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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猝死與誰要離世
2025/11/02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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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篇拙作【菩薩畏因,眾生畏果】(註1)於內文中曾經提及【老王猝死】,而命理老師小真鐵口直斷的卻是説【當他(小強)第一次開金口喊到《誰》,誰要離世】。

我們嘗試來想想關於命理老師小真所説的【誰】到底是指【誰】,是法律上,形式意義的【大鵰】,還是血源上,實質意義的【老王】,而大鵰沒離世,是命理老師小真不準嗎?意外的老王當時猝死,是死神冤枉了他嗎(即死神是否涉及違背法治國家所謂《不告不理》的《訴外裁判》)?(註2)

這個問題可以在刑事訴訟法第266條找到相對合理的解答,按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説【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而命理老師所指的人究竟是大鵰還是老王,涉及死神審判權力的限制(民間傳説,閻王註定三更死,絕不留人過五更),就此來説,理本無殊。

法院審判對象的被告必須是檢察官所起訴的人(註1),而檢察官起訴的對象到底是誰有時候不容易認定,即所謂的被告,究竟是檢察官起訴書上白紙黑字【書寫的】如【大鵰】,還是庭訊時實際應訊的【行動者】如【老王】,由於人是很容易作怪的動物,因此於偵審實務上常有冒名應訊、頂替應訊,乃至冒名頂替的林林總總,此時關於認定法院能夠審判的對象到底是誰則成為無法迴避的問題,文獻上學説有意思説、表示説及行動説等等的,實務的運用有表示説與行動説併用與折衷説。

由於本篇不是探討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效力(被告部分)的法律專題而是想借用該法律概念協助理解命理師小真言説的意旨,因此即簡單的以實質的【行動説】來解讀命理老師小真所指的【離世】是老王無誤。

註1:【菩薩畏因,眾生畏果】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184018715

註2:首按啟蒙思想的刑事訴訟法原理採法治國家的控訴原則,嚴守審檢分隸及不告不理,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起訴的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法院如果違背該【不告不理】誡命即構成同法第379條第12款的【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未受請求的事項予以判決】的當然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379

註3:刑事訴訟法第26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C0010001&FLNO=266&t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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