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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光遠不應該因為罵盛治仁人渣公務員而受罰
2016/06/20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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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應該會因為說出真話而受罰,「法律不處罰講真話的人」,所以,真實言論是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明文規定不罰的。
而我也認為他是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的評論,所以符合我國刑法第311條第3款善意言論不罰的明文規定。
我認為這是冤獄。
(本來訂在刑法分則的第310條第3項真實言論不罰與第311條善意言論不罰事由,乃我國民初立法者特別制定以調和人格權與言論自由的衝突,具有憲法的高度,所以不只刑法,民法也應優先適用,而可以阻卻其行為的不法性(也就是說,該行為合法)。因此,此等特別不罰事由,不只用在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上,也應適用在民事侵權行為判斷上,當然也能阻卻不法,也就是使該等行為沒有違法性。如此一來,既然不是侵權行為,當然就沒有損賠責任。王澤鑑與孫森焱大法官都曾為文闡明此點。)

都是「人渣」惹的禍?
為了《夢想家》音樂劇「演出兩場,燒錢兩億」的離譜事件,作家馮光遠為文痛批盛治仁是「人渣公務員」,吃了雙重官司。刑事部分坐牢20天,2014年已經執行完畢;民事部分賠錢30萬,嗯,對這個窮作家而言(對比盛治仁,現在是雲品國際董事長),可得要勒緊褲帶過日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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