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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論,言論自由的鋸箭治療法
2009/03/24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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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二論,台灣脆弱的言論自由

影音》新聞局:郭冠英兩大過免職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4805269.shtml

(JC鮮師很嚴肅地思考‧‧‧)

一、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

學刑法的時候,都會學到國家法益、社會法益,以及個人法益。

還記得有位老師曾反對所謂的國家法益,認為國家法益的基礎不就是個人法益。這句話的意思未必能完全認同,但可能是要凸顯老師對於個人權利較為重視吧!

畢竟,國家法益相對來講比較抽象,很可能扛著國家法益,卻打著獨裁國家、民族主義的思潮,人民的基本權益,也不過就變成次要的問題了。

台灣,已經變成極權國家了嗎?怎麼核心的言論自由,卻不見深入的討論?怪哉?

二、僅涉及道德層次的言論,要更寬容的對待

言論自由並非不可限制。

依據憲法第23條之規定,在符合一些特定的條件下,且屬必要之情況,言論自由之權利當然還是可以限制。

例如刑法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即屬之,許多政治人物罵來罵去、告來告去,相信更能了解言論自由的真諦。

至於只是因為不同意見的言論,或許具有道德上之可批判性,但是並非法所限制,就應該以更寬容的心態容忍之。有認為「我願意以自己的生命捍衛你的言論自由」,即屬此一層面的問題。

不過,你不喜歡郭冠英或范蘭欽的言論,請自行寫文罵吧!只要不觸犯相關法令即可,這是基本概念。有些朋友舉美國不宜罵人黑鬼為例,這在美國社會當然是很嚴重的言詞,因為人與人之間欠缺尊重,若是相同案例在我國可能、疑似會觸犯公然侮辱罪,不過,若是美國動不動就以刑法控制他人之言論自由,恐怕這個國度也不會讓人尊重,即便是美國也是一場笑話罷了。

對了,順便補充一下,台灣更嚴格,連國父都不能罵‧‧‧

刑法第160條第2項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本條文強烈建議保留,因為實在是太經典的條文了。

若認為種族歧視的言論應該要論罪科刑,則應該增訂一條刑法第160-1條規定:「意圖製造族群對立,而公然發表歧視種族言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然而在尚未制定前,依據「罪刑法定主義」,仍不得以刑法論處之。

三、兩大過免職的依據

此次政府以兩大過免職郭冠英,誠屬少見,其法令依據應該是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其規定如下: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
    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
    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只是這個處斷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若單純因為言論而處以最重之處分,不認為符合比例原則,應儘量避免之。

四、與職務是否有關係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所以,若范蘭欽是郭冠英,違反本規定發表有關職務的談話,當然是不能被接受的;至於其他的言論,則應該回歸言論自由之本質,受到憲法之保障,不論其是否為公務員而有所不同。這一段文字,在《二論,台灣脆弱的言論自由》乙文中業已提到。

郭冠英的言論若嚴重影響其職務之進行,或者是有洩密之情況,當然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加以論處,此種情況,政府所為類似之處斷並不會有侵害言論自由之問題。

如果只是自己意見之發表,卻因為政府搞亂了言論自由之觀念,例如新聞局長蘇俊賓表示不可以用言論自由來混淆視聽,這樣子的推論,卻沒有進一步闡釋到底跟言論自由為何沒有關聯性?只能說台灣言論自由的概念實在是一團亂了!

五、JC鮮師的看法

目前,我尚未看到有跟職務有關聯性的言論,只看到報導中一些疑似擴大「職務」之解釋,以及政府採行「斷箭法」的治療方式,反正把郭冠英切掉,就以為沒事了,其實卻是傷害了言論自由的本質,間接戕害了我國經營已久的民主形象而不自知,這些笨蛋官員應該依據前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4款「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也應該來個兩大過免職。

對不起,剛剛不應該罵官員笨蛋,因為依據上述第12條第3項,JC鮮師可能觸犯下列規範,而遭記兩大過免職:

  1. 洩漏職務上之機密→公務員一定要隱瞞高級長官的愚蠢與膽小
  2. 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政府一堆政治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誰敢不聽話,一定搞到可以二大過免職,政府每天都罵企業不要亂整勞工,自己卻惡整公務員,雖然如此,也不可以亂罵政府官員,因為會讓大家都以為政府官員很笨,嚴重傷害政府信譽
  3. 言行不檢→怎麼可以罵那麼直接的笨蛋二字,應該要有氣質一些,改成沒有腦漿的人體模型
  4. 公然侮辱→不知道誰想要來對號入座?馬先生嗎?我有投你一票,罵一下沒關係吧!心眼不要太小啦!
  5. 破壞紀律,情節重大→公務員都要乖乖的,連睡覺都要行政中立,不可有偏藍或偏綠的思想,上班賣給國家,下班依舊不能思考,當個機器人就對了!如果敢亂想,舊刑法第100條內亂罪之思想犯就來個重現江湖啦!

今天,終於了解「寒蟬效應」的理論基礎了,馬政府,謝謝您!還有,您的斷箭療法我學會了,再次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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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 yhchin
2009/03/24 14:45
心痛

郭冠英事件至此,我竟沒有聽到身邊任一人說句公道話,於是最後我忽然想到鮮師您(敝人很久沒來逛了),果然我對了!難道腦袋管用的法律人只剩下鮮師您了嗎?

是的沒錯,我是法律人,我也是公務員,坦白講,我百分百贊成郭某就其免職去打行政訴訟,因為如果法院見解仍然還一以貫之,郭某應該百分百會勝訴才對!

鮮師您真的算是客氣了,我卻覺得此次免職荒謬莫名!關於所謂"職務",如果一定要說郭某的台八子言論有違其新聞人員之職務,那麼我們終於足以了解,原來平日負責上網聊天打屁(撰文也算啊)本來就是某些公務員的職務.

當然大家又會扯到關於機關形象...等,認為郭某行為還是有那些公務員相關法規之合致,足以免職.但是請大家真的別忘了,郭某從來就沒有想要讓大家知道他是泛藍欽,是有人把他抖出來的;他否認他是,大家都罵他扯謊,但在他扯謊的同時,不是也達到了維護機關形象的目的?

最後因為他承認了,他就完了,其中法律作用機轉不須再討論一次。於是,我終於發現在台灣:

1.公務員真的沒有言論自由;台八子等語跟政治一點關係也沒有,我不懂為何所有人包括蘇局長認為郭某發表的是支持特定政治傾向之談話?

2.公務員也沒有匿名發表文章的權利;這麼看來,著作人格權好像一點也不適用於公務員

3.因為郭某完全沒有觸犯任何刑法,所以刑法理上之"不證己罪原則"完全不適用於他

我的普通文字表達能力太差,應該會讓所有人認為我根本不是法律系的,或是法律人這樣簡直爛到可以了,有這種公務員真是沒救;但是我真的是快氣瘋了,不知要如何表達,於是我就乾脆直說了:

郭某(公務員)應該有匿名發表文章的權利,也有不承認他筆名的權利,如果他不夠狠最後還是承認了,國家也不應該只因為目前這些事狀將其免職


沒關係,我是法律人,文筆也是超爛的

不知道是哪個笨蛋沒覽但的長官,以為鋸箭法就解決了一切,可是長期上來看卻對台灣造成深不可測的傷害,

其實當初只要說:

有關郭冠英之言論,若屬與業務有關,或其行為非屬非公務期間所為,自當依法調查論處。

可是,現在表面上只看到大家趕緊把一個九職等的公務員砍掉,藍軍立委也說事情到此為止,是這樣子嗎?

只能說台灣言論自由的悲哀,經過前人不斷地努力,最好還是斷送在不知道是哪個短視近利的秀逗長官,居然連總統府的評論也是說處置適當。

只能說→沒RURU

J教授2009/03/24 15:30回覆
11樓. 怡克納米斯
2009/03/24 13:01
比例原則的疑問
陳水扁當總統時,以總統之尊,本名發表,意圖顛覆中華民國,無罪。
奇怪,一個小公務員以匿名發表言論有罪,這是哪種比例原則?

所以我就形容一群只會鋸箭法的政客,充滿現在的政治舞台 J教授2009/03/24 13:13回覆
10樓. 虛虛
2009/03/24 10:22
原來JC鮮師室這意思,我誤解了,呵呵!!

原來JC鮮師室這意思,我誤解了,呵呵!!

說句堤外話,我看到JC鮮師出的兩本書的大綱了,乍看書名我還嚇了一大跳,法律艱澀難懂,不是科班出身的,就是研究所畢業的高級知識分子都不見得容易理解,更何況一般人呢!

還好我看了大綱稍稍釋懷了,原來是法律常識的書籍,否則光是刑事訴訟的刑事準備程序庭一般人就會搞不清楚了,更何況其他訴訟程序呢!


一杯咖啡,一曲老歌,一支曼妙的華爾滋,無比的愜意
到我的部落格聆聽懷念的歌聲吧!!

參考囉!

請多支持出版市場中較為脆弱的法律書市場

J教授2009/03/24 12:10回覆
9樓. 虛虛
2009/03/24 09:57
職務問題有待商榷!!

說郭冠英是職務問題,我認為有待商榷的

郭冠英是新聞局駐外人員,職等也不是很高,是事務官,跟外交部駐外人員是有很大的差別的,雖然同樣有外交的功能,但還是有差別的......

駐加拿大多倫多辦事處新聞組組長,這官根本不必參予外交上的應酬,只是與國外媒體打交道的,且郭冠英的文章大部分是民進黨執政期間寫的,怎麼那時後不爆出來?而是現在才爆出來?甚至大選時也沒有爆出來,是不是很怪?

所以用膝蓋想也知道目的呀

我想不是職位問題,而是有政治考量的!


一杯咖啡,一曲老歌,一支曼妙的華爾滋,無比的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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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指職務的解釋,郭冠英的言論到底與職務是否有關係,還是上級笨蛋長官,對不起又說錯了,長官請見諒,大人不記我這個小人過,

繼續,還是上級長官把職務的範圍解釋過廣,只要是公務員,吃個飯也與公務有關,睡個覺也與公務有關,哈!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J教授2009/03/24 10:09回覆
8樓.
2009/03/24 09:55
一点愚见
对于“范的事件”我是对岸的,我个人认为因为郭是一个驻外的人员,也就是说他代表的是台湾,他可以骂台湾,但是如果他的言论是鼓动颠覆台湾的话,恐怕就不是言论自由所能包括的范畴了吧。至于民进党那边的反映,我觉得他们才是真正的危害言论自由,及挑拨族群的祸首,还好,就民进党现在这个样子,就是附不上墙的烂泥,扶不起的阿斗!说真的,作为对岸的,我认为马英九才是更要提防的狠角色,至于民进党,如果下次他们上台的话,台湾倒霉的日子就真的到了!
有內亂外患罪可以相繩,前提是構成要件該當 J教授2009/03/24 10:06回覆
7樓.
2009/03/24 09:19
匿名的自由

范蘭欽真的只是一個ID,  一個匿稱而已

照這次的事件

爾後公務員不能上網? 因為一上網就有匿稱

不能發言, 一發言就是以私人立場發言?

 

最近思考的結果,應該是職務的部份 J教授2009/03/24 09:22回覆
6樓.
2009/03/24 08:57
誰說藍軍都不使用暴力
郭說"搞暴力都是綠的 我們藍軍都不使用暴力"
這是不對的!
去年三立電視臺播的 228 紀錄片,就有藍軍在上海街頭暴力殘殺共黨烈士的影片,這全臺灣都應該看的清清楚楚。
說藍軍不使用暴力,
明顯說謊!
可以來上歷史課了 J教授2009/03/24 09:11回覆
5樓.
2009/03/24 08:21
支持范蘭欽的言論自由尺度

支持范蘭欽的言論自由尺度
請各位多多用"范蘭欽"為暱稱
如果重複請加編號在范蘭欽之後
例如范蘭欽1, 范蘭欽2

因為這樣我們才能不怕長官
我們可以陽奉陰違 扯主管的淫威
我們的貪官會少一些


V怪客

J教授2009/03/24 08:47回覆
4樓. 閃電狼
2009/03/24 08:05
你搞錯了…
別傻了…投馬政府一票的人不會受注重的…

沒投馬一票的人才是馬政府施政要第一拉攏討好的人…即使知道再怎麼討好也拿不到票…

郭的言論我是非常不讚同…甚至是要聲討痛罵的…不過…我更不讚同用免職的極刑來對待此事…

因為若真要較真…那就可好笑了…不能容忍郭的言論…卻還出面為莊國榮求情…(還真不是普通的鄉愿…(台語有句話形容一個人矯情過頭,說擔屎不敢偷吃就是這個意思嗎?))

說到底就是…

我們對綠暴哈巴搖尾還為恐不足的…做了這麼久(還在痴痴等會不會有額外的綠票的倒戈,反正藍票就是會投我…我就是欺負你們怎也跑不掉…不投我難道要投綠嗎?(ps:這句話的心態似乎很熟…跟某前總統一樣,只是說法倒過來))竟然被你老郭一刀全抹煞掉了…豈不該死?大安區補選乃至年底縣市長選舉選輸了…你是賠得起嗎?

ps:錢鮮師撰文寫道:嚴肅的思考下…旁邊附上了張很嚴肅的照片…果然非常應景…讓人拍案叫絕…也算是在此事件中…唯一讓人覺得有趣而輕鬆想笑的一個點了吧!哈哈~~


迅如閃電,攻若密雨;狠似惡狼,心懷仁俠………

這跟對朋友和氣相待,對至親惡言相向,好像有些類似。

J教授2009/03/24 08:11回覆
3樓. 虛虛
2009/03/24 04:21
現在敢講真話的人不多了!

JC鮮師,您這篇文章是我在郭冠英事件發升以來看到最中肯,最值得閱讀的文章了......

言論自由的範疇要具體的定義很難,我寧願這麼說言論自由與自由言論是不同的,人民都能享有言論自由的保障所以能夠自由言論,但是當自己的自由言論影響到他人就得規範,這樣的規範就叫做法律,刑法上的毀謗罪就是例子....

那麼郭冠英呢?他是公職也是事務官,但別忘了他還有一個身份,跟我們一樣他也是人民也是老百姓,而他以筆名以暱稱發表言論就表示他不代表政府與他服務的機構,否則他大可發表文章時表明自己的真名與職務,是不是呢?

刑法第100條的修法就是要避免處罰到良心犯,而郭冠英不就等同良心犯嗎?雖然郭冠英不至於蹲文字獄,但是被解職,革職,不就等同於另類的文字獄嗎?

所以我贊成您的看法,您的確是高手,以理服人,我非常希望您多發表文章,不僅僅能服人,還能感化人呢!

我只想問問那些認為郭冠英有罪或是有錯的人,言論自由的範疇是誰定義的?又範疇是啥?郭冠英何罪之有?但我確信沒有人可以回答這樣的問題,因為台灣人民都是被炒作的對象,少數人則是魁儡,認人擺佈,有心政客只要拋出議題,就隨之起舞,沒有自己的想法不懂如何去思考對錯.........這是非常可悲的.

當然我也不認同郭冠英的論點,但我雖然不認同但也不會認為他就是萬惡不赦的,更不會去扣他帽子,我不同意他的言論,但我尊重他發言的自由,就是這麼簡單!


一杯咖啡,一曲老歌,一支曼妙的華爾滋,無比的愜意
到我的部落格聆聽懷念的歌聲吧!!
經過思考,我認為重點不在於匿名與否,而在於是否與職務有關! J教授2009/03/24 07:49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