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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巴德公開佛奇 COVID 溯源文件:罪行清單上,拜登的赦免令早已落下,連 autopen 也撼動不了
2026/06/2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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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巴德公開佛奇 COVID 溯源文件:罪行清單上,拜登的赦免令早已落下,連 autopen 也撼動不了

兼論「向國會說謊」為何不是國會藐視、州檢察官又為何難以繞道,及 autopen 簽署爭議為何同屬政治遠大於法律

陳宜誠 律師/專利代理人(Attorney-at-Law & Patent Agent)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Risetek Law & Patent Office)

2026年6月21日

重點摘要

  • 核心定論:加巴德公開的佛奇 COVID 溯源相關涉罪情事,在聯邦刑事追訴這個層面上,拜登早在 2025 年 1 月就以一紙合憲的先制赦免令(preemptive pardon,於起訴前對特定期間內相關罪行所為之預防性、概括赦免)將追訴大門合法關閉,故此次公開主要只剩政治宣示效應
  • 赦免射程:拜登赦免令涵蓋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赦免日(2025/1/19)止、與佛奇特定公職相關之任何聯邦罪行,非「赦免前 10 年內任何罪行」,係「固定起算日+事項關聯」之雙重限定。
  • 偽證已被涵蓋:佛奇 2024 年國會作證之行為時點明確在赦免日之前,落入涵蓋期間,該偽證項已被赦免。
  • 三罪之辨明:向國會說謊構成偽證罪(§1621)或對國會不實陳述罪(§1001),而非國會藐視(§192)——藐視處罰拒絕配合、非處罰說謊,三者構成要件不同。
  • 州法繞道無門:雙重主權原則雖容許州檢察官就「同時違反州法」之行為另行追訴,但佛奇之涉罪情事均屬純聯邦性質,欠缺對應之州法犯罪,州檢察官無管轄基礎。
  • 兩道真實界線:赦免不及於赦免日之後的新行為,亦不及於民事責任、行政懲處——「只剩政治效應」須界定在此範圍內。
  • 合憲性堅實:此先制赦免令在現行判例下幾可確定合憲,唯一未定者為「開放式赦免對未指明罪行的射程效力」此一尚未經法院檢驗的技術爭點。
  • autopen 撼動不了:川普團隊主張拜登特赦係 autopen 代簽而無效,惟憲法未要求赦免須簽署、2005 年司法部備忘錄肯認 autopen 合法、特赦頒發後並無撤銷機制——此攻擊與加巴德公開同屬法律效果趨近零、政治效應為主之動作

壹、結論先行

2026 年 6 月,美國國家情報總監(DNI, 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加巴德(Tulsi Gabbard)於卸任前公開一批解密文件,指控佛奇(Anthony Fauci)資助武漢病毒研究所(WIV, Wuhan Institute of Virology)功能增益研究(gain-of-function research)、操弄情報界評估,並於 2024 年國會宣誓作證時說謊。此事占據新聞版面、引發高度關注,但從美國憲法上的赦免權(pardon power)來看,其在聯邦刑事追訴層面的效果接近於零。

原因單純:加巴德所列舉的每一項涉罪情事——資助危險研究、操弄情報界、2024 年對國會偽證——行為時點全數落在拜登(Joe Biden)赦免令所涵蓋的期間之內。換言之,起訴的大門在 2025 年 1 月就已被合法地關上。

因此本文的核心判斷是:就赦免涵蓋範圍(下稱「射程」)所及的聯邦刑責而言,加巴德的公開只剩政治效應。但這個判斷必須精準界定,不能擴張為「佛奇從此一切免責」——這正是讀者最容易被誤導之處。本文將特別處理兩個看似可乘之機的法律問題:佛奇在國會說謊,為什麼不算「國會藐視」?他有沒有可能觸犯州法,而被州檢察官繞過赦免令起訴?

貳、分析框架

要判斷加巴德的公開主張佛奇有罪,「有沒有法律效力」,須依序回答四個問題。第一,加巴德究竟指控了什麼、性質為何——是「指控」還是「已認定的罪行」?第二,拜登赦免令的射程到哪裡——時間範圍與事項範圍各及於何處?第三,把前兩者疊合,哪些落入射程、哪些落在射程之外?第四,那些「落在射程之外」的理論缺口——國會藐視、州法犯罪——套用在佛奇身上,到底開不開得了門?最後,再回頭檢驗這份赦免本身是否合憲、有無可受司法挑戰的弱點。

參、事實基礎

加巴德的公開內容。 依 ODNI(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第 11-26 號新聞稿(2026 年 6 月 18 日發布),加巴德於卸任前指控:佛奇以 NIAID(National Institute of Allergy and Infectious Diseases,國家過敏與傳染病研究所)主任身分,動用美國納稅人數百萬美元資助 WIV 對蝙蝠冠狀病毒之功能增益研究,該研究現被廣泛視為引發疫情的非蓄意實驗室洩漏來源;並指控佛奇與情報界內政治化的職業高層合作,壓制實驗室洩漏真相,且於 2024 年國會宣誓作證時說謊。加巴德並於 6 月 19 日於 X 平台發文重申上述指控。

此處須向讀者提醒一個關鍵的性質界定:加巴德公開的是「指控與文件」,不是「已認定的罪行」。新聞稿通篇使用「指控」「揭露」「吹哨者證詞」等措辭,且多項已移送情報界督察長(Inspector General)調查——代表這些情事尚停留在調查層次,未經任何司法機關認定有罪。讀者熟悉的「起訴不等於有罪」法理,此處同理:情報機關的解密指控,距離刑事定罪還有整個審判程序的距離。

拜登赦免令的內容。 依美國司法部公布的赦免令(Pardon Warrant),拜登給予佛奇的是一份完整且無條件的赦免(full and unconditional pardon),涵蓋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赦免日止、佛奇於擔任 NIAID 主任、白宮冠狀病毒工作小組成員或總統首席醫療顧問期間所為或參與之、且與其上述職務相關的任何聯邦罪行。赦免令簽署日為 2025 年 1 月 19 日,公布於 1 月 20 日川普就職前數小時。

此處有兩個技術細節須校準,否則容易誤判射程。第一,這不是「赦免前 10 年內任何罪行」,而是「固定起算日+事項關聯」的雙重限定:起算日是固定曆日 2014 年 1 月 1 日,不是從赦免日往回推算 10 年的浮動區間;其法律性質為「固定期間赦免」(fixed-period pardon),與 1974 年福特(Gerald Ford)赦免尼克森(Richard Nixon)的型態同源。第二,涵蓋範圍限於「與其公職相關」之罪行,與佛奇公職無關的私人犯罪不在其內——但加巴德所指控的每一項,本質上都是「行使或濫用其公職」的行為,恰恰落在「與職務相關」的核心範圍。

肆、逐項分析:射程內,還是射程外?

把加巴德的指控逐一放進赦免令的射程框架,結果如下。

第一項,資助 WIV 功能增益研究。 此行為發生於疫情爆發前,依加巴德新聞稿亦指向 2014 年後之 NIAID 撥款,完全落在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算的期間內,且屬「NIAID 主任職務」核心。射程內,已赦免。

第二項,與情報界合作壓制實驗室洩漏真相、操弄情報界評估。 依公開文件,相關互動集中於 2020 至 2021 年(含一場 2021 年 6 月與 CIA 人員的會議),落在期間內,且屬其疫情期間公職角色。射程內,已赦免。

第三項,2024 年向國會宣誓作證時說謊。 這是判斷全案性質的關鍵。佛奇於 2024 年(疫情後、卸任後)向眾議院冠狀病毒疫情特別小組委員會作證,該作證行為的時點明確在 2025 年 1 月 19 日赦免令簽署之前。依赦免令「至赦免日止」之文義,此偽證行為落在涵蓋期間內。

此處須區分兩個層次以求精準:偽證罪固然屬刑事犯罪,但赦免射程的判斷標準是「行為時點是否在期間內」,而非「該罪嚴重與否」。2024 年的作證,無論其內容是否構成偽證,行為都發生於赦免日之前。換言之,即便加巴德此次公開的文件足以證明佛奇 2024 年所言不實,檢方也無法就此 2024 年的偽證行為提起聯邦追訴——因為它早在 2025 年 1 月就被預先赦免了。

逐項結論: 加巴德列舉的三項指控,行為時點全數落入赦免射程,全部已被涵蓋。這是本文「只剩政治效應」論斷的事實基礎。

伍、看似可乘之機(一):向國會說謊,為什麼不是「國會藐視」?

論及赦免的限制時,常有人指出「國會藐視(contempt of Congress)不在總統赦免範圍內」,並順勢推論:佛奇既在國會聽證會上說謊,何不以國會藐視追訴,繞過赦免?這個推論混淆了兩個構成要件完全不同的罪。釐清此點,須先把「向國會說謊」可能該當的三條罪分辨清楚。

國會藐視(2 U.S.C. §192)處罰的是「不配合」,不是「說謊」。 此罪的構成要件是拒絕到場、拒絕作證、拒絕提交傳喚文件等對抗國會調查強制力的行為。其侵害的是國會的調查權本身。佛奇的情形恰恰相反:他有到場、有宣誓、有作證——問題出在「所言不實」。一個有問必答但答得不實的證人,與一個拒絕回答的證人,侵害的是不同的法益,自然落入不同的罪。

向國會說謊,落入的是偽證罪或不實陳述罪。 經查證美國法,宣誓後在國會聽證之不實陳述,構成偽證罪(perjury, 18 U.S.C. §1621);§1621 明文適用於「立法、行政或司法」程序中的宣誓不實陳述,國會聽證正在其列。若未經宣誓而為不實陳述,則構成對國會的不實陳述罪(false statements, 18 U.S.C. §1001)。兩者與「國會藐視」是並列的三條罪,構成要件互不相同。

關鍵結論:佛奇的偽證「不算國會藐視」,不是因為赦免令把它排除,而是因為它本來就不是國會藐視這個罪。 它是偽證罪。而偽證罪屬聯邦罪,行為時點(2024)在赦免日前,已被赦免令涵蓋。所以這條「國會藐視」的路,對佛奇而言根本不存在——不是被赦免堵住,而是罪名根本不對。把這條路誤認為赦免的漏洞,是把「向國會說謊」與「國會藐視」當成同一回事的結果。

陸、看似可乘之機(二):州檢察官能否繞道起訴?

另一個常見的推論是:總統赦免只及於聯邦罪,不及於州法犯罪;那麼佛奇是否可能觸犯某州的州法,而被州檢察官繞過赦免令起訴?這個推論在理論層次正確,但遺漏了一個決定性的前提要件。

雙重主權原則的啟動條件,是「同一行為須同時違反州法」。 美國的雙重主權原則(dual sovereignty doctrine),經聯邦最高法院於 Gamble v. United States(2019)再次確認,允許州與聯邦就同一行為各自追訴而不違反一罪不二罰(double jeopardy)。聯邦赦免確實「管不到」州的追訴。但這條原則的啟動,前提是該行為「同時違反聯邦法『與』州法」——州檢察官要起訴,必須先有一條被違反的州法犯罪構成要件作為管轄基礎。

佛奇的涉罪情事均屬「純聯邦性質」,找不到州法對應。 將佛奇被指控的行為逐一檢視:以聯邦機關(NIAID)首長身分動用聯邦經費資助研究、向聯邦國會作證、影響聯邦情報界評估——這些行為的侵害對象、規範依據、管轄權基礎,全部指向聯邦。「對美國國會說謊」不是任何一州的州法犯罪;「聯邦官員濫用聯邦職權、誤用聯邦經費」也不是。沒有可對應的州罪,州檢察官即無管轄權,雙重主權原則根本無從啟動。

關鍵結論:州法繞道在理論上存在,但在本案幾無現實可能。 不是因為赦免令把州的追訴權也涵蓋進去了(它做不到,也沒有),而是因為佛奇的行為自始就沒有踏進任何州的刑事管轄領域。這條路不是被赦免堵住,而是根本無門可繞。

柒、兩道真實的例外界線

釐清了兩個「看似可乘之機」其實開不了門之後,「只剩政治效應」這個結論仍須設下兩道真實的防線,否則就會滑向「佛奇從此一切免責」的過度推論。

界線一:赦免不及於赦免日之後的新行為。 美國赦免權有一條鐵則——赦免只能及於「已犯之罪」,不能赦免尚未發生的未來行為。早在 1867 年的 Ex parte Garland 案,聯邦最高法院即確認赦免僅及於已犯之罪。因此,若佛奇在 2025 年 1 月 19 日之後另有新的不實陳述、妨害司法或其他新行為,則不在此赦免範圍內,仍可被追訴。加巴德此次公開的若僅是「舊行為的新證據」,不生新的追訴空間;但若引出佛奇在赦免日後的任何新作為,性質就完全不同。

界線二:赦免僅及於聯邦刑責,不及於其他責任。 美國總統的赦免權限於「對合眾國之犯罪」(offenses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即聯邦刑事責任。它不及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也不及於行政懲處(如撤銷、停止特定政府職務資格等)。因此即便聯邦刑責被赦免,理論上仍存在非刑事的追究責任途徑。把這道界線講清楚,「只剩政治效應」的論斷反而更精準——它界定了「在聯邦刑事追訴的範圍內」只剩政治效應。

(須補充:前述「州法犯罪不被聯邦赦免涵蓋」本身也是赦免的一般性限制,但如第陸節所述,該限制在佛奇案因欠缺州罪對應而無從適用。一般性限制存在,不等於本案存在實際缺口——這是兩件事。)

捌、這份赦免合憲嗎?以及它的技術性弱點

最後回答最關鍵的憲法問題:拜登這份涵蓋如此寬泛、且在任何起訴之前就頒發的「先制赦免令」,合憲嗎?

就合憲性而言,在現行判例下幾乎可確定合憲。 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項僅規定總統就「對合眾國之犯罪」有赦免權,唯一明文例外是彈劾案件,文本未設任何時間、罪名特定性或「須已起訴」的門檻。此赦免權被認為是「全權的」(plenary),國會與司法部門原則上不得限制。Ex parte Garland 確認赦免權之「無限制」性質,並擴及尚未開始法律程序之罪行;福特赦免尼克森的「固定期間、未具體指明罪名、起訴前」型態,更是直接的先例範本。佛奇這份赦免與之同源,合憲性難以挑戰。

但有一個尚未經法院確認的技術性弱點,必須誠實指出。 這種對「未具體指明之罪行」所為的概括赦免,學理上稱為「開放式赦免」(open pardon),其法律效力至今未經司法機關實質審判確認。福特赦免尼克森採同一型態,其效力同樣從未被法院檢驗過。

此處須將兩個層次分開,這也是本文方法論上最須謹慎之處:「總統有無此赦免權力」(合憲性問題)與「某具體罪行是否確實落入赦免射程」(射程解釋問題)是兩回事。前者幾無疑問;後者則留有理論上的爭訟空間——假設將來在繼任的 DNI(川普已提名 Clayton 接任)支持下,檢方真就某具體罪名起訴佛奇,並主張「該罪與其公職無關」或「行為時點不在期間內」,理論上仍可能就「射程是否涵蓋」進行訴訟。但須強調:這是赦免範圍的解釋爭議,不是赦免本身違憲的問題。對佛奇而言,這道理論上的縫隙極窄——如前所述,加巴德的三項指控在事項與時間上都緊貼赦免射程的核心,難以主張落在射程之外。

給讀者的比較法提醒。 切莫把我國的違憲審查框架套進美國的赦免權。美國總統赦免權是行政權內的全權裁量,不存在類似我國憲法法庭得審查其「比例原則」的機制。因此「合憲嗎」這個提問,在美國語境下的答案幾乎只能是「總統有無此權限」(有),而非「該赦免是否通過某種實質正當性審查」。將我國式的審查強度套入,會得出失準的結論。

玖、綜合結論

把各層次疊合,結論清晰:加巴德公開的佛奇 COVID 溯源相關涉罪情事,在「聯邦刑事追訴」這個層面上,拜登早在 2025 年 1 月就以一紙合憲的先制赦免令,將追訴的大門合法關閉。加巴德此舉的法律後果有限,主要是政治宣示——讓選民「知道」她所主張的真相,而非啟動任何可行的聯邦追訴。

至於兩個看似可繞過赦免的缺口,查證後都證明對佛奇關不上門:向國會說謊構成的是偽證罪而非國會藐視,而偽證已被赦免涵蓋;州法繞道則因佛奇行為純屬聯邦性質、欠缺州罪對應而無從啟動。「只剩政治效應」這個結論,經此檢驗不僅維持,反而更加鞏固。

但這個結論必須界定在兩道防線之內:它指的是赦免射程所及的聯邦刑責;不及於佛奇在赦免日後若有的新行為,也不及於民事與行政層面的責任。至於赦免本身,合憲性堅實,唯一未定的是「開放式赦免對未指明罪行的射程效力」這個尚未經法院檢驗的技術爭點——而對緊貼射程核心的佛奇而言,這道縫隙幾乎沒有可乘之機。政治的喧囂仍會持續,但法律的判斷已然落定。

拾、附論:autopen 簽署爭議,為何同屬「政治遠大於法律」?

行文至此,讀者或會追問:既然拜登特赦如此堅實,川普團隊為何仍持續主張這些特赦「無效」?其所持的理由——拜登多份文件係以 autopen(自動簽字機)代簽、拜登本人未必在場甚至不知情——能否成為推翻特赦的另一條路?本附論說明:autopen 之爭,與本文主旨所論的加巴德公開,在法律結構上是「同一種動作」——法律效果趨近於零,政治效應為主。釐清這一點,正可印證並強化本文的核心判斷。

一個常見但顛倒的因果想像。 容易產生的直覺是:「正因為拜登特赦範圍廣泛、實體上難以推翻,川普團隊『才』轉而攻擊簽署程序(autopen)。」這個因果鏈聽來合理,卻在法理上顛倒了問題的性質。它隱含一個前提——autopen 主張是「實體推不翻時的次佳迂迴路徑」,似乎較有勝算。但事實恰恰相反:autopen 這條路本身,在美國法下同樣(甚至更)走不通。正確的圖像不是「實體推不翻,所以改走 autopen」,而是「實體與 autopen 兩條攻擊路徑,在法律上皆難成立」。

為什麼 autopen 主張難以成立?三項事實。 第一,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項僅規定總統有赦免權,通篇未提及「簽署」或「簽名」;對照憲法第一條第七項對「法律」明文要求總統「簽署」(shall sign),赦免權的條文刻意沒有此要求。有憲法學者甚至指出,赦免決定可以是口頭的,連書面都未必需要,遑論親簽。第二,美國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OLC, Office of Legal Counsel)早在 2005 年小布希任內即出具備忘錄,明確認定總統得指示下屬以 autopen 代簽,不需親自完成簽署的物理動作——此見解反而為拜登提供了法律掩護。第三,更根本的是,特赦一經有效頒發即無從撤銷:憲法學界對此「一致同意」(universal agreement),並無任何憲法機制可在特赦頒發後予以推翻;一份有效特赦的生效要件,依 Burdick v. United States(1915)僅為「受赦免人接受」,憲法未規定任何事後撤銷的途徑。歷任總統(歐巴馬、甘迺迪,乃至傑佛遜的機械複寫裝置)皆曾使用 autopen 或類似裝置,益見此非新事。

性質界定:政治宣示,而非成形的法律立場。 須提醒讀者,此 autopen 立場的性質與射程,比表面所見更為浮動。其一,它主要以社群媒體宣告的形式出現(如川普於 2025 年 3 月、12 月的 Truth Social 貼文),白宮發言人面對「白宮律師是否認為總統有此權限」的直接提問時甚至予以迴避,改稱重點在於「拜登本人到底知不知情」——這顯示連白宮自身都未必將其當作一個站得住的法律主張,而更接近政治質疑。其二,是否確以 autopen 簽署特赦,至今未經證實(多家查核機構均載明 "uncertain / not clear whether Biden used an autopen")。換言之,這個主張連事實前提都尚未坐實。

真正的戰場,在敘事而非法庭。 autopen 爭議真正的作用,不在「特赦能否被法院推翻」(這在法律上已近乎定論:不能),而在於它作為一種政治敘事工具的功能——透過質疑「拜登本人是否知情」,將攻擊焦點從「特赦的法律效力」悄悄轉移到「拜登執政正當性與認知能力」這個政治命題上。白宮發言人那句「重點是拜登到底知不知道」,正是這個轉移的縮影。其設計目的,或許從來就不是真要在法院推翻特赦(明知難為),而是維持一個政治質疑的火種。

與本文主旨的呼應。 至此可以看出,加巴德的解密公開與 autopen 的簽署攻擊,在結構上完全同構:兩者都是「法律效果趨近於零、政治效應為主」的動作。加巴德公開的指控,因行為時點全數落入赦免射程而無法轉化為聯邦追訴;川普團隊的 autopen 主張,因憲法未要求簽署、行政見解早已肯認、且特赦無撤銷機制而無法推翻特赦。一個從「揭露罪行」入手,一個從「否定簽署」入手,殊途而同歸——皆止於政治場域,皆難越雷池進入法律場域。這正反向印證了本文的核心定論:在聯邦刑事追訴這個層面上,拜登的赦免令早已落下,且穩固到連 autopen 之爭也撼動不了。

本文為法律與時事評析,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文中所述美國法制度與我國赦免制度差異甚大,讀者切勿逕予比附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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