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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殺兩名幼童,竟只被關6年!出獄後才一年,又把人活活打死。
2010/10/24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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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官,尤其是那些最高發回法院與高等輕判法院的法官們,就是喜歡莫名其妙的輕判犯罪者或無厘頭式的替他們減刑開脫,不知道有沒有收錢啦,不過讓人不得不合理懷疑其中必然有鬼。

原姊妹兇殺案,檢察官求處死刑,一審法院審理時,台大醫院鑑定陳昆明已達心神喪失程度,但法官認為陳昆明心思縝密,為慎重起見,再囑託台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判斷陳昆明在犯案時有精神耗弱現象,所以一審據以判他無期徒刑(即採認榮總的鑑定報告,認其於犯案時有精神耗弱現象,所以未判其死刑)。二審維持原判,但上訴後,最高發回法院馬上又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再將陳昆明送桃園療養院鑑定,結果卻是「陳昆明並無精神病」,因此更一審再次維持原判,仍判其無期徒刑。但最高發回法院不改初衷,仍然再次發回高院更審。更二審陳昆明先改判十六年,但最高發回法院再接再厲,就是要發回,依然再次發回更審。更三審再將其減刑改判為十二年,被告仍然上訴,然後最高發回法院這次總算沒有發回而確定,入獄服刑後陳昆明搭上減刑的順風車,在去年七月出獄,前後只被關六年。

連殺兩名幼童,不判極刑,竟然只被關6年就放出來了!假如認其有精神異常,法院竟也不判決其必須接受強制治療與監護的保安處分(另有報導指出法院判決他必須接受強制監護兩年,但他因北投國軍醫院出具報告說其治療有效果而提早解除強制監護;但強制監護最多只有五年,而且期滿後,即使治療無效果也必須要放他出來到處亂跑,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有關強制監護的規定,實在有著巨大的問題!),竟讓他早早出獄與解除強制監護,實在令人無法理解。他出獄後,馬上又預謀殺人,以徵人為餌,誘騙應徵工作之人至租屋活活打死。他若未被警方逮捕,還要繼續設類似陷阱,如套房分租,繼續殺人!

幫這個殺人魔王莫名其妙減刑的二個高院更二審(減為十六年)與更三審(減為十二年)的法官們,還有那些通過人神共憤之減刑條例的立法委員們,你們好好看看吧,這條人命可是要記在你們的帳上!

那些認為死刑應該廢除的人,你們自己看看,就是有這樣視人命如草芥的殺人魔王存在呀,為了社會的自我防護,這些人絕對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

那個阿扁為自己脫罪減刑而搞的減刑條例,立法院是不是可以趕快把它廢除了?


心魔殺人減刑出獄 又打死1女
2010-10-24 中國時報 【顏玉龍/北縣報導】

     「我心中惡魔就是想殺人!」七年前犯下劉家小姊妹雙屍案的陳昆明,去年減刑出獄後,惡性不改,本月廿日藉徵人廣告誘騙林姓女子至租屋處,持球棒活活將她打死。警方廿三日凌晨在他的租屋處找到死者,赫然發現他打算以分租套房的名義,繼續尋找下手目標。

     警方表示,廿七歲林姓女子為了分擔家計,廿日透過分類廣告應徵檳榔攤工作,並與「謝先生」相約在板橋市三民路二段。沒想到林女一去不回,音訊全無,結婚兩年並育有一子的林女丈夫焦急萬分,廿一日先向永和警方備案,廿二日中午向台北縣刑警大隊報案。

     縣刑大偵八隊隊長曾錦繡隨即載著林女丈夫在板橋市區四處尋找林女機車,專案小組並從林女手機通聯紀錄追查出「謝先生」身分,發現竟是七年前在板橋地區犯下劉家小姊妹雙屍命案的陳昆明(廿八歲)。

     前晚十時,專案小組到陳嫌位於板橋市光環路的住處搜索,從事資源回收的陳母護子心切,將兒子藏在屋內並向警方表示,兒子絕不可能再犯案,還辯稱不知道兒子下落,甚至為取信警方,還帶著專案小組到兒子平常逗留的網咖找人。

     不過,專案小組兵分兩路,一方面配合陳母演出,另一方面派員在陳家外埋伏。事隔兩小時後,陳嫌以為警方早已離去,甫出門就被埋伏員警逮個正著。

     雙手仍殘留血漬的陳嫌,矢口否認犯行,聲稱自已在華中橋下的公廁跌倒,雙手才會留下血跡。專案小組向陳嫌提示死者照片,他仍無動於衷,堅不吐實。

     曾錦繡隊長以同為人母的立場,徹夜與陳母周旋,直到昨日凌晨一時許,突破她的心防後,她才帶著專案小組前往兒子位在三民路的租屋處。警方在屋內角落發現林女仰躺在床上,衣著十分凌亂並覆蓋一層棉被,地上血跡斑斑,現場找到四根球棒,其中一根還被打斷。

     警方研判,林女慘遭陳嫌以亂棒毆打,雙手均有抵禦傷痕,顯示生前曾試圖抵抗,其中後腦遭猛烈一擊致命;至於是否遭到性侵,有待警方進一步採集跡證化驗。

     陳母說,兒子去年七月出獄後,原本都在家中休息,月初有意與朋友合夥經營手機買賣,她才出錢讓他以每月一萬一千元的租金,租下三民路的一樓公寓。

     警方在陳嫌租屋處發現他以「夜使」匿稱寫下的交友紙條,以及應徵護士等女性求職者的履歷;另找到公寓分租廣告傳單,除了限單身女性外,他還添購四台冰箱取信房客,企圖透過上門看屋的女性挑選下手目標。陳嫌警訊時聲稱,由於林女鄙視陳母從事資源回收,感覺對方嚴重汙辱家人,「我心中的惡魔就是想到殺人」。警方將他依殺人罪嫌移送板檢偵辦。


12年刑愈減愈輕 殺兩人只關6年
2010-10-24 中國時報 【顏玉龍/新聞幕後】

     七年前,年僅九歲及八歲的板橋市某國小劉姓姊妹,遭陳昆明殘忍殺害。案發後,他企圖以精神病脫罪,但更一審送鑑定結果是「無精神病」。無奈的是,原本獲判無期徒刑的陳嫌,兩度更審讓刑期縮減為十二年,減刑出獄的結果,卻是葬送另一條寶貴生命。

     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劉姓姊妹放學後,從此人間蒸發。警方成立「○四一六專案小組」,但案情始終陷入膠著,直到死者父親回憶起諸多蛛絲馬跡,發現九十年間因店面樓上整修,臨時工陳昆明出入近兩個月,從而與他的小孩混得很熟,直到陳當兵才失去聯絡。警方靠著這條線索,加上鄰居在案發前見到陳昆明在劉家附近徘徊,鎖定他涉有重嫌。

     陳昆明案發前在劉家外等候兩姊妹,相約十六日放學後一同前往大賣場,兩姊妹上鉤後,他將兩人載往華中橋墩下小木屋,先騙姊姊喝下摻有FM2的飲料,待藥效發作,動手掐死姊姊;陳嫌接著再掐妹妹頸部,但妹妹踢打反抗、哀嚎,陳昆明隨手持磚塊重擊她頭部致死,事後將兩女童屍體丟入新店溪。

     女童雙屍案偵結後,檢方依殺人罪將陳昆明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極刑,一、二審均判處無期徒刑,但上訴高院之後,陳昆明的委任律師請求再送專門治療精神病的桃園療養院鑑定,但高院未予理會並維持原判。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陳昆明的精神狀態確有詳查必要,乃發回更審。

     不料,高院更一審將陳昆明送桃園療養院鑑定,結果卻是「陳昆明並無精神病」,雖維持原判,但後續更審的結果,陳昆明先改判十六年,再改判十二年,最後搭上減刑的順風車,在去年七月出獄。

     原本應與世隔絕的陳昆明,受惠國內司法制度減刑出獄,但他心中的惡魔卻伺機而動。經過一年的計畫,從假藉應徵手段到分租單身公寓,陳昆明預謀犯案的慾念似乎從未間斷,而現行司法制度間接造成無辜的林女枉死,未來應更慎重斟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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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挺台灣支持花博 2010/10/24 11:09 留言:
  
 應該是司法與立法機關嚴重怠惰
  
犯姦殺罪者都以泯滅人性的方式害人

最後又常常被這些懂法律的社會敗類罔顧社會道德幫忙給予脫罪

以精神疾病為由  鑽法律漏洞脫罪

如今只在監獄關幾年又繼續犯案

錯在哪裡  為什麼這種事件一再發生

是這些被害人沒有政治金錢特權背景

所以無法喚起司法與立法機關的正視

輕判法官沒錯? 錯在平凡百姓活該....?

1.給受刑人改過自新機會當然是很好的

但如果沒有給他們一些出獄後的監護

又再害人 那恐怕是司法人員的失職了

2..既然是精神疾病 那就應該去精神疾病醫院接受長期強制治療呀

怎麼可以放出來在街頭趴趴走   藉精神疾病免死金牌到處害人

3.法官及辯護律師....都是殺人幫兇  更應該給予業務上的行政處分

不應該繼續放任............不然此類事件必定將一再歷史重演

直到...........或許是等到哪位被害人是高官政黨人士才會馬上被修法重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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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10-24 11:28 回覆:   

"高院更一審將陳昆明送桃園療養院鑑定,結果卻是「陳昆明並無精神病」,雖維持原判,但後續更審的結果,陳昆明先改判十六年,再改判十二年,最後搭上減刑的順風車,在去年七月出獄。"

這個案例裡,最讓人不能接受的是,鑑定人出具的鑑定報告是”陳坤明並無精神病!”,所以更一審維持無期徒刑的原判(但我國無期徒刑的平均假釋出獄時間,竟然也只有短短十二年而已!這是另一個我國司法制度令人很受不了的刑罰執行設計,就是不要關罪犯啦,不過跟這個案例無關,我們不討論),但更二審與更三審,那就真的是莫名其妙替其減刑了。

我國法院與立法委員都喜歡輕判與胡亂減刑,真的太超過了。

現在,一定有贊成廢除死刑論者,出來說是社會害了陳坤明,是學校老師放棄了陳坤明,是他的家長太溺愛他害了陳坤明,他才會殺人的,所以我們要原諒他,法院也會亂判人家死刑(奇怪,我們看到的,怎麼都是應該判死刑,但只被關六年呢?),所以不可以槍斃他們,要趕快放他們出來。

或者,被害人的家屬不要那麼記恨啦。或者,被害人的家屬要學會放下啦,槍斃兇手又不能讓死人復生,只是造成另一個家庭的損失而已。或者,你們都不原諒他,就是心中沒有愛,就是不寬容啦。或者,出來對媒體發誓說,若自己的親兒被殺害,他一定會原諒那個兇手的啦,啥屁話的。

我每次看到這種言論,我就要抓狂!等你的孩子真的無辜被人活活打死時,你再出來說這瘋話,說你完全原諒兇手,或者他應該也是不得已才要活活打死你無辜的孩子的,或者你的孩子也是自作自受,或者搞不好讓你兒子提前上天堂比較好,所以你根本不會記恨,OK?

我發誓假如你這樣做,那時我一定最敬佩你,保證向你致上我最崇高的敬意。
 
 


徵人奪命/家屬慟:假釋法官才是凶手!
 
【聯合報╱記者許聲胤、王長鼎/台北縣報導】 2010.10.24 03:05 am
 
 
涉嫌假藉徵人名義殺害求職女子的陳姓男子,服役時被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症,除役隔年就迷昏殺害十歲、九歲的劉姓姊妹;陳嫌這次犯案仍稱患有精神疾病,檢警不排除重新鑑定,避免再有人受害。

據了解,陳嫌服役期間曾自裁獲救,當兵不到半年被軍方「驗退」,利用鄰居劉姓姊妹對他的信任,下藥迷昏棄屍新店溪。陳嫌當時提出診斷證明書,聲稱罹患精神疾病,但板橋地檢署檢察官認為他罪行重大,仍起訴求處死刑。

法院審理時,台大醫院鑑定陳嫌已達心神喪失程度,但法官認為陳嫌心思縝密,為慎重起見,再囑託台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判斷陳在犯案時有精神耗弱現象。一審判他無期徒刑,陳嫌上訴,高院改判十二年徒刑,服刑六年後假釋。

警方當時發現他犯案前,疑似情傷與他虛擬的人物「小紅」親密對話。陳嫌七年後再度犯案,一樣以虛擬化名「夜使」的徵友手稿,上面還留下自己的出生年月日、星座及行動電話等基本資料。

警方發現他在手稿內寫著「哈囉!當妳打開這張紙時,我們就是朋友,是真正的朋友哦!希望從現在開始,妳不再孤單…」,最後還寫上「不望天長地久,只望美好擁有」。死者家屬則在接獲警方通知認屍後痛哭,指責讓陳嫌假釋的法官才是殺他女兒的凶手,質疑陳如果還在獄中服刑,就不會有人受害。

【2010/10/24 聯合報】


心魔殺手再犯 邱毅爆:當年蔡光治改判可疑

 

立法委員邱毅(右)上午陪同遭陳昆明打死的林姓婦女的先生,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痛批司法制度殺人。
左為當年改判陳12年徒刑的法官蔡光治。

 

「心魔殺手」陳昆明7年前殺害兩名幼童,減刑後出獄又再殺人。國民黨立委邱毅上午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指出,當年陳昆明被判處無期徒刑,更五審大逆轉,改判12年,過程疑點重重,其中之一的法官就是目前遭到羈押的蔡光治,司法院有責任深入調查。

犯下劉家姊妹雙屍案的陳昆明,去年減刑出獄後,惡性不改,10月20日藉徵人廣告誘騙林姓女子至租屋處,持球棒活活將她打死。由於陳嫌出獄後原本應該由北投國軍醫院監護兩年,卻在執行4個月就改保護管束,林女家屬在立委邱毅陪同下舉行記者會,不滿制度殺人,要求國家賠償。

邱毅在委員會質詢時,對於陳昆明從無期徒刑改判12年,同時還可以適用減刑條例提出質疑。他表示,陳昆明殺害兩名7、8歲的姊妹,這樣喪心病狂的殺人犯,經台北榮總鑑定是精神耗弱,不構成減刑要件,一審到更四審都判無期徒刑。

更五審卻接受北投國軍醫院鑑定報告,以心智喪失為由改判12年定讞,承審法官之一就是司法界的害群之馬蔡光治。邱毅質疑,民國96年通過的減刑條例是針對一年半以下的罪刑,重罪必須由檢察官申請,經高院同意,沒想到這樣的重刑犯,竟然可以連過兩關得以減刑。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答詢表示,看到報導感到很痛苦,當初鑑定報告參酌國軍左營醫院、亞東醫院和台大醫院,不是只有國軍北投醫院,對於被害人家屬要求國賠,她表示尊重,也願意提供相關的協助。


amisgin 2010/10/25 16:06 留言:
  
 新聞可以作為批判憑據嗎 
 

陳嫌91年間在海軍服役,因車禍傷及腦部,病癒後就開始有異常行為,長期就醫,最後因企圖自殺未果而提早退役。《父中風母拾荒 租屋謊稱創業
檢方起訴指控陳某誘拐、殺害2名小姊妹的手段殘忍、計劃縝密,「不像有精神疾病的人」,因而求處「死刑」;但一審時,為確定陳的精神狀態,曾先後囑託台大醫院、台北榮民總醫院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出爐,台大認為陳某已達「心神喪失」,但台北榮總認為只是「精神耗弱」狀態,2家醫院鑑定結果不相符,但已影響高等法院,認定陳當時患有精神疾病,未判死刑,而於93年10月8日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須接受最多3年的強制監護。
陳某和律師主張,陳犯案當時患有精神分裂症,符合刑法第19條「心神喪失、精神耗弱得以減刑」等規定,上訴最高法院,結果最高法院5度將該案發回高院更審,要求查明,最後給予陳減刑,判12年徒刑定讞
陳某在台北監獄服刑6年多後,因在獄中表現良好,於去年7月3日自台北監獄獲假釋出獄。《
小姊妹家屬罵「法院放他出來殺人」
陳嫌落網後,警方表示他是假釋出獄,不過他已於98年服滿刑期,檢方再依確定判決執行刑後監護,送往國軍北投醫院,院方於98年11月23日行文告知陳某精神狀態較入院前改善,改以門診追蹤治療,檢方因此以保護管束代替,高院於98年12月8日裁准。《
出獄又殺人 精障病患收押

綜合新聞:因二家醫院的診斷報告由「死刑」轉無期徒刑,再由律師依刑法的主張轉為12年徒刑,最後才按假釋條例減刑釋放,檢方再執行送往國軍北投醫院監護,但國軍北投醫院表示改善了。

假釋對一時迷失而有所悔過的人,確實有益;符合刑法第19條「心神喪失、精神耗弱得以減刑」等規定對確實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者是有保障。但把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者通通抓起來是納粹,放任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者到處跑,造成家庭與旁人的負擔或者傷害,則是國家的責任

表面看,閣下言之有理;但新聞,新聞可以作為批判憑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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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10-25 17:09 回覆:

任何理性人用常識都可以批判社會不公平現象了,為什麼憑藉新聞不能批判呢?你的立論好奇怪,非常可笑,實在不值一駁!但我今天心情好,就多說一些。

你能認同一個人連殺兩名幼童,又無精神異常,法院不判極刑,竟然只被關6年就放出來嗎?!

假如其有精神異常,你也能認同法院竟也不判決其必須接受強制治療與監護的保安處分,就讓他早早假釋出獄嗎?

假如你是這樣認為的,那我實在認為你的思想錯亂,有可能是不看新聞,或長期不能憑藉所閱讀之新聞報導,而提出自己理性批判意見所引起的失能症候群病徵之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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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sgin 2010/10/25 17:16 留言:
  
 看完新聞再生氣罵人

裡頭↓的新聞,請先看看再生氣罵人不看新聞,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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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10-25 17:41 回覆:

所以,你認為是國軍北投醫院表示改善,所以那個主治醫師才要負擔這個殺人罪責了?

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精神正常,這三個鑑定報告,你是法官你要採信哪一個?原一、二審都是採信榮總精神耗弱的鑑定報告,更一審雖然有精神正常的鑑定報告,但還是採用榮總的鑑定報告,維持原判之無期徒刑。

如果法院採的是台大出具的心神喪失的鑑定報告,根本就只能免刑,不能判刑。那你說,後面的更二審與更三審法院由無期徒刑胡亂減刑到十二年,沒錯嗎?

再問一次,嫌犯一直用心神喪失為由來脫罪,這次也一樣,然後我國司法制度不但千方百計替殘殺兩名幼童的殺人犯減刑,還讓他只關六年就可以提早假釋,然後在醫院治療幾個月表現出有改善的樣子,更可以就不必強制監護了(法院竟也只判決強制監護兩年,所以強制監護兩年後,即使病情沒有改善,也一定要放他回街上!),然後就可以回到街上尋找下一個目標,而且也再次做了設計把人活活打死的謀殺舉動,你覺得這樣的制度合理嗎?


amisgin 2010/10/25 22:01 留言:   
  
 回應回覆

所以....負擔..罪責了?

我有這麼肯定下結論了嗎?閣下帽子套太快。

台大是心神喪失、榮民是精神耗弱、桃園療養院是無精神疾病,我比較傾向認同前二者,而閣下的回覆是傾向認同後者。

閣下問:合理嗎?依閣下的論述是不合理,但悲劇可以如此簡單論述來取得不合理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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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10-25 23:01 回覆: 

"原姊妹兇殺案,檢察官求處死刑,原一審法院審理時,台大醫院鑑定陳昆明已達心神喪失程度,但法官認為陳昆明心思縝密,為慎重起見,再囑託台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判斷陳昆明在犯案時有精神耗弱現象,所以一審據以判他無期徒刑(即一審法院採認榮總的鑑定報告,認其於犯案時有精神耗弱現象,所以未判其死刑)。高院二審亦維持原判,但上訴後,最高發回法院馬上又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再將陳昆明送桃園療養院鑑定,結果卻是「陳昆明並無精神病」,但更一審仍維持採認榮總精神耗弱但未達心神喪失的鑑定,因此更一審再次維持原判,仍判其無期徒刑。但最高發回法院不改初衷,仍然再次發回高院更審。更二審陳昆明先改判十六年,但最高發回法院再接再厲,就是要發回,依然再次發回更審。更三審卻接受北投國軍醫院鑑定報告,再減輕改判12年,被告仍然上訴,然後最高發回法院這次總算沒有發回而確定,入獄服刑後陳昆明搭上減刑的順風車,在去年七月出獄,前後只被關六年。"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心神喪失者是不罰的(免刑),法官最多只能處以強制監護的保安處分而已。只有精神耗弱者,才得減輕其刑。如果如報導所說,若以其心神喪失為由,則法院根本不能判刑。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第 87 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所以,請注意,所有審級的法院都是認為被告於作案時是精神耗弱,但未達心神喪失程度,只是最高法院屢次發回,然後刑期就由無期徒刑減輕至十二年,相當無厘頭,實在莫名其妙,也是我批判的第一個重點。

那個亂七八糟減刑條例,這麼嚴重的犯罪,既然又認為他精神異常,在獄中又沒有對他進行任何精神治療,而其假釋與否又不需精神科專業醫生出具鑑定與做出評估,竟然讓他只需執行一半刑期,就可以順利提前出獄了(應該不是假釋,因為報導中是說"刑滿出獄"),連續謀殺兩名幼童,但只需坐六年牢,這是我批判的第二個重點。

報導指出法院判決他於服刑後必須接受強制監護兩年,但他因北投國軍醫院出具報告說其治療有效果而於假釋出獄四個月後就提早解除強制監護;這點當然是北投國軍醫院專業能力低下,鑑定報告顯有疏失的結果,但即使一直強制監護,不提前解除,我們最多只能強制監護他兩年(法律規定是五年以下),而且隨時可以提前解除,期滿後,即使治療毫無效果,有極高的再犯可能性,我們也必須要放他出來到處亂跑,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有關強制監護的規定,實在有著巨大的問題,這是我批判的第三個重點。

我無意跟你做無謂的口舌之爭,請針對我文章的這幾個重點做回應,謝謝。


Ironman 2010/10/26 20:03 留言:
  
 阿咪佗佛 善哉、善哉

這類的案件(最高院不斷發回)其實發生在台灣很多案件上。只能回想到老羅斯福說的:香蕉比法官的脊椎還要硬(法官沒骨氣)。今天我們看到的問題都是出在『法官的素質』

所以很多案子找到一些問題就不斷的發回。

但是因為對最高法院發回率太高的批評不斷,結果變成矯枉過正,反倒是現在很多案件都快速確定。又犧牲了個案正義,很多律師對此抱怨不斷。

最高法院只是法律審,個案審判程序上最重要的是高等法院對於事實的認定,但是我們高等法院的素質...(自己去看看新聞吧)。

台灣雖然說是「公開審判」但是實際上是實質的秘密審理(法院不能隨意錄音、錄影;法官看到旁聽者寫筆記都會非常的不爽)注意我說的隨意錄音,是指法院的錄音只有在法官的裁定下才可以交給當事人。若是任何人攜帶錄音設備進入法院都會被搜走,而且會被銷毀檔案。

有人問我法院為什麼要這樣做,事實上就是要保護法官。因為若是有錄音、錄影,法官就不能夠為所欲為。而很多不合理的判決也會被人拿出證據來批評。事實上違背事實的判決與「突擊式的判決」根本就是違憲;因為違反了程序正義,以及當事人的辯護權。(倘若法官認為A有罪,也不要一附表示A無罪的樣子,誤導訴訟方向;這樣講有點抽象要舉例個案可能比較好理解。)

倘若把法院攤在陽光下,離譜的行徑就會少很多。而最高法院就不會找到那麼多理由不斷發回。搞個電視頻道網路直播重大案件的審理一方面是法學教育,一方面是監督法官。但是也有變成民意審判的危險。

倘若今天我們討論的案件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若是願意公開錄音、錄影,我相信爭議也會變少。(法官也不會亂來)現在很多案件都是一個『拖字訣』;反正『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吃豬腳米線』

事實上要監督法官最好的方法,還是靠特偵組、民眾的監督。才不會不斷的搞一些離譜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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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認為有些犯罪者需要長時間治療、或是隔離;就算是放出來也是需要長時間觀察、長時間治療。

就像是John Rawls 正義論所提到的:
『公正的社會,不是只為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卻是要兼顧少數群體的要求,正義的民主體制不能為了多數而犧牲少數的權利。』
『正義的第一原則是任何人公平地擁有與人人一致的基本自由。正義的第二原則,在社會與經濟資源分配上,一須人人有公平的機會爭取應得的位置,二是使社會佔少數的弱勢群體得到優先幫助。』

換一個角度,這些連續性侵犯、連續殺人狂;都有和社會長時間,甚至是永久隔離之必要。擁有精神疾病、反社會人格的犯罪人,事實上也是『病患』;而實質上也是『社會少數的弱勢群體』(不正常的人);心靈的殘疾和身體殘疾一樣是『人』的缺陷;而我們的社會也應該要讓他們得到一定的幫助;幫助他們社會化,維護他們和社會平等互動的權利,若是不行就只能夠將之隔離。

事實上,這是很難的問題,而這些人在我們的社會也一定是佔少數。

不知道哪天記者敢報導黑道出獄不斷犯案的案件;那才是危害我們社會治安最大的問題。(記者沒啥guts,不太會去得罪黑道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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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10-26 21:07 回覆:  刪除 

一,關於最高發回法院的描述批評,我敬表同意。我更認為事實審應該回歸一審(所以地院法官應該加人),完全由一審法官做事實認定的工作,若二審或三審認為下級審有事實認定上之錯誤,都應直接發回一審重新照上級審的意見(即認定事實的正確規則與標準)去認定事實。而高等法院應為法律審、事後審與續審制而不是現在一切都要重來一次的更審制(所以高院應該裁員),而最高法院則是嚴格法律審(所以最高法院更應該大幅裁員),不讓已經奉行過的訴訟程序輕易被廢棄,現行更審制度,讓一切都要重來一次,時間距案發更久了,這個更審制度只會搞得事實真相更不清楚。

二,關於審判應該公開進行,允許錄音錄影,我也敬表同意。我更認為法院與檢察署筆錄都應該採逐字稿存證(由書記官擔保其紀錄,能與法庭、檢察庭上當事人之所有活動完全相符),才有法定筆錄之效力。我更認為評議結果必須公開,除判決主文及理由書需由贊成較多數意見者擇一撰寫外,少數意見者或有其他意見者,則需撰寫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而所有法官必須就其評議自行簽名以示負責,接受上級審評議、歷史的論斷,以及人民的公評。

這些都是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的事項,我不明白司法院行政廳就是認為筆錄不必改成逐字稿,讓我國法庭上的活動竟然存有大量可以造假與胡鬧的空間,而合議庭現行之評議方式與判決撰寫方式也都很好,都不用改。可是明明白白的就有胡亂評議,或審判長不當施壓要求其他法官簽名的事情,發生了好多次了呀。(其他請見"我對司法改革的建言"與"再進一言"二文。)

三,關於長期監護與治療,以及社區通報之防護措施等,我也敬表同意。我認為若確認嫌犯案發時是心神喪失,則其根本無罪責(不罰),但就是要終身強制監護。若法院判斷是精神耗弱,則可減輕其刑,但必須在服刑前,先接受強制監護,將其治療到可以入獄服刑的程度,才讓他入獄服刑。入獄後,也要持續接受治療(其實還是強制監護啦,只是監護的地點改成牢舍而不是病房),避免其於監獄中病情惡化有傷己或他人之虞。

對於接受強制監護之個案(不論是在精神病院的病房或監獄的牢房執行),除非院方切結其經治療後病情已有[顯著改善],而且再犯之可能性[顯著降低]者,法院不能解除其強制監護處分,避免院方為了空出病房,要求病患出院或不予以治療(在監獄裡,則應是避免其與普通犯人雜處,觸發或加重其病情)。

我認為這種強制監護的保安處分,也不應該有期限的限制(現行刑法規定最多只能處分強制監護五年,也不能延長),但法院除審查其解除強制監護之聲請外,檢察官還要不待聲請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效(即定期審查其治療結果),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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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sgin 2010/10/26 17:54 留言:   
  
 關鍵
 
先引用:台灣精神疾病---從陳昆明涉嫌殺人談起  各式各樣的精神疾病,無論是先天性或後天性,無論是生理或心理導致,政府及衛生界應該投入更多心思,以避免病患受苦、家屬受苦、其他民眾受苦甚至受到傷害。尤其在壓力日益沉重的今天,政府及衛生界更應該重視這個問題。

關鍵點在:1.更五審法官─不是自首卻偽造成自首,司法院應建立覆查調閱判決機制,双重check;2.國軍北投醫院精神科醫師,專業嚴重不足,竟然診斷出一位惡魔變成平凡人,是惡魔高桿還是醫師低路?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10-26 18:23 回覆:
 
我認為最高法院不斷的發回更審,據說是五次之多,這才是讓更五審有機可乘能夠替其大幅減刑的關鍵點。而且,他知道用精神異常做辯解,還知道使用自首等手段,以讓自己脫罪與減刑,這不是他案發時並無精神異常的反證嗎?

還有,我同意Ironman兄的觀點,台灣的媒體都太不專業了,報導中有很多明顯不合情理的地方。

你其他意見我敬表同意,我的回答請參看下面我回覆Ironman的回應,不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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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onman 2010/10/26 16:00 留言:
  
 我忘記提一件事情。
 
我們整個程序對於最重要的「教育」、「治療」非常不重視!

有「教育」、「治療」這種「事後的處裡」整個刑法程序,才會完整,才不會不斷的發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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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10-26 18:09 回覆: 
 
敬表同意。

惟如前回覆所述,這種性侵或殺人成癮者,其實根本無法治療,這也是美國這樣重視人權與身分隱私的國家,各州都會去立法(所謂梅根法案)主動公布或被動查詢性侵前科犯的身分資料,讓這些所謂極度侵犯前科犯人權之社區處遇合法化,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經過數次釋憲之攻防,仍維持其認為這些法案並不違憲的見解,因為能夠取得這些前科犯之資訊,是人民進行自我防護之所必要。

下面是美國梅根法案與潔西卡法案的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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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性侵害者的社區處遇始於1994年7月,起因於新澤西州的七歲女童梅根(Megan)遭一名鄰居誘入家中姦殺。後來兇手被發現有兩次兒童性侵害前科,但社區居民對此竟一無所知。梅根的父母於是發起一場草根性的運動,在短短八十六天內,推動州政府制定了社區通報法,為紀念梅根,該法被稱之為梅根法(Megan's Law)。

依據這個法律,司法部主動在網站公布全國有性犯罪前科的紀錄,只要輸入罪犯名字,即可檢索其性犯罪紀錄。民眾可隨時上網覽性犯罪者的照片檔案,以確認鄰居、雇工、同事、朋友當中有無性犯罪紀錄。因為大多數的性犯罪都是在兒童周圍熟悉的環境下發生,梅根法是把性犯罪者紀錄全部公布,讓民眾可以事先防範可疑人物。

該法同時要求執法機關公開並通告兒童性犯罪者的檔案和住處情況,並按危險程度分級,通告學校、社區和鄰里。梅根法很快得到全美各地支持,各州紛紛仿效推動梅根法,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梅根法,經柯林頓總統簽署後,正式成為聯邦法律。

聯邦法律也授權各州議會通過法律,從此全美五十州嚴令性犯罪者被釋放後,需向當地執法機關登記,執法機關則須對社區、學校通報,公開前科犯的姓名、照片、住址甚至汽車牌照。惟梅根法引起人權團體注意。先後在康乃迪州、阿拉斯加州提起訴訟,控告州政府將性犯罪前科公布網站,違反美憲法的人身權利。兩起官司打到聯邦最高法院都是敗訴,聯邦最高法院表示,該法保護公眾安全,而不是持續懲罰犯罪人士,即使有損犯罪人士名譽,但不構成對他們自由權的剝奪。

而目前各州依據梅根法案對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登記公告做法如下:

1. 政府機關公開出獄的性犯罪者之姓名、罪名及住所等資訊

聯邦的社區通報法規定在1994年暴力犯罪控制和法律施行法案,授權執法當局在有保護公眾的必要時,將出獄的兒童性侵害犯的資訊通知其居住的社區。在實務上,有依再犯之風險將性犯罪者分為三級。第一級者,僅對其住所地的警察局加以通知;第二級者,受到通知的對象擴大到學校及社區組織;第三級者,新聞媒體及社區大眾皆會受到通知。

2. 性犯罪者出獄後自行在報紙登廣告及發信給鄰居

依照路易斯安納州1992年生效的法律,加害18歲以下被害人的強姦犯,在假釋後一個月內,必須在報紙上登兩次廣告,公布自己的姓名住址及前科。

3. 賦予民眾查詢特定對象有無性犯罪前科的權利

(1)書面申請

依據愛達荷州的性犯罪者登記法,只要提供姓名、生日和社會安全碼,經由書面申請,人民即可查到性犯罪者的前科記錄。依據緬因州的刑事前科記錄資訊法,人民於書面申請中載明對象的姓名、生日、即可查到此人是否名列緬因州的性犯罪者登記冊。

(2)親自在治安機關查閱性犯罪者登記資料

依照加州1994年修正的刑法,任何人可以在郡保安官辦公室查閱兒童性侵害犯的資料登記簿,內容包括兒童性侵害犯的照片、體型描述、姓名、年齡和犯罪記錄。另北達科塔州也有類似的規定。

(3)以電話查詢性犯罪者身分

在加州,任何人只要打900這支電話,提供對象的地址、生日或身體特徵,就可查詢此人是否為兒童性侵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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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間,美國佛羅里達州首府「塔拉赫西鎮」,發生一件令人髮指的性侵女童並加以殺害案件;一位年僅9歲的女童「潔西卡.倫斯福德」,她被有有性侵前科的鄰居綁架傷害,最後活埋。

案發之後,惡狼再犯的問題,讓美國民眾忍無可忍,在潔西卡父親的鼓吹下,當年就通過了通稱「Jessica Law 潔西卡條款」的83法案,也就是 性侵14歲以下孩童,就重判最少25年徒刑,而且沒有認罪協商的空間,也不能假釋、交保;前科犯必須終生配戴GPS監控裝置、每半年回轄區派出所報到,更禁止接近學校公園2千呎內。

如此嚴峻的法條,2年內在美國的50個州裡,有41個州順利通過採用,主要觀點就是避免累犯接近孩童,一再犯下性侵 罪,包括加州州長阿諾,和福斯新聞網的主持人比爾歐萊利,都全力推動這個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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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10-26 18:40 回覆:

我要說的重點是,若確認嫌犯案發時是心神喪失,則其根本無罪責(不罰),但就是要終身強制監護,除非院方切結其經治療後病情已有[顯著改善],而且再犯之可能性[顯著降低]者,法院不能解除其強制監護處分。這種強制監護,也不應該有期限的限制,但除審查解除強制監護之聲請外,還要不待聲請定期檢討其成效(即定期審查其治療結果)。若法院判斷是精神耗弱,只能減輕一次(就是1/2),法定最重刑是死刑,所以原審由死刑減輕為無期徒刑,是適法之判決,最高法院屢次發回,是何道理?

而且國外性侵幼童者都是被判25年以上徒刑(加州要立法改成終身監禁),不得提前假釋,且要終身配帶電子腳鐐與做社區通報了,更何況陳某的案子,他可是殺害一對八、九歲的姊妹花,各位覺得我國法院只關他六年,又無其他配套措施,是不是真的太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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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onman 2010/10/26 14:27 留言:   
  
 鬼島台灣~什麼都有問題。
 
曾經認識一案例的當事人,他犯下的是人人喊打的性侵案件。

家人在美國經商,但是卻不會說英文的少爺,回到台灣後有手好閑~天天party,最後跑去猥褻小女孩(12歲以內)。加重強制猥褻

最後被警察抓到,被法院裁定羈押,關了一年多,再隔年的農曆新年前被保釋;出看守所後7天左右犯下一起性侵案。

現在我們來看看這個案子遇到的問題:
警察:當初被告會被保釋是因為這個在台北縣的案件,警察在偵辦過程有刑求,警察要被告吃下案發地附近其他幾件的加重強制猥褻案件。刑求在台灣並沒有絕跡。還曾經有記者跟我說「這是警察科學辦案的方法。」
我聽了都要吐血。我很想要跟記者講:你把你家小朋友交給我,給我3小時,他一定會承認犯下殺人罪。

醫院:現在台北市遇到強姦、猥褻罪都要做精神鑑定,就是那兩家大醫院會做。被告也被強制精神鑑定,鑑定的結果,醫生也認為他很正常。而我在和他談話時候,他也像是一般人一樣的對答。完全沒有任何奇怪的地方。

檢察署:若是真的認為被告有犯罪,而且有反覆實施之虞,把人放了,居然沒有派警察調查、預防犯罪?也沒有要被告定期報告?檢察署這種作為(離開法院就不關檢察官的事情)這樣的態度,難道沒有問題嗎?

記者:在很多案件內我們看到記者十分嗜血。不經過嚴謹的查證,隨意報導一方的故事,或是用誇張、不實的手法報導;像是這個案件,記者根本就沒有提到刑求,或是有些報導有提到刑求,但是只是輕描淡寫。(相對的就是把刑求合理化)

這是很悲哀的。

只能說我們專業人才的文化水準、素質不夠。

另外就是我認為,精神鑑定是很困難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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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10-26 17:40 回覆: 
 
這些精神病患若有犯罪,其實大部分的[認知能力]都是沒問題的,也就是他們對於犯罪情狀與違法性都有所認識與常人並無不同,而是其因畏懼刑罰、道德要求或倫理責罰之[自我抑制]的機關失靈或能力薄弱,不能操控自己不去進行犯罪。理論上,所有犯罪之人,都是自我抑制能力薄弱之人,不然怎麼會去故意犯罪呢?所以,對於採用精神異常為辯詞以脫卻其罪責的犯罪者,不論國內外,法院都是要經過精神科之專家的多次鑑定,嚴格審視其鑑定報告,從嚴審查才是。

當然,精神鑑定本來就是特別困難之事,像在這個案子裡,照某些報導所述,被告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陳昆明的精神狀態確有詳查必要,乃發回更審。但最高法院竟然連續發回高院更審高達五次,而每一次更審,就只能再去找一家醫院做鑑定,據報導,除前述之台大、台北榮總、桃園署立醫院、國軍北投醫院外,連國軍左營醫院、亞東醫院也都找了,也都出具鑑定報告,都是精神耗弱而已。

這種精神鑑定,本來就困難,國內就這幾家在做,而且這是事實審[採認事實]的權責,只要事實審採用的是合格醫院的專業鑑定報告,判決本無違法可言,身為法律審的最高法院竟莫名其妙的不斷發回更審,高院最後也不斷替其減刑,最讓人覺得莫名其妙與不解。

現在法院用"精神異常"為由判決減刑,把人關進去了,也只是讓他在監獄服刑,也不觀察他的病情有無改善,就一定要讓他出獄了,而且強制監護兩年,還是在出獄後才能實施的保安處分,而且兩年之監護期滿後,最多也只能對他做自願之門診治療。而且,不先治療好精神病症,直接讓他去服刑,這對其病情之改善有什麼用呢?而且他如何與其他囚犯相處?看起來,他有幻聽、幻視的情狀(例如與虛擬之女友通信),這都是他根本沒有被治療好的表現。所以,不治療,現行這種對於精神病患,讓他入獄服刑與出獄後再執行兩年之監護處分,實在太無效果了,最多也只是延後其殺人狂之發作期間而已。

這在國外,絕對是關到精神病院,永久與社會隔離的。我的了解是,這種連續殺人狂、連續性侵犯與戀童症,其實都是成癮者,現在的精神科醫學治療手法與用藥,其實根本無法戒治這種殺人癮與性侵癮者,尤其是殺人狂,永久與社會隔離是社會自我防衛所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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