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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30 14:34
王先生,個資法的個資不是只有姓名,你自己去看看法條吧;
其次,從偵查庭出來時,我確實看見你坐在左邊第一個位置,
你要繼續爭執有沒有闖進偵查庭,而且還認為涉及誹謗,
那就等你提告以後,將來再做辯論與驗證。
張先生妨害名譽有罪確定,你怎麼可以說我浪費司法資源?
不起訴處分不代表濫訴或誣告,你自己要多去研究。
哪個警察跟你說我告很多人?等你舉證;
你告我的案子在104年3月30日早上9時30分開庭,這是第一順位的案件,
不會有等待上一庭結束的可能,明明就已經遲到了,你還要繼續辯稱來不及,唉!
我投書給總統府,絕對不是謾罵,你要亂影射,自行負責;
你說要告我,要真的提告唷,
不要到現在都還沒提告,
否則到時候你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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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30 06:50
王先生,你的臉書留言,
在我的文章「只要支持馬總統、國民黨 劉蒨英就能公開罵人?」與項下迴響,
只有兩張截圖,沒有刪除的事,
王先生在臉書散布的文字要負法律責任。
王先生在臉書(104年3月30日22時55分許)提到「今天的庭林青弘沒有出庭」,
王先生向誰查證?如果王先生認得我,怎會說我沒出庭?
如果王先生不認得我,怎會知道我沒出庭?
王先生若跟法警、檢察官查證,就不會說我沒到庭。
嚴重遲到的人還敢公開說對方沒到庭,唉!
104年3月30日早上9時30分的開庭,我早就到了,
法警點呼王先生找不到人,還問我是否認識王先生,
等到檢察官開庭問我,筆錄確實也記載王先生未到的事實。
王先生要繼續不認錯、繼續隱匿事實,
所有責任都要承擔,真相早就存在,不怕王先生來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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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9 18:3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3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696號
判決書內都有王先生的相關資料,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可查證。
我不可能是王先生臉書上的朋友,
至於王先生要提告,請自便,
偵訊光碟可以勘驗,
我記憶中那天早上是第一順位的案件,
開庭大概是9點35分左右,
王先生有沒有闖進偵查庭,
看光碟就可知道,至少有檢察官大聲要闖進者先出去等的錄音。
原本我請求與王先生當庭對質,
但是檢察官認為我與王先生的衝突大,不適合一起在庭對質。
王先生提告後,一切都可以在偵查庭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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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1 08:37
王先生在你的臉書提到「要和解金的事我這邊只知道銀老是以6萬元和解 其餘網友就不知道了」、
「虛構構成要件告人想讓不同意見的人遭受刑事處分或是索取和解金」等語,
茲以下圖證明王先生根本在造謠誹謗,既然王先生自稱老銀是你的朋友,
怎會沒有向老銀本人查證就隨便亂講?你的良心會安心嗎?構成要件還能虛構?
你到底懂不懂法律?不懂法律不羞恥,要勇敢去請教專業人士,
不要刑事處分和刑事懲戒都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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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4 08:27
王先生:
士林地檢署蔡啟文檢察官沒有傳喚被告就結案, 這部分我會透過聲請再議來救濟,
至於理由當然不是只因為未傳喚被告,合先說明。
其次,請你自行分清楚什麼是「刑事處分」、何謂「刑事懲戒」,
你自己認定有學過法律,怎還會兩者分不清楚?
再者,我提告你的案件,從未跟你談過和解,也從未要求和解,
不可能有索取和解金的事實, 王先生若要繼續亂講造謠,我一定訴諸法律訴訟!
最後,王先生在臉書上的挑釁言語我已經看過了,
我不是王先生的臉友,也未以任何帳號與Gary Wang交友。
沒有任何政黨資助我寫文章,我寫文章也不是為了特定政黨,
王先生的影射,我會提出訴訟解決。
從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可知王先生的學歷僅為專科肄業,
希望你好自為之,別再尋釁挑唆,
你公佈我的個資也有錯誤違法,
要惹台大碩士當然可以,
只是要繼續惹我,
一定以法律訴訟奉陪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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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1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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