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100年1月5日
第二十條之一(模擬槍之公告查禁及處罰)
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
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之同意文件。 |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者,不在此限。 |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改造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
警察機關為查察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 |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項之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
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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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時間 | 2005/1/4 下午 05:45:21 |
標題 | 有關本日立法院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其中有關二十條之一新增「模擬槍」之管制規定說明 |
有關本日立法院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其中有關二十條之一新增「模擬槍」之管制規定說明如下:
一、「模擬槍」係指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一般而言該類槍枝係使用「空包彈」進行擊發,模擬真槍之拋、退殼效果,不具發射彈頭之功能,亦不具殺傷力,惟該類槍枝極易於改造成具殺傷力之槍枝,且其外型、構造、材質均類似真槍,經統計資料指出,每年查獲之非法槍枝,高達七成均係由該類「模擬槍」改造而成,故實有進行管制之必要。
二、「模擬槍」不包含所有空氣動力式之各式玩具槍枝,包括漆彈槍、BB槍等,均不在管制之列,換言之,空氣動力式之各式玩具槍枝,只要不具殺傷力者,即使外型、材質與真槍類似,民眾仍可合法買賣持有,並無違法之虞。
三、玩具槍管理規則未廢止前,對於不具殺傷力之各式空氣動力式玩具槍枝,均有嚴格的限制,不但外型、材質不得與真槍類似,並需遵守槍口溶入紅色或橘色顏料等相關規定,如今立法排除所有不具殺傷力之各式空氣動力式玩具槍枝之管制規定,民眾無需擔心權益受損,反而更可放心合法利用不具殺傷力之各式空氣動力式玩具槍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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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彈的結構:
子彈(包)是為了槍械所使用的彈丸與推進藥而發明的物件。其中具有摧毀物質或者殺傷人畜能力的彈丸又常被稱為彈頭;作為推進彈頭火藥的容器則稱為彈殼,彈殼通常是以合金製造的;作為動力來源而用來推進彈頭的火藥又稱為推進藥或發射藥;用來引燃推進藥的火藥則稱為底火,通常位於彈殼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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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火的發明者為艾德華·查爾斯·霍華,艾德華在1800年於研究水銀的過程中發現可以藉由硝酸(nitric acid)分解水銀,再將乙醇(ethanol)加入其中製成溶液,經過燥化之後就會留下白色的酸性鹽(Hg(ONC)2;雷汞)。這種鹽塊的特性相當特別,對於敲擊、震動或摩擦,甚至溫度超過150°C就會產生爆炸,所以透過聯想被運用在作為起爆黑火藥的作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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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式底火(Pinfire)
顧名思義就是子彈底火中以針狀物擊發子彈的結構。一般底火擊發方式為擊槌擊打彈殼的底部與以擊發子彈,例如凸緣式底火;或者擊槌擊打槍機中的撞針,撞針向前突撞彈殼底火擊發子彈,例如中心式底火。
針式底火完全異於兩者;它的位置在彈殼底部中央,另外有一根預留的細小浮動撞針從外連結,斜插入彈殼扺在底火上,槍枝的擊槌就必須打在這根小小的撞針上來擊發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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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底火:
子彈上膛後,扣板機使撞針打擊底火,底火壓迫彈殼內ㄉ火藥,使火藥產生爆炸,爆炸ㄉ威力將彈頭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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