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支配】與【現實支配】
2025/11/22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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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金錢不是萬能、沒錢卻萬萬不能,由於柴米油鹽醬醋茶都必須透過金錢來交換,而人又不能如秋蟬般的餐風飲露,也【無法如佛陀般的靜坐於蓮花之上】(註)。
上圖是鄭玉波老師所寫的民法物權,1989年間在台北重慶南路三民書局購買,昨天原想寫一篇關於【俗物無好貨】的文章卻涉及【股票】這東西在法律上定位問題的許多困惑,於尋找相關資料時,稍稍研讀該書附錄一的【從法律觀點看貨幣的所有權】,舊書重讀之際獲有啟示,摘錄下來與舊雨新知分享。
【貨幣(指通用者)民法上多稱金錢(稱貨幣者,如民法二〇一、二〇二條;稱金錢者,如二一三~二一五、六〇三、六〇八、六三九、七一〇、九五一條),其定義如何,法無明文。該此與貨幣之本質與機能問題有關,斯均屬於經濟學之範躊,不在法學領域之內。⋯貨幣在法律上屬於物之一種,⋯】
【⋯法諺《貨幣屬於其占有者》(Geld⋯)之説,斯乃貨幣之所有權與其占有融為一體之謂。蓋貨幣既為物,既為動產,除得成立所有權外,自亦得為占有之標的。所有權係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民法七六五條),而占有乃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之狀態(民法九四〇條)。前者以法律的可能支配為內容,後者則以現實的支配為內容,在一般之物,所有權與占有本不坊分別成立,但在貨幣卻不然。⋯】
深思內文提及的【可能支配】與【現實支配】或可幫助理解兩岸關係,乃至日來紛紛擾擾的所謂【台灣有事就是日本有事】,然而【法理】是一回事,【實力】又是另外一回事,如同【可能支配】與【現實支配】該兩種事態可能並存,也可以有其他的不同想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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