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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案的策略與對策
2008/08/27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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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水扁的所謂「洗錢案」,隨著陳致中黃睿靚夫婦的返台,似乎掀起了高潮,媒體常常會用「案情越滾越大」來形容,好像一副山雨欲來,陳家人馬上要被抓起來的態勢。然而冷靜的分析,就可以知道這些誇大的描述和一廂情願的期待都是不對的。

        什麼叫「洗錢」?或許我們一般人的認知,只要用人頭匯錢就叫洗錢,但是根據「洗錢防治法」,這一筆錢必須是不法所得。陳水扁是個多麼精明的人,當他知道紙包不住火了,採取的第一個策略就是宣稱這一筆錢是「選舉結餘款」,也就是說,大家捐助他選舉的錢,沒花完的部份。因為是他自己的選舉,所以只要不要臉一點,說錢是他的也沒錯,至少不是「不法所得」。當然他當總統卻把錢匯到國外去,怎麼也說不過去,所以他第二個策略就說是吳淑珍幹的,他完全不知情──你不相信也沒辦法。所以至少到今天,法律還沒有辦法證明這是一個洗錢的行為。

        有人會說,那用人頭怎麼講?注意了,用人頭不犯法,別說銀樓那種肯定是用人頭,每家銀行每天匯進匯出,多的是人頭!這就是為什麼從吳景茂到陳致中夫婦,都宣稱自己是「單純的人頭」。以吳景茂為例,他把錢匯出去,三轉兩轉到黃睿靚的帳戶了,那不是人頭是什麼?

        又有人會說,那錢到了陳致中夫婦的戶頭,要課贈與稅!很不幸的,這也太天真了,只要他們堅持這錢是老爸老媽的,自己是純粹的人頭,那就沒有贈與稅的問題,最好的例子是宋楚瑜,他把錢放在兒子的戶頭,有被課贈與稅嗎?

        什麼事情,我們只要用冷靜的思路分析,其實再清楚不過了。那麼,看完了陳水扁一家對這個事件的策略,我們是不是會很沮喪:這回檢調又是白忙一場,他們又要逃掉了?

        不,老子說過,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以現在國際金融操作的手法,走過或許可以不留下痕跡,但不代表每一個環節都不出絲毫差錯。要抓住陳水扁貪污的要害,首要在查出這筆錢是不是真的如陳水扁所稱是「選舉結餘款」。陳水扁參加過哪幾次選舉,明明白白,只要比對金錢流向的「時間點」和「起末點」,很容易可以判定這是否真的是「選舉結餘款」。比如說,2006年陳水扁明明沒有在選舉,可是卻發現有錢流入某一個(人頭的)非募款帳戶(沒選舉本來就沒有募款帳戶),而最後這筆錢萬流歸宗成為匯款的一部份,那陳水扁就得交代這是什麼錢了。

再者,陳水扁在海外只有這麼六七億嗎?我們常聽說,不要把所有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裡,這是投資的訣竅,可也是藏錢的訣竅。如果陳水扁吳淑珍真的收過什麼金控的錢,或是SOGO的錢,時間點不一樣,來源不一樣,交付的方法不一樣,那麼放錢的地點也會不一樣。若能透過司法互助,在新加坡、瑞士、美國徹底清查,只要再發現陳水扁的家人還有帳戶還有錢,那他們就百口莫辯了。

陳水扁深知,這是他這一輩子最大的關口,是否能脫身不但關係到身家性命,也關係自己的歷史令名,所以肯定會無所不用其極的以各種策略與司法周旋。我們的司法這一次是能夠抽絲剝繭,讓案情水落石出,還是又無功而返,貪污犯仍然逍遙法外?這些檢調的對策是否能夠奏效?有沒有什麼驚爆點又要出現?矛盾交鋒,精彩可期,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田英奇

wcwang54@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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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ABCDEF(翠雲)
2008/09/06 11:18

從心理學來探討,吳為何會在二十幾年前,他老公還沒步入政壇就在美國買房子,但是她老公選上市長前賣掉,就表示她是和跟隨蔣氏來台的人一樣,有恐共症。

居然是如此,等他們有錢後去美投資移民,有何奇怪,要我是陳家的孩子,當我知道我母親把錢弄道國外,在我父親第二任當選後,我ㄧ定會做一件事;就是公開表態我不喜歡我父親從政,所以我要移民他國,與我父親劃清界線,我絕不會被媒體牽著走,要我回來我就回來,我認為在這之前他們太在意媒體了。

但是;如果他們知道這些事叫洗錢是犯法的,他們未何不要完完全全、早早移民呢?

她老公選上市長前賣掉?不對吧,好像是先轉給爸媽,再轉給孩子,轉來轉去的唯一解釋,應該是為了不要申報吧?其實他們家在美國買房子也不犯法,問題是陳水扁口口聲聲說自己愛台灣,把在美國買房子的老宋罵成那樣,這總該有點解釋吧。

田英奇

田英奇2008/09/06 23:35回覆
3樓.
2008/08/28 10:52
,
民進黨等著坐牢
2樓.
2008/08/28 06:40
言之有理,但是;
要把不明來源的財富,即定為貪污?
極為不妥。因為,無法可判。
中國大陸,八月二十五號,人大才改此罪,由五年到十年。

中國大陸貪污盛行,治貪官很有一套,
派員取經即可。要不,把那套不明來源的財富,即定為貪污治罪法搬來即可。
問題是;你貪我貪大家貪,立院怎會搬磚砸自己的腳?

此案是烏合之眾,攻打固若金湯的山寨!

請看
人頭與陳致中
再看
陳致中為何要簽查帳授權書?


可笑的是;
瑞士銀行只不過要求客戶告知存款來源而已,毫無警察權。
此類事件,在紐約中國街銀行有幾千件,
原因都是『現金進出頻繁』,
但是他們都是不收信用卡的小商號,菜攤,外賣店,......

這類問題該問王建瑄,
『洗錢』歸財政部金融司管,
貪不貪污歸『廉政』管,
更重要的是;
公檢法不可濫權,這比『肅貪』更重要!
監察權要打老虎,也要管好『公門走狗』
1樓. 陳棣輝
2008/08/27 08:09
荒唐
拒查賬!檢調就沒辦法?就束手無策?荒唐!無能!
擁有巨款,與其收入根本就不成比例!直接就以貪污所得認定,論罪!阿扁要證明不是貪污所得,就得找出合理的解釋及書面的證明!證明所擁有巨款的來源流向!提不出證明,合理的說明,均以貪污所得論罪!那裡有檢察官辦案,自綁手腳在辦案?還讓犯人牽著鼻子走!明顯的是給阿扁放水!
事情推給阿珍就沒罪責?也是荒唐無稽的辦案方式!還說阿珍沒公務員身份,就不能置罪!就屬更荒唐了!總統是阿扁,所有罪責,當然是阿扁承擔!那裡有往老婆一推,說萬事不知情,就推得乾乾淨淨?法律上的責任永遠是阿扁的!那麼大的巨款匯出國外,一家人全是人頭!推說不知情!?那當甚麼總統!是阿珍在當八年的總統?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如同國務機要費!阿珍不是總統!又沒公務員身份,連幕僚都不是!她憑甚麼資格跑到總統府,管起國務費?不是阿扁讓她去!她能去總統府下貪污的指導棋嗎?阿扁當然是國務機要費貪污的主犯!阿扁沒同意,阿扁沒許可!阿珍能夠拿國務費去買鑽戒嗎?阿扁不負責誰負責?
貪污巨款匯出國外,推給老婆說自己”不知情”!如此就沒事!所有官員部會首長,都可依樣畫葫蘆!有樣學樣,大家貪污受賄罷!並且可以明目張膽的告訴行賄者,送到家裡給老婆!被抓包了,理直氣壯推說”不知情”!是老婆收的!老婆沒公務員身份不能置罪!多麼好!老婆不是公務員,還多了一層”貪污的護身符”!只有臺灣的檢察官是以如此荒誕不經的邏輯辦案!難怪臺灣貪污盛行!有增無減!這才是身為臺灣人真正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