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今天的社論是:『死刑存廢:法務部長不是第四審』,原文在此: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467712.shtml
我今晚才剛從華語電視新聞裡得知此一消息。
第一時間的感想是:太離譜了,簡直可惡!
中年夫婦愛女無辜被歹徒殺害,歹徒三審定讞,王部長居然可以拒簽死刑執行令?而且由來以久,這還不是第一次 ── 她竟然一直都是如此!難怪一個陳聰明搞了忒久,而最後還不是她弄下來的。
家屬在電視上哭得死去活來,直稱王清峰是魔鬼。
據說王部長是虔誠的佛教徒,一向反對死刑。這麼說來,王清峰確實是虔誠信佛的魔鬼教徒。
她在答覆記者詢問時說﹝在此我不 quote,因為新聞轉瞬即過,我無法保證字字句句完全符合她的說法﹞,如果死刑犯因此能改過自新,她願意辭去官職,代為受刑,甚至下地獄。這是「中華民國法務部長」在電視上告訴大家,臉不紅氣不喘,親口說出來的話。
我簡直不敢相信我的耳朵﹝和眼睛﹞。
那邊廂,受害人的父親正在「呼籲」王部長下臺。
下臺?還呼籲?這種魔鬼也能當法務部長,中華民國的法律何時才能讓主持正義?
我相當確定王清峰非常不願意「做壞人」,她一直以來是如何處理陳聰明的?不健忘的臺灣民眾當毋需我在此贅述。一件讓這麼多人痛苦這麼久的事,完全違反常理,她也可以就這麼僵在那兒,跟輿論、民意耗這許久!
可是至少陳聰明那回事並不「人命關天」,忍一忍也就過去,而且陳某畢竟也下臺了。
但這拒絕執行死刑之荒誕無稽、之傷天害理,不下死囚本身的犯行。罪犯加害的是死者,王部長加害的是家屬。死者家屬的痛苦無助,是王部長一手直接造成的。她憑什麼可以這樣二度傷害人家?為什麼不讓王清峰去被人二度傷害?
如果王某可以隻身抗法,中華民國還需要法律嗎?王部長的意志不就是法律了嗎?
問題太多了,且試略表如下:
第一,這是公然違法。聯合報太客氣了,只用「枉法」二字。歹徒並非還在上訴之中,都三審定讞了,身為法務部長居然可以公然抗拒不予執行,這是什麼法律體制?國還有國法嗎?Look,我不是不知道死刑執行令為何需要法務部長的簽字,我也可以接受法務部長可以以技術上的理由拒絕認同。但是一個法務部長當然不可以長期用「堅壁清野」的方式 vitually 推翻整個司法體系經過繁複訴訟程序後所得的判決!這種部長不必「呼籲」,也不可等她辭官,馬總統應該直接立即攆她下臺,然後依法究責之!
第二,不論王清峰是否出於﹝根本說不通的﹞「人道關懷」,她都無權將自己的意志凌駕在國法之上。「人道關懷」不是壞事,本應人人具備。但人道關懷早已涵括在一個國家的法律條文之中,否則我國即是魔域。王部長毫無資格自己再在國法之上「補以」她個人的「人道關懷」,否則正義何在?公理何在?她以為她是誰啊?
第三,如果王清峰的著眼點是她的佛教信仰,那麼這就不是普通的謬誤了。一個人要以宗教信仰立身處世是他或她個人的自由選擇,但據之以為職業上的行事判斷基準,又是公務員,還是個部長,更甚者,這不是什麼內政部或外交部,這是「法務部」耶!王某之不適任已極其明顯,監察院不彈核,馬總統不讓她下臺,以後臺灣出現革命我告訴你,國民黨這票白癡可以從花蓮、臺東東向跳海自盡,沒有人會阻攔。
第四,大家可別以為王清峰真的是慈悲為懷,我佛善哉什麼的,她「辭官,受刑,下地獄」不是沒條件的。她說了「‧‧‧如果死刑犯因此能改過自新」,這是個「但書」耶!她再怎麼救苦救難活菩薩也沒好心到無緣無故願當替死鬼。都三審定讞了的十惡不赦之徒早早槍而斃之才是正理,還講這些不是人開得了口的鬼話盜名欺世,王清峰安的是什麼心?她不但毫無正義的概念,而且道理完全不通,根本不合邏輯!我這輩子聽過最接近這種胡言謬語的是將近三十年前在臺時看的一部連續劇,叫「雪珂」。每晚八點檔轟轟烈烈上映,看了害我天天吐到胃酸逆流。
第五,而且是最嚴重的:王部長憑什麼以為中華民國國法可以如此這般五鬼搬運、條件交換式的「代受刑、下地獄」?上次有此一說是扁家的吳淑珍,想「總攬」所有罪行上身,以降低對他們家其他「可受刑」成員們的「損害」。可是吳淑珍不是「法務部長」耶!王部長,妳捫心自問:「妳還像話嗎?」
馬總統,夠了就是夠了,像王清峰這種「法務」「部長」是絕對行不通的,她最適合的是在家帶髮修行,每天頌經禮佛普渡眾生,或者就讓她走路,回去當她的「人權律師」。如果屠戶不殺豬,將軍不打仗,法務部長不務法,中華民國還玩什麼?大家去死算了!
老天爺,你也嘛人道關懷關懷,別再拿王清峰這種人開我們臺灣的玩笑了!
- 41樓. SCFtw22010/03/22 22:13[2010-3-22] 評論2010-3-18蔡正元〈完全廢除死刑並非歷史潮流〉,兼談【殺人償命】 a
a.
https://city.udn.com/3028/3913342
評論2010-3-18蔡正元〈完全廢除死刑並非歷史潮流〉,兼談【殺人償命】
發表地點:政治社會》政治時事》政治肥皂箱
發表時間:2010/03/22 21:55蔡正元說:『王清峰的盲點是看不清楚那些要求對殘酷殺人罪判處死刑也是一種意識形態,這種殺人償命的意識形態和廢除死刑運動並無高下優劣之分。前者要面對濫施死刑的風險,後者則要面對縱容殘酷殺人犯的指控。然而殺人償命的觀念卻是更廣泛的植根於漢族文化,並形成法律制度。』
在二十世紀下半葉的廢除死刑主張開始在歐洲得勢之前,殺人償命的觀念舉世皆然,並非漢文化獨異。
“罪”就是應當受到處罰的不良行為,這個處罰就是“刑”。在法理上罪與罰是同時產生的,不良行為而不被認為必須受罰,那麼這樣的不良行為就不是罪行,做了這樣的不良行為就不是犯罪。法律規定了罪與罰,罰包括賠償。【有罪則當罰】是法律的根源精神,否則人類社會不會產生法律。法律維持社會,沒有法律的社會是走不下去的。
【罪刑須相當】是在法律條文組織的內部維持一條條罪罰規定之間相對的公平,小罪處小刑,大罪處大刑,這其實是在求合理。死刑剝奪罪犯的生命,是極刑,極致之罪才處以極刑,如果社會上的人民普遍認為殘酷殺人之罪應處死刑乃是合理的,其刑與其罪相當,那麼,說要求對殘酷殺人的罪犯判處死刑“也是”一種意識形態就有點像為賦新詞 -- 請問【小罪處小刑】是不是一種意識形態?當然不是。 -- 那麼【極致之罪處以極刑】為什麼是?
荀子說:『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劉邦進了關中,與老百姓約定說:『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這些無非就是小罪處小刑,大罪處大刑,殺人處死刑,依罪之輕重定刑之輕重,也就是【罪刑求其相當】。刑的本質是“抵罪”,這個“抵”包括賠和償和贖,是“等值付還”的意思。人命關天,人命無價,無法賠償,殺人者以己命償之,如果人民普遍認為合理,那麼這大概說不上什麼意識形態不意識形態的。古代猶太人的社會習慣是『以命還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這是『等值以怨報怨』,然而求的不過是最起碼的人際公平,因為 -- 以眼瞎為例 -- 第一、眼瞎無法復明,第二、這不過是討還本金,並沒有把利息計算進去。而如果這受害眼瞎者完全無辜,而且這個致人於瞎的犯罪者手段殘酷,那麼以兩眼還一眼都很難說是不合理。《論語》裡有這樣的對話:『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禮記》裡有後來的戰國儒者關於社會法制的統治者觀點:『以德報德,則民有所勸;以怨報怨,則民有所懲。』,所以孔子所說的『以直報怨』百分之百就是『以怨報怨』。孔子舉出仁心,照耀千古,是地球人文化史上屈指可數的道德理論家,但孔子明確地認為『以怨報怨』才合理,這樣的關於如何償付人己恩怨的態度和原則至少在精神上與古代猶太人沒有什麼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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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贊成蔡正元「各有優劣」式的觀點。罪罰相當是公正公平的。殺人者死並無不當,何況現代的死刑已經竭盡一切可能減少死囚的痛苦,和殺人者的屠戮行為相比,已經非常「便宜」他了。若欲推動「安樂死」,可以基於人道理由加以考量甚至立法施行,但就是非死不可。
罪與罰不是買賣,不能討價還價。即使被害人家屬全數願意原諒加害者,社會也不能同意。私刑和「私不刑」都不是現代公民社會可以接受、容忍的,原因就是「犯罪行為不是私事」,除非是「告訴乃論」的輕罪。不喜歡罪罰相當或不讓你「私刑」、「私不刑」的,何不自行設法活在古代?像王清峰這種想「替」被害人家屬原諒加害者的言行,應受撻伐,沒啥好說的。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於 2010/03/23 04:28回覆 - 40樓. joycelinlin愷悅2010/03/22 11:46今早讀了另兩篇
今早巧讀兩篇同論死刑改為各種無期徒刑的文章,一篇提及死囚的各種刑期與社會期望的公義,一篇提及讓死刑犯終身服精緻農務和自擇安樂死:
- 39樓. SCFtw22010/03/21 22:0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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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廢死既成事實,很難退回原點,很多人也就算了,這是人性。人民可以收買,這是常識。廢死可以得到道德美名,人是喜歡好名聲的,這是人性。廢除死刑多年之後贊成廢死的民意增加,這不難理解。
『我衷心祝福王清峰女士在她廢死刑的號召下能激發更多台灣民眾和政治人物的良心。』
反對廢除死刑就是自己的良心不夠,支持廢除死刑就顯示自己的良心充足,但支持廢死者“至今仍然”衹拿得出壹點像樣的道理(死刑不能免於誤判的可能而人死不可復生,這是唯一的像樣的道理,但因此而廢除死刑有些像因噎廢食),這樣貶斥異議者良心不夠未免欺人太甚。這是藉道德之名欺人,尤為醜陋。
以上評論完畢。其他的可評部份我在前幾天貼出的四篇分別針對四篇報頭文字的評論裡已經相當充份地反駁過了,這裡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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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31800434,00.html
孔傑榮專欄 - 死刑爭議 趕快釋憲
2010-03-18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孔傑榮 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陳玉潔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網路蜘蛛的肥皂箱 裡 NetSpider 有一文:廢除死刑?萬萬不可內曰:
『請問 廢除死刑之理由何在?Google 一下會發現居然有一個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網友醉夢者整理出他們提出的
理由有(參考引用文章):
一、如果人不應該殺人,為何我們同意國家殺人?
二、死刑不是解決犯罪問題的萬靈丹。
三、冤案 不能避免,死刑不能回復。
四、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與廢除死刑同等重要。
五、廢除死刑是國際人權不可逆的趨勢。
六、廢除死刑已是民意 趨向。‧‧‧‧‧‧‧‧
「廢除死刑
聯盟」各項論點,說來說去只有 第三項有道理。』與你的死刑不能免於誤判的可能而人死不可復生,這是唯一的像樣的道理不謀而合。
就是有人一輩子到死不懂何謂「人有常情,事有常理」。
人生最大的痛苦莫過於與這種人同生同世!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於 2010/03/22 02:42回覆 - 38樓. SCFtw22010/03/21 22:01駁2010-3-18孔傑榮〈死刑爭議 趕快釋憲〉
{Part}.
https://city.udn.com/3028/3912059
駁2010-3-18孔傑榮〈死刑爭議 趕快釋憲〉
發表地點:政治社會》政治時事》政治肥皂箱
發表時間:2010/03/21 21:30『很少有證據顯示死刑能有效嚇阻殘暴的犯罪。』
一、認為【死刑能有效地嚇阻殘暴犯罪】是常理常情推斷,不認為死刑能有效地嚇阻殘暴犯罪的人必須提出可用為證據的事實或者拿出極有力的論說來打倒這個常理常情推斷,不循此徑,卻說『很少有證據顯示死刑能有效嚇阻殘暴的犯罪』,這是智力中上而且有人生經驗有社會歷練的人不能接受的。
二、死刑一直長期存在,所以很難找到顯示死刑能有效嚇阻殘暴犯罪的證據,這是很簡單的道理。說『很少有證據顯示死刑能有效嚇阻殘暴的犯罪』差不多等於無視於這個簡單的道理。
三、有人(如在美國和南韓)提出死刑減少執行之後殘暴犯罪極顯著增加的統計數字,然後有別人指出這個調查研究有問題,所以結論不可採納。不管怎樣,廢除死刑多年的社會是“否證”【死刑能有效地嚇阻殘暴犯罪】的最佳場所,然而支持廢死人士一直未曾提出【死刑廢除多年之後殘暴犯罪並未顯著增加】的統計數字。
四、菲律賓在1987年廢除死刑,但不過一年之後,重大刑事犯罪率大幅上升。從1994年開始,菲律賓恢復死刑制度,2006年又廢除了。這是無可辯駁的【死刑廢除之後殘暴犯罪立刻顯著增加】的實例,但是主張廢死人士視若無睹。幾個月前菲律賓發生的“選舉大屠殺”震驚全世界,很難想像在一個死刑制度正常施行的社會會發生這樣的事。
五、綜上,支持廢死人士今天仍然大聲說『很少有證據顯示死刑能有效嚇阻殘暴的犯罪』衹不過是持續表達一種空泛的懷疑。藉著如此這般的空泛懷疑來堅決反對一項普世長期存在並施行的重要的社會制度至少在學術界人士絕不是一種光榮,因為這個行為既不反映理性,也不反映道德,而衹反映一種由愚昧引導的固執。
『一個國家需要堅定、有力、及富想像力的政治領袖,才能永遠停止處決。』
在一個宗教勢力不強的國家,即便是由絕不可能的七成選票送上寶座的政治領袖也不可能 -- 事實上是不能 -- 違逆十多年來持續有七到八成人民反對的社會制度變革,此理至明。
『大部分的歐洲國家在廢死刑後,民意大多轉向贊成廢除。』
一、那麼,大部份歐洲國家在廢除死刑之前民意是反對廢除的。那麼,那些歐洲國家的政客在玩什麼不要臉的遊戲?廢死在歐洲為什麼會形成風潮?比方在義大利,那個過程據說是很醜陋的,涉及惡貫滿盈的黑手黨大哥想逃避死刑制裁。支持廢死人士為什麼不願意說說這些醜陋和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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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個行為既不反映理性,也不反映道德,而衹反映一種由愚昧引導的固執。
這個一針見血。
那麼,大部份歐洲國家在廢除死刑之前民意是反對廢除的。那麼,那些歐洲國家的政客在玩什麼不要臉的遊戲?廢死在歐洲為什麼會形成風潮?
這個厲害!
這些人快變成 cult 了。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於 2010/03/22 02:30回覆 - 37樓. SCFtw22010/03/20 13:35我打的是當代歐洲流行的人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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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udn.com/SCFtw2/3868682
SCFtw2(SCFtw2) 於 2010-03-20 13:00 回覆:
我打的是當代歐洲流行的人權觀念,這個歐洲版觀念天大地大無所不包,一望而知屬於某一類才分不高的理論型學者的偏好。一個概念不斷地擴張範圍增添內容,把沒什麼緊密相干的東西也拽進來,這個通吃型概念的價值就愈來愈低,但是這樣的概念可以滿足許多人的心理需求。自然科學界有一些概念在提到用到的時候最好附註廣義狹義,不然就容易造成語意不能被準確地理解。這是"名實"問題,屬於重要的"思維須知"。大一的通識教育應該教這個,不過通識教育在臺灣紅了一陣子之後現在好像有人在打擊了。
歐洲的這個雜菜麵人權觀念美國人不吃,美國政府照美國自己的標準發佈國際人權報告,歐洲的國際人權組織("人權國際"這個譯詞是個傳統大錯誤,the Republic of China當然不是"民國中華")照歐洲的標準發佈國際人權報告,美國報告的問題是官府在裡面多少混進了政治目的,歐洲報告的問題是通吃型人權觀念道理可疑。美國人拳頭大,敢拿美國版人權觀念大打中國共產黨帝國,在道理上打得對,中共帝國卻總要用歪理反擊說民主並不衹是西方那一家。歐洲權力分散,拳頭也小,就拿歐洲版人權觀念打亞非拉國家,力量大的亞洲民主國家就不大吃這一套,畢竟在這些自由開放的民主社會裡人民的理和人民的情理所當然地決定了(不是可以決定,不是足以決定,而是決定了)人民的法。歐盟和英國對有長期穩定的七成八成民意反對廢死的這些非宗教民主社會的政府施壓到蠻橫的程度,這是低級,不是高級,這是幼稚,不是成熟,這是愚昧,不是明智,這不是道德,衹是霸道。英國駐南韓外交官在死刑這件事上公開打南韓,英國駐美大使為什麼不照樣公開打美國給世人瞧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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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色 highlight 部分說得好。一個國家的民意決定這個國家要不要有死刑,人權也者,當然不可能全球皆同或面面俱到。關鍵是,這決定是不是共同民意?像「不正常共和國」這種永不還政於民的國家,人民之於法律只有「被執法」的份,那有「參與立法」的份?更別說國家在黨機器挾持下根本不依﹝國家在黨機器挾持下所立的憲﹞法治國!
美國自己也有死刑,美國民意認為罪大惡極者該死就該死,以之為侵犯人權者不是沒有,但是是絕對少數,就像臺灣的王清峰以及你駁的這些流輩。美國如果怕歐盟或母國英國就不叫美國。它們不管多數少數,敢來打儘管來,美國不吃這一套,因為美國人不吃這一套。
不正常共和國每年一到「人權報告」時節不是色厲內荏就是氣極敗壞,終就還是莫可奈何。就像以前陳水扁和連戰進行總統選戰公開辯論時前者對後者的抗議一樣,阿扁不滿兩個人站著一比,自己矮一大截。給加個踏腳墊後,連戰調侃說這是「立足點不平等」。這還算客氣的,連營有人就說:「不高興太矮你自己想辦法長高點嘛!」
中共正如阿扁,要想不讓人說三道四最好的辦法就是改善自己的人權記錄。除此別無他法。還發表什麼美國人權記錄,誰屌你啊?你自己的人權記錄夠好,才有資格批評別人。
今天的新聞說大陸一群勇猛「博客」已經突破中共撲天蓋地的網路封鎖,用人海戰術的方式也撲天蓋地的反封鎖回去,刪了再貼,無站不到,以量制防,蓋了又蓋。這群人在深山裡「網聚」,暢談實現網路自由的快感,並預言中共終將屈服於網際網路的絕對自由理念之下,這極可能成為壓垮中共的最後一根稻草。
谷歌也準備週日正式宣佈退出中國市場,股價因此大跌,百度則大漲。但谷歌的做法是對的。一個公司大到這種程度,已經「富可敵國」,不應也不能在道德上顯得猥猥瑣瑣,曖曖昧昧的。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於 2010/03/20 14:49回覆 - 36樓. SCFtw22010/03/19 20:46[2010-3-19] 評作家胡晴舫2010-3-19〈廢死刑先談人權〉b
b.
這個道理也是很簡單很基本的。},翻譯成聯合國人權憲章,即人生而有生存權{我剛剛講的那些【政府目標/國家的內政目標/社會的政治目標】主要是社會愛心、社會福利、社會照顧、社會救助、社會和諧、社會共樂、社會公義,這裡面衹有人際互助而沒有人際競爭,目的是造成成員共存共榮的社會,屬於發自個人的道德心而由制度規範或引導的個人的社會行為,這些目標和行為跟【人的生存權】之間有什麼直接的關係我一點也看不出來。人的生命既已存在,他人不得蓄意滅除之,這是當然,這是由最根本也最重要的社會共識所支撐起來的最根本也最重要的在【人際對待】方面的社會規範。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一個人自由行動的權益範圍不能壓縮或超過別人同樣自由行動的權益範圍。關於生命,個人權益就在這裡,也衹在這裡,【人的生存權/生命權】由這兩條由社會所規範的關於【人際對待】的律令(指前一條)和原則(指後一條)界定。【人的生存權/生命權】並不是一種第一義的、積極的、擴充性的、強大的、不可抗拒的權益。作為一種人權,它的重要程度並不超過人生而即有的【被平等對待權】。我自己形成的觀點如此。},每部現代憲法均明文規定,國家功能在於保護並協助人民執行這項自然權利,而沒有權力剝奪。{一、國家的功能當然不止於保護並協助人民執行【人的生存權/生命權】。二、【人的生存權/生命權】的內涵顯然有爭議。三、保護人權最強的美國憲法是不是落伍了?}
因此,進入人權討論框架時,廢死辯證其實應該倒反,不是該不該廢除,而是為何需要死刑,社會正義究竟為何,死刑如何成為執行社會正義的必要選擇之一,更須深入推敲細節,誰有權決定、誰的罪行值得一死。討論死刑存廢時,先釐清此點邏輯非常重要{遺憾的是這些常識在臺灣當前的主張廢死人士並不是常識。},因為這牽涉到個體與國家之間的關係,以及我們如何想像自己社會的氣質樣貌,畢竟法律的目的即用來維護社會的終極價值。{法律的目的在維持社會,靠的是維護社會的基本價值,而不是終極價值。}
人權社會與極權社會的最大差異,就在個體是否優先於國家{極權體制指極端的政治集權,相對於民主體制,因此不宜將人權社會與極權社會並置比較。},法律主要用來保障個體生命,而不是為了維護國家統治{法律懲治犯罪並賠償損害。法律的目的在維持社會。見PS 2}。一旦思考把個體先置於前,所有社會配置都將改變{說辭顯然過於誇張。},政府的角色、權力與任務也跟著調整,國家執行法律的權力來自人民,而不是政府或執政黨{在真正實行三權分立制衡而且言論自由的國家,本國人民之理和情決定本國之法,這是天經地義。這話我前天和昨天都說過。從法務部長馬英九到法務部長王清峰,中華民國社會反對廢死的民意一直維持在七成八成,這個簡單的事實這一個禮拜以來聯合報和中國時報上經常有人提到,不知道你有沒有讀到。}。
確認人人皆有生命權的前提,才會理解為何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來自人生而即有的【被平等對待權】。平等觀是絕對道德的根源之一。道德是理性與情感辯證的產物。},{omitted}.
誰有權決定、誰的罪行值得一死。討論死刑存廢時,先釐清此點邏輯非常重要{遺憾的是這些常識在臺灣當前的主張廢死人士並不是常識。},
這句駁得好。我可以追加一個回答:當然是人民有權決定誰的罪值得一死,不但有權決定,也已經決定,堅決決定,一直都如此決定。妳還有什麼自己釐不清的地方?
畢竟法律的目的即用來維護社會的終極價值。{法律的目的在維持社會,靠的是維護社會的基本價值,而不是終極價值。}
學而不思則枉。下筆時「終極」兩字讀起來挺順溜,想都不想就寫下去,一腦袋漿糊!
文人不是不能搞邏輯,要搞就得先好好想、細細想,不能僅以「順暢」為能事。
確認人人皆有生命權的前提,才會理解為何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來自人生而即有的【被平等對待權】。平等觀是絕對道德的根源之一。道德是理性與情感辯證的產物。}
沒有人會笨到不「確認自己有生命權」,這句廢話和法律之前人人平不平等有什麼關係?學而不思則枉。下筆時忽然覺得這句結尾挺漂亮,想都不想就寫下去,一腦袋漿糊!
如果主張廢死的都是這種腳色,那就和靠阿扁來推臺獨沒什麼兩樣。頂多只能「擾亂社會秩序」,"stir up the shit"也。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於 2010/03/20 02:38回覆 - 35樓. SCFtw22010/03/19 20:43[2010-3-19] 評作家胡晴舫2010-3-19〈廢死刑先談人權〉a
a.
總的來說,王清峰女士為台灣做了件好事。{整體而言還是分開來說都是大壞事。這兩年來她幾乎未曾利用她自己法務部長的職權為她的廢死主張推進任何事(據說廢死是緊要公務而她差不多無所作為)。然後她這個法務部長【公開明言以職權堅決抗法】,違反了最根本的社會共識(法務部長豈可以個人信念而知法帶頭犯法?)。這兩點早就人盡皆知了,很難知道你為什麼好像至今不知道的樣子。}
扁家弊案猶如死馬打了幾年,吳內閣只懂民粹舞動,選舉短視文化漫淹全島,社會逐漸喪失理想,無事不扯政治陰謀,公共平台不見台灣認真思索價值。
雖然廢死討論不過幾天版面,立刻以王女士下台作為句點,媒體很快、回去慣常的女星家暴與五都選舉等「棉花糖」議題 - 看似龐大、咬下去什麼都沒有 - 然而因為王女士,廢死這類飽含現代精神的嚴肅議題已經出現於社會討論的地平線,即使目前台灣主流仍不能接受,至少刺激了眾人思考,理解死刑其實不是簡單的「以眼還眼」{傷人失腿的法定懲罰不是砍腿,死刑本來就不是簡單的以眼還眼。眾人沒有你認為的這麼笨。},而是一項沈重的社會選項{八成民意維持多年至今,這八成民意現在很不高興絕大多數主張廢死人士的道德大頭病,道德大頭病迎頭痛打都治不好,死刑制度何沉重之有?}。
雖然堪稱最民主的華人社會,台灣對人權的概念仍止於言論自由與政治權,尚未包括對生命權的全面保障。所謂人權國家不只讓人民選總統而已{【讓人民選總統】是民權,即公民權(civil right),而不是人權(human right)。這個基本觀念你弄錯了。見PS 1},而是做到中國古籍所勾勒的大同世界,「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照我的觀點,這些屬於社會內政方面關於【社會大眾的良好的個體生存狀態】的終極政治理想,泛愛其心,社會福利其制,總之以人民的福利和幸福為依歸。人民在社會契約下把管治社會的權力交給政府,而政府最要緊的內政目的除了人民的普遍增富之外就是營造社會的和諧狀態、共樂狀態、公義狀態、和永續可能,所以在理論上不應該把【政府在內政上所應該做到的這些能使社會大眾維持良好的個體生存狀態的施政目標】籠而統之一骨腦兒塞進人權這個包包裡。糟糕的社會這兩方面的目標大致都做不好(少數富而且社會福利很差,或均窮之下社會福利也不怎麼樣),良好的社會這兩方面的目標大致都做得好,這基本上是政府的能力問題和道德問題(長期存在的良好的開明專制在民主意識不發達的時代也可以做到),而不是什麼人權問題,其理至明。再者,政府有錢才能做好社會福利,而有錢的人民多了政府才會有錢,能使人民普遍增富的施政是政府的當然內政職責,所以,如果沒有把【能使人民普遍增富的財經施政】當做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 -- 而衹是把【能使社會和諧、共樂、公義、和永續的社會福利施政】當做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 -- 在事理邏輯上是很糟糕的。 -- 不過,如果把政府在這兩方面的良好施政都當做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那麼衹要在政治理論上建立壹個新觀念就好了 -- 那就是:政府的良好施政是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 -- 不過這個“新觀念”所包含的內容其實陳舊得可以 -- 政府不就是要為人民謀幸福嗎?政府施政良好難道不是理所應然嗎?在社會契約下人民有權力(power)要求政府施政良好,那麼人民為什麼還有必要在乎【政府的良好施政是人民從政府應得的權益】呢?最後,這些事跟人權有什麼關係呢?如果一定要說跟什麼什麼權益有關,那也是民權,而不是人權,是一個社會公民的公民權益,而不是一個人生來就有的人權。這個道理也是很簡單很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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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晴舫這名字很漂亮,既是作家為什麼民權和人權她分不清楚?幸好她沒提「產權」,否則人權這大包包在她筆下又多一項。
又是一個「學而不思則枉」的例子!If one doesn't know how to THINK, s/he then won't know how to KNOW.
文筆很好,會寫的人下筆和會講的人開口一樣容易。下筆 / 開口容易也就易淪入「不思則枉」的圈套裡。寫的人不思其理,只注意讀起來順不順溜;講的人也不思其理,只注意聽起來順不順耳。
你也挺能剝洋蔥的。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於 2010/03/20 02:13回覆 - 34樓.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2010/03/19 05:16
- 33樓. SCFtw22010/03/18 22:39駁台南市副教授李佳玟2010-3-18〈死刑 真有那樣容易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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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ity.udn.com/3028/3908607
駁台南市副教授李佳玟2010-3-18〈死刑 真有那樣容易嗎?〉
發表地點:政治社會》政治時事》政治肥皂箱
發表時間:2010/03/18 21:52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x112010031800431,00.html
死刑 真有那樣容易嗎?
2010-03-18 中國時報 【李佳玟/台南市(副教授)】這一星期來關於死刑存廢的爭議,對於死刑的支持成為新的「政治正確」{第一、七到八成人民反對廢死是法務部長馬英九時期到法務部長王清峰時期不變的民意。經常調查,結果不變,而且這個長期穩定的民意這一個禮拜以來報上早已多次指明,所以你『這一星期來……對於死刑的支持成為新的「政治正確」』這話實在是讓人無從批評起。第二、惡性殺人的死刑犯“伏法”了,報上都會報導,這是我們臺灣的慣例。這幾年來報上不再出現這種新聞,記者沒有提醒人民,人民也沒有查問,這就是新的「政治正確」。所以我覺得你跟這些天來文字見報的許多別的主張廢死者一樣,是不甘潰敗,在倒打一耙。}。死刑講白了就是殺人,改個名字,用比較複雜的程序,涉及比較多的人,躲在抽象的國家後面,都不能改變這件事本質就是殺死一個人。{你這個述說所指責的對象換成“戰爭”也合適,而戰爭是一舉殺掉無以數計而且其數無法預知也沒有上限的人,所以你“必須”也是一個【無條件反戰】的人。凡戰爭都不正義,所以中華民國應該解散軍隊,而且外敵跑來殺你,你大概被殺了就認了就算了。話說到這裡,我想已經夠了。}
然而,殺人的責任卻因為法律規定而被模糊掉。法務部長可推說,他簽署死刑令是因為法官判處死刑;法官可推給立法委員、立法委員可推給社會大眾、大眾也不覺得自己需要負責,因為扣扳機的不是他。就連負責執行的劊子手也可以說,他只是代替國家代替大家殺人。於是乎,在重重的機制下,有一個人死了,卻沒有人覺得自己殺了他。{第一、戰爭之例仍然適用。士兵在戰場上殺人無責,這連法律都不必規定,總之無責。第二、法律是“維持社會存在”所必需的東西。法律中有死刑,這是宇宙間所有的高智生物社會都會發展出來的絕對強制性社會規範,由制度規定過程,過程走下去了,衹要沒有出現不正當,死刑宣判與執行的結局就是正當的。依職務權責參與這個過程的人不過是在“奉公”,描說這些人在推卸殺人的責任或者認為【殺人的責任因為法律規定而被模糊掉】實在是有些無聊。第三、法律、人權、公平、正義、公義這些可以歸納為一個“正當”。要推翻【這個制度和這個過程的正當性】必須依理依德依證得出【這個制度和這個過程的不正當性】。不由此道,則為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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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反駁實在過癮!
這位副教授的文是所有主張廢死裡最荒謬的一個。很奇怪她怎麼敢發表?要換是我無論如何也得修飾修飾,把文意弄得至少表面上看起來稍微合理些再說。現在國內大專院校的副教授級人物該不會都是如此這般吧?我希望。
美國前不久有過類似她第一句話那種情況出現。忘了是那次選舉,可能就總統吧。有人質疑,該不該讓一個回教徒參選總統,因為有人懷疑歐巴馬有回教背景。當然正反雙方的意見都有。
正方說宗教自由,反方說回教是美國敵人,雙方打得火熱。中間派的人說,總統參選人的宗教是 irrelevant,這聽起來還合理。
馬上就有基督教的跳出來質問,信什麼教是 irrelevant,那麼不信教的無神論也 irrelevant 嗎?還是 relevant?他們等同行屍走肉﹝我的會意,英文可沒這四字成語﹞,無神論者有資格參選總統嗎?
人只要敢當眾起乩,就沒有什麼不敢講的話。
剛在歷史頻道看的,十一世紀十字軍「起義」,將耶路撒冷城的回教徒、猶太教徒、以及無神論者這些「異端」來個血流成河的趕盡殺絕,終而收復「聖城」,具體實現了聖經邪不勝正的預言。
很好。到了第十四世紀,回教徒也來個聖戰,一舉將十字軍也來個血流成河的趕盡殺絕,終而收復「聖城」,具體實現了可蘭經邪不勝正的預言。
邊忙別的邊聽來的,別對時期太認真,先後也有可能顛倒,我的歷史知識雖然乏善可陳,但這兩教一來一往分別屠戮對方各有斬獲確係事實。大戰之處還有個名字叫「馬基朵」,就是現代所說的「阿馬其頓」,亦即世界末日人類大戰的主戰場。
非理性的本身就是最大的罪惡。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於 2010/03/19 05:04回覆 - 32樓. SCFtw22010/03/18 00:40道德麵團+馬不作事+王不沾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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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不作事"與"王不沾鍋"
http://blog.udn.com/SCFtw2/3859547
【法務部長王清峰抗法去職事件2010-3-16後續新聞】馬英九兩年前思慮欠週以及其後持續思慮欠週所導致的惡果
【法務部長王清峰抗法去職事件2010-3-16後續新聞】監察院調查王清峰案的重點應該是【法務部長公開明言以職權堅決抗法】
【法務部長王清峰抗法去職事件2010-3-17後續新聞】『馬政府只將簽署兩公約當做人權成績單,簽約後不宣導、不教育、不辯論、不說服乃至不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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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衲呀~~~張作家的blog在哪裡?
我上網查了一下,張作家年三十餘,臺大社會學系畢業,才女之類。
這些人的共同問題是 --- 平時就支持這個,但毫無理論鑽研,也未曾獨立思考,歐盟如此慓悍,壓迫世界,想想自己當然衹有跟風的份,反正跟著喊口號不會有錯,其實自己的腦子裡除了一些空泛的道德信念之外差不多什麼都沒有,事到臨頭,需要表現了,就當然衹拿得出那些道德經文開始唸經誦咒,以上對下之姿傳一番道,被迎頭痛擊了,道德病就發作得更兇,如此而已。這個狀況在王清峰身上最清楚,可憐她幹了兩年法務部長,竟然不曾利用法務部自己的專業人手編纂出一套像樣的論駁資料來。事實上他們"廢死事業體"應該就是沒有什麼高級資料,平時仗著歐盟和國際人權團體狐假虎威,現在爆出事來,老虎皮就立刻被扒掉了,原來是光屁股。李家同的大文章似論非論似證非證,無非是要求大家學著他做聖人,他好像在對大家說:『你們為什麼不想學著做聖人呢?』那位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努力地蓄積了一堆人民共識之後提出一個大哉問,以為他這一問出口之後必將出現萬人瞠目結舌之景,其實這個大哉問仍然是一隻紙老虎。今天這位張作家的思維能力比不上哲學系教授,聲勢卻強,其敗也速,她的知識根柢大約也就比我前天說的那些麵團甲乙丙好一點罷了。從王清峰開始,這些人就是從來沒被公開痛打過,一個個好似都以西施王嬙自居了,真是可笑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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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說你 post 出來她那個 link 啦。
這些人博碩士很多耶,動動腦想想扎實點的理論有那麼困難嗎?
臺灣不會走上韓國那趟冤枉路的。韓國人慓悍、愛走極端。連續劇俊男美女一走紅,全國馬上少女整型小男塗口紅。開始念古懷舊了,立刻向聯合國申請端午節世界文化遺產。女子高爾夫在美國打出點成績了,「大長今」就「置入宣傳」說高爾夫是他們祖先發明的。
你提的這幾個王姓李姓張姓道學家,在臺灣生存的空間不大,聽他們話的人不會太多。臺灣人缺點不少,可是優點更多。人情味濃、講義氣、挺 underdog,富同情心、有正義感、基本道德觀念強、不恥卑鄙下作的言行,都是臺灣人的優點。
這幾人廢話連篇,只要他們不提正義如何貫徹執行,傷痛如何賠償彌補,廢話永遠就是廢話。
我是因王清峰事件才猛然驚覺,以前是誰把她弄上真調會臺面的?這麼沒有正義感的人如何主持真調會?怎麼調?調什麼?簡直在開玩笑!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於 2010/03/18 04:59回覆還有最近發現「學而不思則枉」的人很多,像我以前背南京條約,光一個年份1842 就背得死去活來,臨考時又忘記。
長大後才瞭解,這現象是因為 1842 沒什麼可以「思」的東西,不過一個數字而已。牛頓重力公式我高二只看過一眼至今不忘,因為內裡大有來頭,每個符號都有意義,它們之間的關係也非同小可。
你常講的「道德怎麼回事」、「正義怎麼回事」、「法律怎麼回事」,都是這些人不曾想過的問題。他們不可能愚笨,但你要是問他們這幾個問題的話,我猜答案大概是:「道德怎麼了?」、「正義怎麼了?」、「法律怎麼了?」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於 2010/03/18 05:12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