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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犯強占公署罪?
2014/04/0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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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學生攻占立法院15天,警方日前已依妨害公務、侵入住宅、毀損等罪嫌,將總指揮林飛帆、陳為廷2人函送台北地檢署,北檢已分案偵辦。不過,警方對此低調表示,學生行動尚未結束,全案未傳喚任何人,並未正式移送。據了解,2人目前在北檢各涉及6案,其中1案為「偵」字案、其餘5案是「他」字案,分由2名檢察官偵辦。檢方將等事件告一段落,擇期傳喚2人說明。」

妨礙公務罪: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6 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

侵入住宅罪: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 308 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毀損罪: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7 條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依據上述刑法條文的規定,這些闖進國會議場並占據議場的學生,除對於職司保全議場空間的立院駐衛警實施推擠動作,而可能犯有上述之妨礙公務罪嫌外,該報導內所列其他兩罪,即侵入住宅與毀損罪,都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除立法院(其代表人)外,他人並無權告訴,若告發也不會被受理。

所以,某女網友自稱對於學生已提出告發云云,可能僅能對於其犯之妨礙公務罪嫌,可以適用。而對於此罪的成立與否,雙方互相推擠的動作,算不算是學生對於駐衛警使用「強暴脅迫」行為,至不能抗拒的程度,應是法院判斷的重點。

至於某哈佛法學院的法學博士,公開宣稱要以「強占公署罪」法辦學生,昨日已經被姚立明教授公開打臉說,自從解嚴後,懲治盜匪條例廢止後,就再也沒有強占公署罪了。

唉,哈佛法學院現在一定很想收回那張畢業證書吧?!

馬英九:尊重和平集會 法辦強佔公署(自由)反黑箱服貿學生佔領立法院議場進入第15天,總統馬英九今天表示,對於和平集會給予尊重,但強佔公署、妨礙公務等行為必定依法究辦。總統馬英九今天上午與前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卜睿哲見面,談及太陽花學運,馬英九說,中華民國是民主國家,但相信全世界的民主國家都無法容忍攻佔國會或最高行政機關的行為。本文來自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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