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罹癌他隱瞞 醫師更一審改判無罪
〔記者項程鎮 ╱ 台北報導〕嘉義榮民醫院醫師簡志弘蓄意隱瞞妻子病情、涉嫌殺妻未遂案,高等法院更一審合議庭昨天審結,出現判決大逆轉;更一審推翻歷審有罪判決,改判簡某無罪,本案尚未確定,仍能上訴。
雙方當事人昨天皆未到庭聆聽判決,更一審受命法官陳博志指出,本案被告簡志弘在道德上「雖可受非難」,但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他確有「消極殺人未遂」的犯行,故只能判決無罪。
一審時簡某被依「殺人未遂罪」,判刑六年七月﹔二審改依「重傷害罪」判刑五年。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一審判決簡某應賠償妻子湯秀璸三千五百六十四萬餘元, 但 雙方已於日前達成和解,條件為數百萬元償金,並將湯秀璸現住房屋的產權,過戶給她。
陳博志法官在判決書中強調,簡某身為榮總
判決書指出,湯秀璸主張,案發時簡某為台北榮民總醫院家庭醫學科總醫師,具有專業醫學知識,在為她診斷右胸有不明硬塊和褐色分泌物後,明知她極有可能罹患乳癌,卻刻意隱瞞病情,並阻止其延醫診治。
湯秀璸表示,簡某利用夫妻間的信賴關係,騙她上述症狀為女性正常生理現象,她基於夫妻間信賴關係不疑有他,未做進一步醫學檢查,以致無法及早發現癌症,喪失初期治癒機會。湯女強調,簡某因另結新歡,甚至已論及婚嫁,才故意不告知正確診斷結果,使其生命產生無法挽回後果,應為其病情負責。
簡志弘則辯稱,自己從未幫湯秀璸看診,且根據醫師法規定,只有在衛生機關核准醫療院所才能進行醫療行為,湯女針對個人身體狀況詢問其意見,僅為夫妻間家居生活對談,不應視為醫療行為,故不能把癌症病情完全歸咎於他。
湯秀璸和簡志弘在八十三年間結婚,婚後不到一年時間,簡某即藉支援宜蘭頭城衛生所之便結識許姓女子,交往十分密切﹔八十四年七月間湯女發現乳房有異狀,要求簡某觸診,簡某發現湯女胸部有硬塊,卻一再隱瞞病情,致使湯女延誤治療時機。
〔記者陳恩惠 ╱ 台北報導〕「得知我的日子不多後,我決定實踐對上帝的承諾,原諒他、也祝福他,並且不再上訴」。
控告醫師前夫殺人未遂的湯秀璸,獲悉更一審的無罪判決後表示,「現在的我,心情很寧靜、安穩」。她同時呼籲為人夫妻者,要彼此專心對待,勿存猜忌之心。 湯秀璸說,她尊重司法的判決,對於高院更一審的無罪判決,她能理解﹔今年初,她就已決定原諒前夫簡志弘,所以更一審審理時也不再出庭,單憑一方的陳述,法官會做如此判決,她不意外。
談及個人轉變,湯秀璸說,信仰給予她安慰的力量,而她在安寧病房擔任近二年志工的生涯,也是重要關鍵。她無力幫癌症末期的病友做翻身、按摩等粗重工作,但經由經驗的分享,看盡生離死別的痛苦,使她原本剛毅的心逐漸軟化,也學會了改變,不再堅持。
剩下的日子,湯女仍將繼續擔任志工,將愛分散給周遭朋友,將剩餘生命裡所有的活力與熱情散發出來,在離世後,或許友人能紀念她曾經發出的「光與熱」。
〔記者蔡宗勳 ╱ 嘉市報導〕針對被控故意隱瞞前妻湯秀璸罹患乳癌案獲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無罪,嘉義榮民醫院
在得知高等法院更一審無罪宣判之後,簡志弘原本迴避媒體的採訪,但在訪視病人時被媒體找到,簡志弘則僅淡淡地表示,他原本就無害人之心,希望這件事到此為止 。
逆風飛舞的湯秀璸
寬恕不是一條容易走的路。從決定到實現也並非立定方向就此一帆風順,而是不斷的來回擺盪,需要漫長時間耐心的學習滌除、釋放。就像淘沙金,在一堆污泥中,不斷地挑去憤怒、不甘與執著,也洗滌掉怨懟與心傷。
湯秀璸 ‧ 《逆風飛舞》
記得湯秀璸嗎?她就是之前「醫師瞞妻罹癌」官司中的女主角,她外遇的醫師丈夫涉嫌隱瞞妻子病情,明知她極有可能罹患乳癌,卻刻意隱瞞病情,並阻止其延醫診治,以致延誤治療時機。丈夫的不忠與癌症的折磨讓湯秀璸身體的狀況每況愈下,甚至瘦到只有
在《逆風飛舞》一書中,她紀錄了自己三年多的轉折起伏:
以「賴著不離婚」做為報復對方背叛婚姻的念頭,僅於多年前短暫存在我心裡。後來,覺得那麼做或許剛開始會有「我就是不離婚,看你和她(他)能怎樣」的快感,以為這樣能懲罰他們。然而,即便如此又怎麼樣?事實上,只是持續將兩個人囚禁在痛苦的地獄裡,彼此折磨,不斷製造對立和仇恨,把過往殘存的美好回憶和情義消蝕殆盡,對誰都沒有好處。做些損人不利己而且浪費生命的事,不是很愚蠢嗎?生命短暫,何必浪費在這樣無謂的事情上? 失去愛情、婚姻已經夠傷感了,何必將自己剩餘的人生也賠上呢?
曾在安寧病房擔任近二年志工的她,沒有怨也沒有恨。看盡生離死別的痛苦,使她原本剛毅的心逐漸軟化,也學會了只有寬容,才能從身心的困頓痛苦中超脫,從不能原諒自己和對方的決絕中得到解放。剩下的日子,她仍將繼續擔任志工,將愛分散給周遭朋友,將剩餘生命裡所有的活力與熱情散發出來,在離世後,或許友人能紀念她曾經發出的「光與熱」。
年年乳房檢查 名醫太太死於乳癌
【聯合報/記者許峻彬、施靜茹/台北報導】
2006.11.14 國內親子鑑定權威柯滄銘的妻子陳純貞因為乳癌過世,得年五十二歲。陳純貞每年固定做乳房檢查,但發現時卻已是晚期,讓身為醫學院教授的柯滄銘很沮喪。
五十七歲的柯滄銘,曾任台大婦產科教授、優生保健部主任、省立桃園醫院院長,專長為遺傳學、產前診斷、分子生物學等,與衛生署長侯勝茂、前台北市副市長葉金川、台大醫院院長林芳郁是台大醫學院同班同學。最近他在與同班同學合撰、董氏基金會出版的「陽光,在這一班」書上懷念亡妻,透露「這是我一生無法彌補的遺憾」。
柯滄銘在接受本報記者訪問時說,太太在九十一年發現乳癌,當時五十一歲,之前的三年都在和信醫院做乳房檢查,發現乳癌那年也有做,醫師都沒發現乳房有異狀。
柯滄銘說,九十一年的某一天,太太摸到乳房有硬塊,到和信找專長乳癌的醫師求診,醫師卻說正常,他跟太太也接受醫師的說法。三個月後,他感覺不對勁,帶太太到台大醫院就診,乳房超音波發現太太的乳癌「很明顯」,已有五到六公分,屬第三期的晚期乳癌。
「我跟太太在得知這個消息後,兩個人不知道抱頭痛哭多少次!」身為醫師,沒有辦法救太太,柯滄銘感到沮喪。太太本身也是台大護理系畢業,曾在台大當過護士,也在台大護理系任教過。
柯滄銘說,和信醫院診治太太的那位醫師,也是太太的親戚,太太跟他都十分信任這位醫師,「怎麼會想到竟然變成這樣的局面?」 「在台大確定診斷是晚期乳癌後,太太跟我就做最壞打算!」
柯滄銘說,有人介紹偏方給他們,他們沒有去用,都在台大醫院接受正規治療,先開刀清除乳癌,然後化學治療,也使用標靶治療藥物,當乳癌轉移到肝臟之後,也接受手術清除並使用酒精注射治療。
柯滄銘以喪妻的切膚之痛建議婦女,不要只信任一位醫師的說法,感覺身體有異狀,醫師卻說正常時,應該儘快尋求其他醫師的第二意見。 柯滄銘也呼籲,發現乳癌的女性應勇於面對事實,接受正規治療,不要因為少數成功的例外,就去使用偏方延誤病情。
柯滄銘說,他跟太太原預定九十二年農曆過年後,要出國旅遊,沒想到臨行前太太突然嚴重黃疸,檢查發現乳癌已經轉移到肝臟淋巴結,阻塞總膽管膽汁無法排出引發嚴重黃疸。醫師建議開刀引流,但太太跟他決定不開刀。
柯滄銘說,太太當時的症狀已代表全身都有乳癌的轉移,即使開刀引流,對乳癌的病情也無濟於事,太太跟他決定放棄開刀,自然安詳地離開人世。 九十二年農曆過年前,柯滄銘的太太去世。至今柯滄銘的房間仍放著太太的雕像,追思愛妻,身為名醫卻無法救太太,他也只能長嘆。
看了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對本案的判決書,我同意同學的看法,也認同
通姦、相姦罪:
l 本件被上訴人二人(簡志弘及許舒茜)被訴通姦、相姦乙案,業經原審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所以湯秀璸對二人(簡志弘及許舒茜)的民事侵權求償之訴亦遭駁回。
殺人未遂罪: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l 故意犯,以行為人具有使人受重傷害之故意者,始足當之。所稱故意,係採希望主義,不但直接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始克成立。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簡志弘於八十四年七、八月間及八十五年初某日,先後為湯秀璸觸診,據其專業知識判斷湯秀璸可能罹患乳癌,乃基於使其受重傷害之犯意,除消極隱匿可能罹患乳癌之訊息外,並積極設詞訛騙,使湯秀璸誤信其言,延誤治療時機等情。如果無誤,上訴人既僅判斷湯秀璸「可能」罹患乳癌,則其隱匿此項訊息及設詞訛騙湯秀璸,以延誤治療時機,似亦僅有發生重傷害結果可能性之認識而已,猶非有具體確定之認識。但原判決對於上訴人就此項重傷害結果之發生,是否予以容認而不違背其本意?卻未進一步加以認定,並敘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尚不足為判斷其適用法律正當與否之依據。又,刑事法上重傷罪與殺人罪所保護之法益,一為身體法益,一為生命法益,應不能為併存。乃判決內就上訴人之犯行所侵害法益,忽稱身體法益,忽謂生命法益,先後不一,亦屬理由矛盾。
l 原判決依憑上訴人簡志弘與許舒茜往來信函及其陳述,謂上訴人認識許舒茜後,即暗自傾心,密切交往,並深覺照顧罹患類風溼性關節炎之妻子湯秀璸好累,時時想從婚姻枷鎖中解脫,又認為湯秀璸不可能答應離婚,而乘其求診機會,心生歹念,欲藉此擺脫湯秀璸,資為上訴人具有犯罪動機之論據(見原判決第十九面第一行至第十八行)。但湯秀璸倘受重傷害,仍然存活,且既不可能答應離婚,則上訴人能否以重傷害之手段,達到「從婚姻枷鎖中解脫」之目的?似非無疑。
(高等法院更審無罪)
l 告訴人湯秀璸於十年前曾摸到右側乳房有腫塊,當時沒有分泌物且不痛,至臺中
l 消極的犯罪,必以行為人在法律上具有積極的作為義務為前提。又,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對一定之結果能防止而不防止之責任,以對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者為限。雖學者有認為最近親屬間,在刑法上對於生命法益或身體法益,有「相互居於保證人地位」之概念;然不作為若要與作為等價,必須有一危險之前行為,且以此危險之前行為為充分條件及必要條件,亦即除先前有一製造風險之作為以外,沒有任何其他事由可以使不作為與作為等價。被告簡志弘既未曾做任何導致告訴人湯秀璸罹患癌症之前危險行為,自不得僅因被告具有醫師資格,即課以醫師之保證責任,並逕以被告未盡告知之責任,而遽認被告已著手消極殺人之犯行。(此觀點與刑法通說有間,通說認為同居人、夫妻有密切生活關係,互負保護義務,互具夫妻之間的保證人地位。但同意該案被告並不具專科醫生與求診病人之間的保證人地位。)
l 被告簡志弘在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大小?),左下約
l 被告簡志弘為榮民醫院家醫科醫生,對腫瘤、癌症本有專業之認識,對其配偶即告訴人湯秀璸乳房上發現不明腫塊、不正常出血及分泌物時,竟未積極安排告訴人就醫檢查;甚且至八十五年底,湯秀璸乳房疼痛頻率越來越近,疼痛之程度亦趨據烈之際,仍公然在嘉義與案外人許舒茜舉行訂婚儀式,置其妻湯秀璸生死於不顧,其在道德上雖可受非難,然所為究與不作為殺人之規定有間,而無從以殺人未遂罪相繩。
Subject: 關於不做為犯的想法
Dear all :
昨晚大師為大家開釋,傳授基本功法,大家是否已經感覺有『朝聞道,夕死可 矣』之感!
關於昨晚不做為犯的討論,個人覺得這是首次大家對於一個主題跟老師有深入的討論,我跟老師有相同結論但理由不同。為避免影響進度,所以我把我的意見法給大家參考一下。
首先,我還是認為此醫師丈夫應受譴責,但應無法定罪,原因在於法律無法探求其內心動機。老師的理由有二,一個是醫療資訊的充足,一個是不做為的因果關係薄弱。
我認為,就是因為醫療資訊的充足,所以所以湯婦選擇相信丈夫不至於做出違背常理的診斷,而裁判書也指出,被告醫師於 85 年為太太觸診,甚至 85/9 護送到榮總做胸頸部檢查,不可謂其對於其妻的病情有不做為之情況。但我也相信,其實這位醫
第二,為何我說動機不易證明,事
就如同老師所言, 當婚姻變成枷鎖、 當愛已成往事 ,誓言成了灰燼,就算贏了官司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