識義格物。以「我」為認知的基點,窮究物與我之間關係的原理原則,進而言之,就是窮究物對我之利害影響的原理原則,此包含人情練達、歷史的智慧、養生與應用社會科學等等的學問。以「物」(涵括人與萬物)為認知基點,窮究物本身或物與物之間關係的原理原則,而無涉於對我之利害影響,此包含自然科學與理論性社會科學等學問。
5.3.B.A 知識義格物的特色
知識義的格物,就康德來說,就是先天知識。康德指出,「必然性(Notwendigkeit)和嚴格的普遍性(strenge Allgemeinheit)就是先天知識的可靠標誌,而兩者也是不可分割地相互從屬的。」(《純粹理性批判》,聯經譯本,頁3)康德當時的牛頓天體物理學,就是他心目中先天綜合判斷所構成的先天知識的代表(《純粹理性批判》,聯經譯本,頁16.2),不過,在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出現之後,表明了牛頓天體物理學實質而言也只是假說而已,並不是先天的知識,甚至連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其實也是一種假說(或說猜想)。當代西方哲學家卡爾巴柏(Karl R. Popper)就改以「可證偽性」(refutability)作為科學理論的標誌,代替康德所認為的「必然性」與「嚴格普遍性」。
科學理論雖然本質只是假說,而非絕對的真理,故而也非康德以為的先天知識,不過,儘量向必然性與普遍性趨近,仍然是科學理論的中心目標,也是科學理論應有的特色。而科學理論可說是知識義格物的最高階型態,是則,知識義格物也以趨近於必然性與普遍性為其特色。
康德所謂的必然性,是指有A出現,就一定會有B出現,而所謂的普遍性,則是指B一定會隨A出現,不僅此時此地如此,在彼時彼地也如此,甚至在任何時與任何地也是如此。此界說完全適用於以物為認知基點的知識義格物,而對於以我為認知基點的知識義格物,所謂的必然性就是必然有效性,這是指如果能促成A的出現,就一定會有吾人期盼的B出現,包涵有個人的主觀期待。
5.3.B.B 知識義格物之下的道德認知
程明道云,「以物待物,不以己待物,則無我也。」(《二程集》,頁125.3)此不以己待物的無我義,正是知識義格物運作之中的特色。知識義的格物,其目標在找出其中的原理原則,以物為基點,固然無涉及對我之利害影響,即使是以我為認知的基點,涉及對我之利害影響,也須以超然的態度對待此利害影響,才能找出原理原則。因此,知識義的格物要能成功的運作,須具有「無我」的特色。
在此「無我」的狀態之下,純任認知之知運作,或綜合之,或解析之,以求表象與表象之間有恰當的關聯。此時,道德之知固然不能呈現,連感性欲求也不能呈現。就道德之知不能呈現而言,追求知識義的格物,只論真與假,不論人我之間關係的當然,所謂「吾愛吾師,吾尤愛真理」。而就感性欲求不能呈現而言,主要指的是尊身欲求,於追求知識義的格物之際,不能有求名、求利與求權等等欲念,而妨礙真理之探索。
不過,進一步探究此「無我」的狀態,其能持續維持,仍須有判斷義的道德之知(簡稱道德判斷),既知天理義的道德之知之非(此時之道德之知並非當下現成之道德之知,而是既往之道德之知),也知感性欲求之非,以維持「無我」之是。蓋價值判斷有二,即道德判斷與感性判斷。感性判斷雖然可以以天理義的道德之知為非,但對感性欲求,卻絕不會以為非。相對的,道德判斷不僅可以以感性欲求為非,也可以以既往之天理義的道德之知為非。因此,知識義格物的運作,仍須有判斷義的道德之知,才能維持「無我」的純淨性。
如以主從來論,知識義格物固然以認知之知為主,支撐「無我」之判斷義道德之知為輔,但進一步探究其實質,如果沒有「無我」之持續不斷,則知識義格物就不可能向必然性與普遍性不斷的趨近,也就失去其為格物的特色。因此,支撐「無我」之判斷義道德之知雖然僅是成就知識義格物的條件,卻不僅僅是充分條件而已,而是不可缺之必要條件。是則,從運作的角度來看,表面上知識義格物固然以認知之知為主,道德之知為輔,但如從成就知識義格物的角度來看,道德之知則是因具有必要條件的身分,而居於主要的地位,認知之知反而居於次要的輔助角色。
5.3.B.C 知識義格物之相關說法的釐清
對被動性之認知與由主動性認知而來的知識義格物,佛家有虛妄分別之說,宋明儒者也有不少的誤解,以下一一檢討。
A. 佛家虛妄分別說之檢討
當外物來感而為吾人所知覺,此知覺就有能所之分,能知覺者為佔有此時此地的吾人軀體,所知覺者則是佔有彼時彼地的外物,換言之,在知覺外物之時,也同時有我之知覺與之並起。此我之知覺,既是先驗統覺之我,也含有吾人軀體所彰顯之感性我。
就所知覺之外物而言,其為吾人所知覺,如康德所說,係感覺與料(data,或譯質料)在感性的時間與空間的先天直觀,以及知性的範疇的聯合運作之下,才形成外物的知覺。由於必須有吾人的感性與知性的運作,認知才有可能,故而康德有現象與物自身之分,並說吾人所能認知的只是現象,至於物自身或是本體,則是不可能為吾人所認知(參見《純粹理性批判》,聯經譯本,頁254-277)。不僅此也,由感覺與料形成外物之知覺的過程之中,再現構想力(reproduktive Einbildungskraft,或譯再生的想像力)不僅重現此時際的與料,也會重現此外物之彼時際之感覺與料,以構成完整的外物之知覺,更往往會重現與此物相關之他物,以作為參考比對之用,讓此物之知覺更為完整。比如吾人正面面對一棟大樓,如台北一零一大樓,雖然依照目前的知覺,僅能形成正面的大樓意象,但也會自動將以往看到的側面與背面之知覺自動加進來,以補足完整的大樓意象。同時,往往也會將其他大樓與之相比對,讓此大樓的意象更加鮮明與深廣。
物有現象與物自身之分,對此雖有種種之討論,而就知識之真理而言,代表吾人所知覺之外物,都與其物自身有差距,都永遠存在錯誤之可能,且再現相關之感覺與料之時,其再現也可能出錯,其再現之後的歸位也可能出錯。由於有此出錯的三個可能環節,故而可說吾人之了別外物,乃是虛妄分別。不過,雖然在了別外物的過程之中,永遠存在出錯之可能,也永遠存在調整的空間,但如在吾人自覺了別外物所存在之先天侷限,而有隨時檢討改正以向真理趨近的心態之下,稱為虛妄分別就太重了。
對外物之認知雖有真與不真之分,但此真與不真之分,並非如善與不善(惡)之分。善與惡是絕然對立,有善則無惡,反之,有惡則無善,兩者之對立有如水與火。但真與不真卻非絕然對立,不是零與百分之百,而是相對比較的關係,不真也有真的成分,此不真有可能百分之八十是真,僅百分之二十是不真,甚且,此百分之百的真,相對於另一個真,也可能含有百分之十的不真而成為不真。因此,因認知外物可能存有不真而說是虛妄分別,可說立論太過。
其實,虛妄分別說之可以成立,是在認知外物之時所必具的我之知覺。此必具之我之知覺,既是先驗統覺之我,也是吾人軀體所彰顯之感性我。蓋有佔此空間之我之軀體,才能對顯佔彼空間之外物,因此,在知覺外物之時,也同時有感性我之知覺與之俱起,並成為外物知覺之一環。而此感性我之知覺如進而成為知覺外物之重心,就是程明道所謂的「以己待物」,就會產生種種的虛妄分別。佛家《入楞伽經》云,「外道著我見。有我相故虛妄分別。」(卷一)也認為因有我之相,故而有虛妄分別。
王陽明與弟子薛侃(字尚謙,號中離,1486—1545年)因去花間草而有發人深省的對話。王陽明云,「天地生意,花草一般。何曾有善惡之分?子欲觀花,則以花為善,以草為惡。如欲用草時,復以草為善矣。此等善惡,皆由汝心好惡所生。故知是錯。」 (《傳習錄》,上卷,101條)花與草都是外物,但之所以名為花,之所以名為草,乃因我而有花與草之名相之別。對花與草之自身而言,此名相之別乃是因我而外加的。而此因我而外加之名相,以及隨此名相而來的好惡貴賤等傾向,如花較貴重,而草較輕賤,就是虛妄分別產生之原因所在。
其次,花與草本身其實無所謂的善與惡,但對此時可刻的我而言,只因我想觀花,因而以花為善,而以花間之草為惡。如果我想用草時,就又以草為善,花乃可能轉而為不善。是則,花與草之善與不善,皆因我而有此之分。此因我而外加之善與惡,也是虛妄分別產生的另一個原因之所在。而此之所謂的我,乃是感性我,因此,所謂的善與不善,就是對感性我的有用與沒用,也就是利與害,這可說是虛妄分別之所以產生的核心。蓋隨名相而來的好惡貴賤等傾向,雖初時來自歷史的積澱或社會的共識,但最終的定調還是來自我之好惡。
因有我之好惡,故而有佛家所謂的虛妄分別,而此我之好惡,乃是指感性我之好惡,如以道德我之好惡完全取代感性我之好惡,就無所謂的虛妄分別,因為在此情況之下,雖有我之相,卻是大我之我,而非小我之我,已無佛家所謂的我相。既然沒有我之相,也就沒有虛妄分別。王陽明云,「聖人無善無惡,只是無有作好,無有作惡,不動於氣。…不作好惡,非是全無好惡,卻是無知覺的人。謂之不作者,只是好惡一循於理。」(《傳習錄》,上卷,101條)人只要活著,就有知覺,也就有好惡,而只要此好惡完全循於理,出於道德我,就是無作好無作惡,也就如同無善無惡。因有我之好惡,是以己待物,但因我之好惡乃是完全依循於天理,有好惡之相,而無好惡之實,故而在道德我之下的好惡,不再是以己待物,而是以物待物。
B. 王龍溪「識」說之檢討
王龍溪云,「知亦有二﹐有德性之知﹐有聞見之知。德性之知求諸己﹐所謂良知也﹔聞見之知緣于外﹐所謂知識也。毫厘千里﹐辨諸此而已。」(《龍溪王先生全集》,卷二,<水西同志會籍>,香港人文學會電子版)王龍溪以良知為分判標準,依據張載之說,將知分為德性之知與聞見之知,前者為良知之知,後者則非良知之知,並簡稱為知(良知)與識(知識)。
對於識(聞見之知),亦即此處所謂的知識義之格物,王龍溪依據孔子之「多聞多見為知之次」(《論語》,述而篇,7.28),以及受佛家影響,曾云,「知從陽發,識由陰起。知無方所,識有區域。陽為明,陰為濁。陽明勝則德性用,陰濁勝則物欲行。陰陽消長之機也。」(轉引自《良知學的展開》,彭國翔著,頁56,台灣學生書局)認為識由陰起,與起於陽之知相對立,且互為消長,如果識勝,則物欲行焉。由是可見,王龍溪對於識(聞見之知)也是採取貶義,而且是與良知相對立。
王龍溪又云,「良知與知識所爭只一字,皆不能外於知也。良知無知而無不知,是學問大頭腦。良知如明鏡之照物,妍媸黑白,自然能分別,未嘗有纖毫影子留於鏡體之中。識則未免在影子上起分別之心,有所凝滯揀擇,失卻明鏡自然之照。」(《龍溪王先生全集》,卷十,<再答吳悟齋>)對於識也是採取貶義,但相對較輕微,認為因起分別之心,而失卻明鏡自然之照。然而,雖有輕重之別,王龍溪對於識始終採取貶義,卻是不容置疑之事。
佛家有善、惡與無記三性之說(參見《成唯識論》,卷五,香港人文學會電子版),所謂無記性就是善與惡兩不具,不是善也不是惡,無善惡可說。以此三性說來看,王龍溪所謂的識(聞見之知)其實就是無記性,不能說是善,也不能說是惡,而之所以有善惡,乃是隨善與惡而轉,因善性而成為善,也因惡性而成為惡。以儒家來說,識(聞見之知)就是因天理而成為善,也因人欲而成為惡。王龍溪對識(聞見之知)視為惡而採取貶義,這是不諦當的。
C. 王棟「用智自私」說之檢討
王棟(字隆吉,號一菴,王艮弟子,1503-1581),曾云,「不識不知,然後能順帝之則。今人只要多增聞見,以廣知識,攙雜虛靈真體,如何順帝則乎?蓋人有知識,則必添卻安排擺佈,用智自私,不能行其所無事矣。」(《明儒學案》,中冊,頁739.3)良知無知無不知,自能感通,自能順應,但增聞見、廣知識,就攙雜虛靈真體,就必添卻安排擺佈,而有礙於良知之流行,這是泰州學派展現出來的嚴重棄智論傾向。其不諦當之處,檢討如下。
其一,就良知之自性而言,誠如王棟所云,「自完自足,不暇聞見,不煩口耳」(《明儒學案》,中冊,頁741.5),但良知之自完自足,如果是判斷義的知是知非,指的是其所是所非之判斷完全來自於自身,絕不倚賴於外,或來自於外。且其所判斷之是與非就確然不可改易,禁得起任何的檢視。如果是道德令式義的天理,良知之自完自足指的是,天理之呈顯也絕不倚賴於外,而天理之善乃是至善,不是相對的善,還需要其他之善來補充。因此,此良知之自完自足,不僅不暇聞見,不煩口耳,連既往之良知也絕不能作為此時此刻良知之依據。不過,王棟以良知之具有自完自足性,而否定知識存在之必要性,斷定知識有礙於良知,乃「用智自私」,則是推論過當。
其二,王陽明云,「如何不講求(節目)?只是有箇頭腦。」(《傳習錄》,上卷,3條)良知之呈顯不須安排擺佈,但良知之實踐就需要有主動認知之輔助,以籌畫實踐的手段。此實踐之輔助就須安排擺佈,也有力求完善的空間。因此,不能以良知呈顯之不須安排,而否定道德實踐之需安排,也不能以道德實踐之需安排,而質疑良知呈顯之不須安排。兩者是不同層次的安排,王棟以同一層次視之,就有層次誤置的問題。
其三,王陽明也說過「用智自私」,但其文脈是「若以私意去安排思索,便是用智自私矣」(《傳習錄》,中卷,145條),故其真義是「自私用智」。因自私而用智,與因用智而稱其為自私,這兩者有很大的差別。只要涉及實踐,就必須安排用智,以籌畫實踐的手段,用智本身可說是中性的,其善或不善,則看是服務於道德良知,或者是服務於視感性欲求高於一切的私意。
其四,現代科學的發展,無論是自然科學或者是社會科學,對人類社會的貢獻,可說是古人難以想像。在此科學昌盛而功用大顯的時代,再說用智就是自私,就未免抱殘守闕。但因科學功用如此之大,而認為知識義的格物價值位階高於道德義的格物,也有反客為主之過。
D. 程伊川「遊騎」說之檢討
朱熹在討論格物時,曾引述程伊川的說法,「程先生謂:『一草一木亦皆有理,不可不察。』又曰:『徒欲汎然觀萬物之理,恐如大軍之遊騎,出太遠而無所歸。』又曰:『格物莫若察之於身,其得尤切。』」(《朱子語類》,冊二,頁400)雖然一草一木皆有其理,也必須窮究,但程伊川進而認為知識義之格物僅具「遊騎」的地位,切己體察之道德義格物才是正務,才是核心。
朱熹贊同這樣的說法,也說,「要之,內事外事,皆是自己合當理會底,但須是六七分去裏面理會,三四分去外面理會方可。若是工夫中半時,已自不可。況在外工夫多,在內工夫少耶!此尤不可也。」(《朱子語類》,冊二,頁406)將切己體察之格物視為「內事」,知識義之格物則視為「外事」,在用工夫的時間與精力的分配,認為應該六七分在「內事」,三四分在「外事」,如果五五分就已經不可以,超過五五分更期期以為不可。
當程伊川將知識義的格物視為僅具「遊騎」的地位,則其所謂「一草一木,皆所當窮」,就只是說說而已。而朱熹贊成程伊川的「遊騎」說,則其在大學補傳所說,「至於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貫通焉,則眾物之表裡精粗無不到,而吾心之全體大用無不明矣。」以此視窮究天地萬物之理為「遊騎」的心態,想要藉由格物而一旦豁然貫通,使吾心之全體大用無不明,可說是緣木求魚了。
程伊川的「遊騎」說,除了有自我矛盾的疑慮之外,還有如下的問題。其一是,將知識義的格物與道德義的格物混為一談。道德義的格物應是去其不正以全其正,由是天理以存,人欲以去,而知識義的格物則在釐定事物本身或物與物之間關係的原理原則,這是兩種完全不同形態的格物,各有其領域,不能混為一談。
其二是,對道德義格物的了解不夠諦當,以為道德義的格物也須窮究,而認為知識義格物的窮究有礙道德義的格物,蓋在此格物用工夫,就無法在彼格物用工夫,兩者在時間上處於衝突的狀態。而其原因就在於程朱認為心具理,而非心即理。心僅具理,則天理處於有待開發的地位,因而須窮究。而在心即理的義理架構下,良知即是天理,良知之呈現於吾人意識,即是天理已經呈現,所須用的工夫在於保持天理的主導性,並將天理實踐於吾人之言行。即知就可即行,無待於窮究,與知識義格物的窮究,並不處於衝突的狀態。
其三是,不了解知識義格物也是道德義格物的一環。知識義格物的運作,必須具有「無我」的特色,而知識義格物之能成功的運作,則須持續維持在「無我」的狀態。此持續維持在「無我」的狀態,就須有判斷義的道德之知來支撐,一旦有求名等感性欲求的意識,就立即察覺其非而斷然去除。故而,知識義格物所展現的是窮究的形態,究其實,也是道德義格物的實踐。
(2009.2.15初稿,2009.3.7修訂,2010.12.18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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