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偵組有人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而屢次洩露偵訊內容於媒體:
不斷在報上看到特偵組表示這裡還有贓款、表示那裡又發現什麼,還有這些應該是秘密偵訊的內容,我們都可以在報導中一覽無遺。假如這些消息真的是特偵組洩露給媒體的,那這個洩漏偵訊內容給媒體的公務員,將違反刑法第132條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請注意一罪一罰的規定,每次洩露一次消息,就成立一罪,累計處罰。希望不是這樣,但特偵組也要設法找出偵訊內容走漏之源。
律師替羈押禁見之嫌犯傳話及交付文件/遺書:
首先,律師違反刑訴105條3項羈押之禁見規定,幫阿扁及阿文傳話或放話的內容,看來與”被告所涉之案件”無關,應不屬於業務上持有應秘密之國防以外之秘密,且那是他們自願流出的內容,故也不應認為是洩漏或交付,所以應不該當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罪嫌,僅能以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移送懲戒,下場最重是撤照。
但若他是執行律師業務,與被依刑訴105條3項規定羈押禁見之被告會面,因而持有應秘密之”被告所涉之案件”的資料、文書、消息,而洩漏、交付之,有串證或湮滅(變造)證據之嫌,則有適用刑法132條3項洩漏業務知悉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可能,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另外他這個串證或湮滅(變造)證據的行為,還有可能同時違反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的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一重處斷。當然這時他應該也要被移送懲戒,下場最重也是撤照。
刑事訴訟法 第 105 條
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
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
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
陳報法院核准。
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
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
禦之權利。
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束縛
身體之處分,以有急迫情形者為限,由押所長官行之,並應即時陳報法院
核准。
刑法 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
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律師倫理規範 第 37 條
律師未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為受羈押之嫌疑人、被告或受刑人傳遞或交付任何物品,但與承辦案件有關之書狀,不在此限。
第 49 條
律師違反本規範,由所屬律師公會審議,按左列方法處置之:
一 勸告。
二 告誡。
三 情節重大者,送請相關機關處理。
司空摘星*2008/11/15 08:51留言:
一嘆
我個人當然希望看到正義彰顯,但又不希望看到用錯誤的手段。雙方都視法治精神於無物。無奈一嘆。
-----------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08-11-15 15:31 回覆:
台北地檢署應分案調查特偵組洩露偵查中案件秘密於媒體,找出這個洩密者。這樣不但干擾偵查,而且有與嫌犯勾串、通謀,甚至有指示湮滅或變造證據的嫌疑。
這兩名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事證明確,依照律師法規定,應該會被移送懲戒。
 |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 2008.11.15 03:01 pm |
|
|
特偵組上午前往在寶徠花園廣場就訊吳淑珍,吳淑珍數度體力不支,偵訊過程被打斷,她替在獄中的陳水扁喊冤,辯稱家中資產大部分是選舉結餘款,絕非贓款。 珍不時喝水 偵查不流暢 據透露,吳淑珍開庭時斷斷續續,不時要求喝水、服藥、上廁所,偵查並不流暢,不過,由於被告身體狀況特殊,檢察官耐心等待,至截稿前仍訊問中。 特偵組今年8月、9月兩度就訊吳淑珍,她辯稱被「艾格蒙」反洗錢組織盯上的瑞士海外密帳7億元,是陳水扁的競選結餘款、娘家嫁妝等,特偵組懷疑說法不實,發動7波搜索,查出許多吳淑珍直接涉案的貪瀆事證。 協請北醫醫護人員到場 由於吳淑珍體弱,多次以健康理由拒絕接受調查,特偵組為順利執法,上午協請北醫醫護人員、救護車攜帶醫療器材在一旁應付突發狀況,此外,就訊地點選在寶徠,檢察事務官另攜帶攝錄器材進入寶徠,確保偵訊過程全程錄音、錄影,偵查陣仗頗大。 特偵組派出檢察官朱朝亮、林 慧、李海龍、檢察事務官、書記官9時40分驅車前往寶徠,準時在10點30分展開訊問;特偵組主任陳雲南上午僅證實特偵組的偵查行動,即向坐鎮辦公室的檢察總長陳聰明報告案情。 特偵組調查,吳淑珍具體涉案的犯罪區塊至少有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南港展覽館案、竹龍潭購地案,為節省時間,一偵訊即向吳淑珍攤牌證據。 特偵組查出,吳淑珍疑介入「二次金改」弊案,有關中信金控、開發金控、元大金控、兆豐金控前董事長鄭深池幫忙匯款扁家海外密帳,吳淑珍有說明必要,在有關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取得SOGO經營權的過程,也有人指證與吳淑珍有關,特偵組搜索徐旭東住處,查扣部分文件,也考慮向吳淑珍提示相關證據。 扁案中扁直接涉案的是竹科龍潭購地弊案,成為不得不補強事證的案件,特偵組認為,扁向台泥董事長辜成允索賄4.2 億元,由吳淑珍處理匯款,有洗錢的「行為分擔」,在南港展覽館向力麒建設索賄案,更有助理蔡銘哲供陳力麒建設賄賂9000萬元,這部分她則有「主觀犯意」,被認為直接涉貪。 【2008/11/15 聯合晚報】 |
 |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 2008.11.14 03:14 pm |
|
|
特偵組偵查扁案上午3度約談台泥董事長辜成允,辜成允訊後表示:92年7月一直遭遇財務困境,壓力很大,蔡銘哲提供一個帳戶,就依照蔡指示分次支付佣金4億元。辜並表示,這都是私人的錢,與台泥無關,坦承不名譽,但選擇誠實以對。 辜成允是主動聯繫宋耀明律師向特偵組自白,因此,辜成允作證雖壓垮扁,但他可以在弊案中全身而退,不必受罰。 特偵組分案偵辦扁家洗錢案後,法務部呼籲企業自首,在特偵組取得扁家新加坡海外密帳資料後,辜成允認為龍潭購地案將曝光,主動和特偵組聯絡,表示願就匯款事宜提出說明,但希望不要在特偵組應訊。 今年10月20日,辜成允在律師宋耀明的建議下,主動和檢察官朱朝亮見面;這個月5日,他並與廣達集團林百里到案作證,特偵組上午再度傳訊他作證,是他第3度和特偵組接觸。 辜成允作證強調,依和信集團的想法,林百里屬意達裕公司龍潭的土地,他認為售地給國科會並未違法,談妥售地價後,即透過蔡銘哲等人頭戶匯款扁家4.2億元,他認為這筆錢是賣出土地的合理仲介費,不是行賄款。 【2008/11/14 聯合晚報】 |
 |
【中央社╱台北十四日電】 | 2008.11.14 10:32 pm |
|
|
法務部今天指示檢察司,研究律師對外發表羈押中被告言論的作法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前總統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晚間表示,法務部的作法是「恐嚇」律師,將造成寒蟬效應。 陳水扁被控涉及疑洗錢案及國務機要費等案,十一日遭特偵組聲押獲准,目前收容於台北看守所。陳水扁昨天透過鄭文龍對外發表十點聲明。另外,因案在押的嘉義縣長陳明文、雲林縣長蘇治芬,他們的委任律師近來也曾透過媒體,表達當事人的想法。 檢察司長陳文琪晚間指出,最近幾件刑事案件,都出現在押被告透過律師對外「傳話」,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上午指示檢察司,瞭解律師的作法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但經初步檢視內容,相關言論未與案情核心有關,而是政治性的訊息及語言。 陳文琪表示,被告透過律師傳達政治性訊息,是否違法,在法律上有模糊地帶;檢察司目前正參照國內外的律師倫理規範、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並彙整監所主管機關矯正司的意見,進一步研究中,現在還沒有定論。 鄭文龍則表示,陳水扁被收押後,外界有相當多的揣測及疑慮,他只是適當地對外說明當事人的身體狀況及想法,相關言論與案件偵查內容無關,更不是串證。 鄭文龍說,他謹守律師身分及立場,在遵守法律的原則下,小心地替當事人傳遞訊息。他認為,即使是遭羈押禁見的被告,也有基本人權;陳水扁請他轉達要吳淑珍保重之類的關懷言語,這是人情之常,難道也在禁止之列嗎? 鄭文龍說,外界質疑陳水扁遭到羈押,背後有政治因素,法務部的作法根本是落實了外界的觀感,也會讓人質疑法務部「恐嚇律師」,將造成寒蟬效應。 【2008/11/14 中央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