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人民選出來的代表制定的,既然生長、住在這樣的民主法治國家,就要遵守法律,這是做為一個公民最起碼的義務。
依聯合新聞網,警方將
「昨天警方10個責任區各自舉牌,並認定施明德、簡錫堦、孫大千、陳耀昌、范可欽、張富忠、雷倩、鄭龍水、張亞中、姚立明、劉坤龍、游正成、王麗萍、詹澈、莊嚴、周淑美、李新、郭素春與沈智慧等19人違反集遊法,另外,被蒐証到的滋事民眾,也會依法函送檢方偵辦。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3553656.shtml)
然而對透過廣播指揮群眾路線的電台,隸屬立法院的NCC卻說:「未發現News98違法」,令人訝異。(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3553464.shtml)
查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 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
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按集會遊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集會,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本法所稱遊行,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遊行。同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國慶是國家的重要慶典,是合法的集會。未經申請的聚眾遊行是非法集會,紅衫軍幾十萬人在街頭聚眾「演說」、「散步」、高喊「口號」,霸占馬路,使公車改道,使商家無法正常做生意,使居民無法生活安寧,使國家國慶顏面喪盡,這不是「損害國家利益」、「煽惑他人違背法令」、「妨害公共秩序」嗎?沒有經過合法申請的集會,馬市長已經說是「非法集會」。因為它違反集會遊行法。
所以未經許可的紅衫軍的聚會或遊行,都是「違背法令」。以廣播指揮這些人來「遊行」,應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未發現違法」嗎?歷史自有公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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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魯直2006/10/11 17:27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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