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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5. 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戴資穎條款」「謝淑薇條款」已初審通過
2017/05/06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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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球后戴資穎榮獲亞錦賽冠軍卻因比賽服裝不合而不開心(2017.05.01.蘋果日報/法新社)

    去年里約奧運先後發生謝淑薇退賽爭議與戴資穎球鞋事件,最近戴資穎榮獲中華隊55年來第一次羽球亞錦賽的女單冠軍,卻不開心,反映有關球衣不合身問題。才引起民進黨立委劉世芳、許智傑、黃國書日昨(5/2)召開記者會,炮轟體育署從去年至今發生一樣的事,卻根本沒改善。與會立委要求儘速修正《國民體育法》並訂定細則,針對單項協會做出改革。

終於在5/3日初審通過的國民體育法修正案第37條,選手或教練若對代表隊選拔、參賽資格感到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或仲裁,堪稱「謝淑薇條款」;第32條則被形容為「戴資穎條款」,規定合作廠商須尊重運動選手之特殊需求。

    國體法這次針對爭議事項的最大變革,當屬引進第三方「仲裁機制」。對於代表隊選拔、訓練、參賽資格、提名或其他權利義務,若選手、教練對所屬協會的決定不服,增加了最終的救濟管道。

   儘管選手、教練原本就有申訴權利,但申訴始終是屬於內部救濟管道。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表示,國體法仿效國外引進仲裁制度,半年內會進一步訂定細則,原則上希望由法務部認可的第三方仲裁機構,來解決相關紛爭,畢竟體育署、中華奧會都可能是被提出仲裁的對象,不宜擔任裁判工作。

    至於戴資穎去年奧運碰上球鞋爭議,近來又因團隊賽服而發難,國體法修正案第21條則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組團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與合作廠商訂定之贊助契約,應考量國際慣例與選手比賽之需要及權益為之。選手若有個別贊助商,四方應於參賽前協商,不得對運動選手有顯失公平之約定。

    這次國體法修正案,看起來是對運動員有較具體的保護與保障,是好事,筆者認為執法成功最重要的關鍵,就是第三方仲裁機構,如何公正、客觀、時效的組成所謂的第三方仲裁機構,以及仲裁後如何執行?這些是修法通過後最大的挑戰。

文:翁志成(曾任育達科大、國立體大教授,現為體育評論與觀察)

訊息來源:2017.05.05.中時電子報李弘斌:「戴資穎、謝淑薇條款 國體法修正全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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