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在台灣國父與戒嚴總統蔣介石的歷史定位
2010/08/13 05:49
瀏覽4,802
迴響1
推薦5
引用0
本文的重點有二,第一是談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國父」,第二是談「戒嚴總統」,這兩個談的都是蔣介石。
一般而言談中華民國有兩種論述,一種是1911版本的,另一種是1996民選版本的,民進黨前立委徐國勇針對大陸海協會常務副會長李亞飛提出陸版「九二共識」說:「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文,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了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 席次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前總統李登輝和民進黨所指的「中華民國」,是指一九四九年到台灣的中華民國,一九九六年正式選出第一屆民選總統後,台灣已從「事實國家」變「法律國家」,這個國家在一九九六年已正式成立。」(徐國勇:台灣已成「法律國家」)
我在「功過李登輝」,「 台灣地位未定論證明民進黨是統派」都談過這概念,沒有經過民選也沒有民意的政府是無權統治,我過去說:
中華民國政權逃到了台灣,其實更精確的是說蔣介石下野後,李宗仁成為代總統,後來李宗仁跑了,蔣介石卻又可以「復行視事」,這不是很奇怪嗎?什麼叫「下野」?如果「下野」就是「辭職」,「辭職」後就跟職務無關了,怎麼能透過非選舉手段再回來?李宗仁跑了,該接替的當然是行政院長!但誰有軍隊呢?
還是蔣介石。
所以,蔣介石「復行視事」後又跟共產黨打不過,於是逃到台灣建立了新的或可說是沿續「中華民國」政權。
蔣介石帶著他那堆「國大」「五院」「大法官」,把李宗仁彈劾掉,再「恭請」蔣介石回來,這一切的程序都很離奇,說穿了,就是搞些把戲然後軍事統治台灣也。
如果說把中華民國當成流亡政府,應該也是說得通,一般流亡政府就像山賊一樣占地為王。可是,這個流亡政府透過了「民主選舉」,讓有代表性的民意代表進入國會。過去台灣的民主沒半個人是民選,直到過去所有的「國大」「立委」全部「功成身退」,台灣已經沒有任何來自中國民意的「偽代表」了,當然也包括「偽總統」。
換句話說,中華民國與台灣連結是從民主選舉開始。
現在,根據監察院公布全國戒嚴令調查報告,更是再次的驗證這一點(SEE 監察院調查報告 )
根據報導:監委認為,當年發佈全國戒嚴,沒有經過當時代理總統李宗仁宣告,按憲法39條規定,戒嚴的形式要件不完整,這也連帶使得戒嚴後軍事審判而沒收人民財產,「有斟酌的餘地」。
我看了黃煌雄委員、劉興善委員、葉耀鵬委員的調查報告,裡面提到:
「依憲法、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戒嚴法等規定,戒嚴,須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法宣告或使宣告之。緊急戒嚴,係總統於情勢緊急時,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法宣告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認。…與台灣實施戒嚴最直接相關的民國三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布告之全省戒嚴(臨時戒嚴),曾否按級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已屬無可稽考。…當時代總統李宗仁已於38年11月3日離開重慶,11月20日自南寧經海口飛抵香港,12月5日再由香港飛往美國,直至39年3月1日總統蔣中正復行視事止(參照39年5月5日,國民大會代表簽署聲請罷免副總統李宗仁理由書),上開行政院38年11月2日院會決議:區劃臺灣省為全國戒嚴接戰地域之形式效力如何,即生疑義。…查前開行政院於38年11月2日院會決議:區劃臺灣省為全國戒嚴接戰地域,雖經立法院追認,惟遍查並無總統宣告令文,是否如總統府、行政院所簽辦,係因當時局勢緊張,部分檔卷未能攜出,行政院原呈與總統公布之令稿均遺失於大陸等情事,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如未經總統宣告,則屬形式要件欠缺,該全國戒嚴令即欠缺形式法效。…」
我簡單濃縮一下:
1. 與台灣實施戒嚴最直接相關的全省戒嚴曾否呈請立法院追認查不到。
2. 代總統李宗仁當時已逃亡美國,根本沒有公佈。
3. 沒有檔案涉及事實認定問題,未經總統宣告屬形式要件欠缺,全國戒嚴令欠缺形式法效。
根據憲法第39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憲法第58條第2項:「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戒嚴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戒嚴法第1條第1項:「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
奇怪了,沒有總統也沒有送立法院,連文本也沒有,台灣的「戒嚴」怎麼來的?
這種「戒嚴」下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3條規定「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次之限制。」更是莫名其妙!
行政院發言人江啟臣說:『依目前行政院可以查到的資料,在程序上並無不合。目前行政院還沒有收到監察院的正式來文,等到收到來文之後,會再進一步研議回應。』更是荒謬至極,全省戒嚴曾否呈請立法院追認查不到,目前行政院可以查到的資料是哪裡查的?觀落陰查的嗎?(「觀落陰」是台灣民俗,據說陽間人可以在具有法力之人帶領下,到陰間找親人看他們過的怎麼樣。)
因此,從歷史上來說,丟掉全中國的中華民國是蔣介石,毀憲滅亡法理中華民國的是蔣介石,那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什麼呢?
再提一次我說過的話:
我提過李登輝與王作榮辯論的一段話:
李登輝:我是台灣的摩西,要帶台灣人出埃及。
王作榮:蔣介石才是摩西,摩西帶猶太人越過紅海,擺脫法老與埃及的追殺來到神選之地。
我很同意的是:對地主與權貴、黑五類階級的「高級外省人」,蔣介石不像摩西嗎?
你若看看那些國民黨大員在台灣的晚年就知道他們過什麼好日子了,連自稱沒受什麼照顧的梁文傑家族都享用了蔣介石賞的兩棟房屋(SEE民進黨第一文膽梁文傑的外省特權:大陳義胞村的法律定位初探 )
以反右、文革來看共產黨怎麼對待地主與權貴、黑五類階級的「高級外省人」,他們不就像德國的猶太人一樣被迫害嗎?
王作榮倒是不同意李登輝自稱摩西,據說他曾跟李登輝辯論,根據歷史,摩西受神指示帶領60萬的以色列人「出埃及」,摩西是要去找神的應許之地─迦南「流奶與蜜之地」。但摩西不被允許進入,最後以色列人由約書亞帶入迦南。王作榮的看法是:蔣介石才是摩西,他把60萬大軍帶到台灣,摩西分開紅海,蔣介石不也帶一堆人過台灣海峽嗎?
換句話說,中華民國在台灣是蔣介石在台灣建立的「蔣介石帝國」,我在蔣友柏打官司:蔣家王朝懸崖邊的貴族哪寫錯了?引用提到:
面對“江南命案”發生後的國際譴責,令蔣經國不能不有所思。他專門詢問英語翻譯馬英九,“戒嚴”一詞在英語世界的含義以及觀感,馬英九答曰:“戒嚴”的英文意義是“軍事管制”“沒有法律”。蔣經國連連說:“我們沒有這樣啊!”
錯了,馬英九描述的很正確,:“戒嚴”就是“軍事管制”“沒有法律”。
所以,戒嚴意義之不存,中華民國將附焉?
再進一步言,中華民國在台灣真正成為民進黨前立委徐國勇所謂「法律國家」是從1996年總統直接民選開始。
結論呢?
現在的「國父孫中山爭議」我認為「言不正名不順」,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國父」應該是蔣介石,「戒嚴總統」蔣介石則是類似「洪憲帝制」的袁世凱。中華民國在中國早已「百年」,中華民國在中國是死於1949蔣介石之手,中華民國在台灣則是從蔣皇介石開始。
若是我為台灣寫史,蔣介石是摩西1.0,蔣經國是摩西2.0,李登輝是約書亞,而我們的錢總統陳水扁則是猶大。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0/8/13
戒嚴有瑕疵? 政院:於法無不合
民國38年戒嚴 監院:程序有瑕疵
調查報告節錄:
總統府:
1.本戒嚴事項既經立法院議決予以追認,則戒嚴令之宣布必先經合法程序,當可認定。
2.宣布戒嚴,係總統之職權,如事屬緊急,應由總統宣布後咨請立法院追認,但民國38年11月20日李代總統宗仁棄職出國,總統職務由行政院院長閻錫山代理,故由行政院咨請立法院查照,立法院據以追認,程序上當可視為完備。
3.行政院致立法院原咨有:『…除呈請公布外…』一語,然本府現存檔案、公報,均無相關文件或記載,諒因當時局勢緊張,部分檔卷未能攜出,行政院原呈與總統公布之令稿均遺失於大陸。
行政院:
自38年11月22日致立法院咨文:「除呈請公布外」及立法院39年3月16日台院議字第114號復本院咨文:「除咨請 總統查照外」等語以資推究,本院在渝期間,當有呈請總統公布之呈及總統公布之令。時間約在38年11月22日至39年3月16日間。本院在渝期間之案卷失散不全,遷台後於修正台灣省戒嚴令時,承辦人員所簽雖有「於39年1月6日宣告全國包括海南島臺灣一併劃作接戰地域,實施戒嚴」之語,然遍查並無宣告令文。
一般而言談中華民國有兩種論述,一種是1911版本的,另一種是1996民選版本的,民進黨前立委徐國勇針對大陸海協會常務副會長李亞飛提出陸版「九二共識」說:「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文,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了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 席次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前總統李登輝和民進黨所指的「中華民國」,是指一九四九年到台灣的中華民國,一九九六年正式選出第一屆民選總統後,台灣已從「事實國家」變「法律國家」,這個國家在一九九六年已正式成立。」(徐國勇:台灣已成「法律國家」)
我在「功過李登輝」,「 台灣地位未定論證明民進黨是統派」都談過這概念,沒有經過民選也沒有民意的政府是無權統治,我過去說:
中華民國政權逃到了台灣,其實更精確的是說蔣介石下野後,李宗仁成為代總統,後來李宗仁跑了,蔣介石卻又可以「復行視事」,這不是很奇怪嗎?什麼叫「下野」?如果「下野」就是「辭職」,「辭職」後就跟職務無關了,怎麼能透過非選舉手段再回來?李宗仁跑了,該接替的當然是行政院長!但誰有軍隊呢?
還是蔣介石。
所以,蔣介石「復行視事」後又跟共產黨打不過,於是逃到台灣建立了新的或可說是沿續「中華民國」政權。
蔣介石帶著他那堆「國大」「五院」「大法官」,把李宗仁彈劾掉,再「恭請」蔣介石回來,這一切的程序都很離奇,說穿了,就是搞些把戲然後軍事統治台灣也。
如果說把中華民國當成流亡政府,應該也是說得通,一般流亡政府就像山賊一樣占地為王。可是,這個流亡政府透過了「民主選舉」,讓有代表性的民意代表進入國會。過去台灣的民主沒半個人是民選,直到過去所有的「國大」「立委」全部「功成身退」,台灣已經沒有任何來自中國民意的「偽代表」了,當然也包括「偽總統」。
換句話說,中華民國與台灣連結是從民主選舉開始。
現在,根據監察院公布全國戒嚴令調查報告,更是再次的驗證這一點(SEE 監察院調查報告 )
根據報導:監委認為,當年發佈全國戒嚴,沒有經過當時代理總統李宗仁宣告,按憲法39條規定,戒嚴的形式要件不完整,這也連帶使得戒嚴後軍事審判而沒收人民財產,「有斟酌的餘地」。
我看了黃煌雄委員、劉興善委員、葉耀鵬委員的調查報告,裡面提到:
「依憲法、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戒嚴法等規定,戒嚴,須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法宣告或使宣告之。緊急戒嚴,係總統於情勢緊急時,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法宣告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認。…與台灣實施戒嚴最直接相關的民國三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布告之全省戒嚴(臨時戒嚴),曾否按級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已屬無可稽考。…當時代總統李宗仁已於38年11月3日離開重慶,11月20日自南寧經海口飛抵香港,12月5日再由香港飛往美國,直至39年3月1日總統蔣中正復行視事止(參照39年5月5日,國民大會代表簽署聲請罷免副總統李宗仁理由書),上開行政院38年11月2日院會決議:區劃臺灣省為全國戒嚴接戰地域之形式效力如何,即生疑義。…查前開行政院於38年11月2日院會決議:區劃臺灣省為全國戒嚴接戰地域,雖經立法院追認,惟遍查並無總統宣告令文,是否如總統府、行政院所簽辦,係因當時局勢緊張,部分檔卷未能攜出,行政院原呈與總統公布之令稿均遺失於大陸等情事,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如未經總統宣告,則屬形式要件欠缺,該全國戒嚴令即欠缺形式法效。…」
我簡單濃縮一下:
1. 與台灣實施戒嚴最直接相關的全省戒嚴曾否呈請立法院追認查不到。
2. 代總統李宗仁當時已逃亡美國,根本沒有公佈。
3. 沒有檔案涉及事實認定問題,未經總統宣告屬形式要件欠缺,全國戒嚴令欠缺形式法效。
根據憲法第39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憲法第58條第2項:「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戒嚴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戒嚴法第1條第1項:「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
奇怪了,沒有總統也沒有送立法院,連文本也沒有,台灣的「戒嚴」怎麼來的?
這種「戒嚴」下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3條規定「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四十七條連任一次之限制。」更是莫名其妙!
行政院發言人江啟臣說:『依目前行政院可以查到的資料,在程序上並無不合。目前行政院還沒有收到監察院的正式來文,等到收到來文之後,會再進一步研議回應。』更是荒謬至極,全省戒嚴曾否呈請立法院追認查不到,目前行政院可以查到的資料是哪裡查的?觀落陰查的嗎?(「觀落陰」是台灣民俗,據說陽間人可以在具有法力之人帶領下,到陰間找親人看他們過的怎麼樣。)
因此,從歷史上來說,丟掉全中國的中華民國是蔣介石,毀憲滅亡法理中華民國的是蔣介石,那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什麼呢?
再提一次我說過的話:
我提過李登輝與王作榮辯論的一段話:
李登輝:我是台灣的摩西,要帶台灣人出埃及。
王作榮:蔣介石才是摩西,摩西帶猶太人越過紅海,擺脫法老與埃及的追殺來到神選之地。
我很同意的是:對地主與權貴、黑五類階級的「高級外省人」,蔣介石不像摩西嗎?
你若看看那些國民黨大員在台灣的晚年就知道他們過什麼好日子了,連自稱沒受什麼照顧的梁文傑家族都享用了蔣介石賞的兩棟房屋(SEE民進黨第一文膽梁文傑的外省特權:大陳義胞村的法律定位初探 )
以反右、文革來看共產黨怎麼對待地主與權貴、黑五類階級的「高級外省人」,他們不就像德國的猶太人一樣被迫害嗎?
王作榮倒是不同意李登輝自稱摩西,據說他曾跟李登輝辯論,根據歷史,摩西受神指示帶領60萬的以色列人「出埃及」,摩西是要去找神的應許之地─迦南「流奶與蜜之地」。但摩西不被允許進入,最後以色列人由約書亞帶入迦南。王作榮的看法是:蔣介石才是摩西,他把60萬大軍帶到台灣,摩西分開紅海,蔣介石不也帶一堆人過台灣海峽嗎?
換句話說,中華民國在台灣是蔣介石在台灣建立的「蔣介石帝國」,我在蔣友柏打官司:蔣家王朝懸崖邊的貴族哪寫錯了?引用提到:
面對“江南命案”發生後的國際譴責,令蔣經國不能不有所思。他專門詢問英語翻譯馬英九,“戒嚴”一詞在英語世界的含義以及觀感,馬英九答曰:“戒嚴”的英文意義是“軍事管制”“沒有法律”。蔣經國連連說:“我們沒有這樣啊!”
錯了,馬英九描述的很正確,:“戒嚴”就是“軍事管制”“沒有法律”。
所以,戒嚴意義之不存,中華民國將附焉?
再進一步言,中華民國在台灣真正成為民進黨前立委徐國勇所謂「法律國家」是從1996年總統直接民選開始。
結論呢?
現在的「國父孫中山爭議」我認為「言不正名不順」,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國父」應該是蔣介石,「戒嚴總統」蔣介石則是類似「洪憲帝制」的袁世凱。中華民國在中國早已「百年」,中華民國在中國是死於1949蔣介石之手,中華民國在台灣則是從蔣皇介石開始。
若是我為台灣寫史,蔣介石是摩西1.0,蔣經國是摩西2.0,李登輝是約書亞,而我們的錢總統陳水扁則是猶大。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0/8/13
戒嚴有瑕疵? 政院:於法無不合
民國38年戒嚴 監院:程序有瑕疵
調查報告節錄:
總統府:
1.本戒嚴事項既經立法院議決予以追認,則戒嚴令之宣布必先經合法程序,當可認定。
2.宣布戒嚴,係總統之職權,如事屬緊急,應由總統宣布後咨請立法院追認,但民國38年11月20日李代總統宗仁棄職出國,總統職務由行政院院長閻錫山代理,故由行政院咨請立法院查照,立法院據以追認,程序上當可視為完備。
3.行政院致立法院原咨有:『…除呈請公布外…』一語,然本府現存檔案、公報,均無相關文件或記載,諒因當時局勢緊張,部分檔卷未能攜出,行政院原呈與總統公布之令稿均遺失於大陸。
行政院:
自38年11月22日致立法院咨文:「除呈請公布外」及立法院39年3月16日台院議字第114號復本院咨文:「除咨請 總統查照外」等語以資推究,本院在渝期間,當有呈請總統公布之呈及總統公布之令。時間約在38年11月22日至39年3月16日間。本院在渝期間之案卷失散不全,遷台後於修正台灣省戒嚴令時,承辦人員所簽雖有「於39年1月6日宣告全國包括海南島臺灣一併劃作接戰地域,實施戒嚴」之語,然遍查並無宣告令文。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迴響(1) :
- 1樓. blackjack2010/08/17 09:02大法官別打官腔了(黃維幸)
大法官別打官腔了(黃維幸)
2010年08月17日蘋果日報
經由政治受難人的陳請,監察院三位委員調查結果認為,過去實施了約40年的戒嚴有嚴重瑕疵。這對台灣社會中 道及公道的力量,頗有其不平凡的意義。但據報載總統府及法務部都爭相聲明:戒嚴是否合憲應由大法官解釋,一陣官腔,頗有監察院何必無事生非的意味。大官人 所不知道的是:上屆大法官早就因為政治受難人的聲請,有過這個機會,卻不加把握。同樣是官腔一通,拒絕受理。正是監察院有心無力,司法院有力無心,行政機 構則是一派胡言,既無力又無心。
在陳請監察院調查之 前,政治受難者在2008年已先向該屆大法官聲請解釋《戒嚴法》是否違憲,理由與監察院報告的結論大致相同。大法官竟以官腔官調,匠氣十足又極為輕蔑的簡 短聲明拒絕受理,理由是兩位當事人依據的不是普通法院的終局判決,所以認為聲請程序不合,不予解釋,並且特別強調不准異議。
這看似威權十足,天衣無縫的不受理書,事實上是叫人啼笑皆非,欲哭無淚的官樣文章。其一,當事人之一胡學古聲請解釋所依據的法院判決,大法官在民 國80年的272號解釋已經受理解釋過一次。當時的大法官不知是否配合政治演出,認為為了解嚴通過實施的《國安法》中,禁止受軍法審判的當事人原本根據 《戒嚴法》可以在解嚴後上訴的規定合憲。聲請人當時為了給予司法院適度的尊重,再度提請釋憲時委婉地指出那個解釋其實是個錯誤,但留給大法官以補充解釋的方式矯正。不料卻以「非終局判決」一口回絕。該判決是否是技術上的「終局判決」不論,果是非終局判決,那麼大法官以前對基於同一個判決的聲請,何以不因「非終局判決」不予解釋,卻洋洋灑灑地大大解釋一番?某些大法官以為是對聲請人下了一大馬威,其實是打了自己一個大耳光。
台灣司法狀況連連
其 二,當事人之二洪武雄所依據的固然是軍法判決,不是大法官所謂的技術上的 「終局判決」。但是,民國80年的大法官自己已經解釋《國安法》解嚴後禁止上訴合憲,你叫當事人如何取得你所要的「終局判決」?所以,惟有將該軍事法庭判 決視同終局判決才對。法律不可要求不可能之事,這不僅是大陸法及英美法共同的法理,而且早為羅馬時代的《查士丁尼法典》所確立,何況是大法官自己製造的法 律障礙。某些大法官自以為高明的「技術擊倒」,其實是常識欠缺及法律無知。
某些大法官此種表現除了為智者所不取,自取其辱之外,其實有司法實踐上 機制,也不像立法「有錢」(控制預算),憑什麼大家要尊重最高法院。無他,只有憑藉解釋所表露出來的道德勇氣,贏得人民的敬重及社會的支持。果然,美國民 眾對最高法院的支持,在30年代挽救了法院免予羅斯福總統「改造」最高法院的企圖。我們的大法官難道自以為擁兵控財,在「黑袍」加「密室」的作業方式之 下,就可以無視法律的邏輯,民心的向背和歷史的譴責了嗎?
台灣的司法從上到下狀況連連,風雨飄搖,怪不得賴英照要說「心身俱疲」「不如歸去」。
行政單位一句 「應由大法官解釋」,或許表現司法改革只是光說不練的煙幕;司法院的「不予受理」,卻顯示「大」法官的頭「大」「肝」小。相較之下,監察院極為謙卑中肯的報告,或許至少保住了台灣社會改革的一絲微弱的火種及希望。
作者為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戒嚴法》釋憲聲請三位義務委任律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