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合建的土地信託,地主方投訴
2013/01/03 06:51
瀏覽9,189
迴響0
推薦1
引用0

合建,是地主出土地,建商出錢蓋屋的一種房地互易行為,建商與地主在簽合建契約的期間跟地主們說土地應交付土銀信託,對地主是最有保障的...因為...云云...,於是簽完畢合建契約後,94年一起簽信託契約(自益信託),合建案大樓在97年底蓋好了,辦理第一次總登,當時一位地主出面異議因為蓋好的大樓與契約不符,14F18FB3B6,約十來位地主們備齊陳情文件才通過異議,事後經過台北市地政處八次調處,才得到有市長蓋章的調處決定書,內容寫到:建商需有土銀公證得到每位地主的和解書才得再次辦理總登,現在經過了一年了,建商還是沒有與跳出來異議的地主和談,每個月都與買預售屋的買方(第三者)交屋,土銀信託科長:這是建商自己的百分之40的土地,他當然有土地可以交屋,慢慢的建商的土地沒了,然後不知不覺過了半年,總登在某禮拜五至禮拜二完成公告,通過了,後來申請原案才知道建商在那個月被退三四次,再某議員的假協調會下(建商人頭地主及陳議員7人,土銀知情但不參加)松山地政准予通過,公告時間點還特別,又經過半年一位又一位的地主交屋了,合建契約簽的越好的越先交屋,直到現在剩下13位地主土銀不肯註銷信託,並且連成立大樓管委會,也不授權給其委託人參與,又將土地持分大於所分配房子的多餘的部分買賣給建商,殊不知建商尚未與被土銀分割土地的地主完成房地互易的找補動作,也未了解市場行情即以公告現值將土地持分分割與建商。
   
我是最早提出異議的那位地主的助理,我在身旁看著事情慢慢擴大,到現在,好像當初的努力是白費的,地政主任說建商要是跟土銀聯合要騙我,我只是登記機關,我沒辦法的,但是在小助理我的眼裡看來,這三個大怪獸似乎互相還真有默契,一個卡一個,告得了他就告不了她,最大的土銀怪獸卻又擋在最前面,我說國家銀行會被建商牽著走嗎?不可能,會枉顧百姓的權益,會犧牲委託人的利益而為第三人爭取最大利益嗎?一般人不可能會相信,但,這是我的感受,絕對會。
1
:信託契約載明地主依合建契約64比例分配土地跟房子多餘均歸建商所有。
2
:信託契約後端加了一條合建契約所沒有的,土地持分依照選屋找補確認單所記載的房子坪數進行登記(也就是說就算你是大地主,只要選的房子不夠多,或是尚有該坪數未與建商確定者,你那未選的土地皆屬建商所有)。
3.
信託契約載明信託土地欲進行處分需通知委託人,然在小弟申請該分割買賣原案後,其公契上都是土銀和建商簽名,委託人的通知電話欄寫的是代書的電話與傳真,和我在官網下載的契約範例說明很不一樣。
4.
建商還欠土地錢,還欠坪數尚未確認,就完全抽身信託帶走信義區數十坪土地權利,而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函給了這目前未註銷信託的地主們:因為部分地主的行為導致本行無法了結信託契約,本行不排除提出訴訟求償。
    原來,這就是臺北市目前的生態,大企業互相追求最大利益。原來此時此刻,中華民國的法律只有光鮮好看,實質上已走到被懂得玩法的人盡情玩弄的窘境。我想不管如何最後會回到信託契約裡第九條:管理與使用方法信託存續期間,丙方(土銀)不理會該信託土地的管理與處分,一切由甲方自行負責

網友建議

版主依你的論述點我提供實務上不同的看法首先你跟建商合建應該會有合建契約附加做產權信託依合建契約在建照核准時做分屋選配信託契約是依合建分配的結果做產權信託所以如果對於合建分配有疑義應該要在分屋的時候就處理了因為規劃到實際建照核准難免有差距這就看合建契約裡面怎麼規範所謂增加或獎勵的容積&車位的分配如果是在合建分屋後建商才又變更設計增加了樓地板面積而又沒有依合約分配給地主那應該用合建契約的規範去法院請求應分配的權益
   
實務上合建契約才是你的合建主約至於信託及產權登記是不負責幫你們處理產權分配的所以你用信託的內容去訴求產權分配有瑕疵應該是不正確的方向而最終得到這種結果在我看來不意外所以應該回頭去了解合建契約的內容看是否有空間跟建商要回差額
你去跟土銀或地政機關周旋是得不到你要的權益

有誰推薦more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社會萬象
自訂分類:建築都更危老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