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是地主出土地,建商出錢蓋屋的一種房地互易行為,建商與地主在簽合建契約的期間跟地主們說土地應交付土銀信託,對地主是最有保障的...因為...云云...,於是簽完畢合建契約後,94年一起簽信託契約(自益信託),合建案大樓在97年底蓋好了,辦理第一次總登,當時一位地主出面異議,因為蓋好的大樓與契約不符,14F變18F,B3變B6,約十來位地主們,備齊陳情文件才通過異議,事後經過台北市地政處八次調處,才得到有市長蓋章的調處決定書,內容寫到:建商需有土銀公證得到每位地主的和解書才得再次辦理總登,現在經過了一年了,建商還是沒有與跳出來異議的地主和談,每個月都與買預售屋的買方(第三者)交屋,土銀信託科長:這是建商自己的百分之40的土地,他當然有土地可以交屋,慢慢的建商的土地沒了,然後不知不覺過了半年,總登在某禮拜五至禮拜二完成公告,通過了,後來申請原案才知道建商在那個月被退三四次,再某議員的假協調會下(建商人頭地主及陳議員7人,土銀知情但不參加)松山地政准予通過,公告時間點還特別,又經過半年,一位又一位的地主交屋了,合建契約簽的越好的越先交屋,直到現在剩下13位地主,土銀不肯註銷信託,並且連成立大樓管委會,也不授權給其委託人參與,又將土地持分大於所分配房子的多餘的部分買賣給建商,殊不知建商尚未與被土銀分割土地的地主完成房地互易的找補動作,也未了解市場行情即以公告現值將土地持分分割與建商。
我是最早提出異議的那位地主的助理,我在身旁看著事情慢慢擴大,到現在,好像當初的努力是白費的,地政主任說建商要是跟土銀聯合要騙我,我只是登記機關,我沒辦法的,但是在小助理我的眼裡看來,這三個大怪獸似乎互相還真有默契,一個卡一個,告得了他就告不了她,最大的土銀怪獸卻又擋在最前面,我說國家銀行會被建商牽著走嗎?不可能,會枉顧百姓的權益,會犧牲委託人的利益而為第三人爭取最大利益嗎?一般人不可能會相信,但,這是我的感受,絕對會。
1:信託契約載明:地主依合建契約64比例分配土地跟房子,多餘均歸建商所有。
2:信託契約後端加了一條合建契約所沒有的,土地持分依照選屋找補確認單所記載的房子坪數進行登記(也就是說就算你是大地主,只要選的房子不夠多,或是尚有該坪數未與建商確定者,你那未選的土地皆屬建商所有)。
3.信託契約載明信託土地欲進行處分需通知委託人,然在小弟申請該分割買賣原案後,其公契上都是土銀和建商簽名,委託人的通知電話欄寫的是代書的電話與傳真,和我在官網下載的契約範例說明很不一樣。
4.建商還欠土地錢,還欠坪數尚未確認,就完全抽身信託帶走信義區數十坪土地權利,而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函給了這目前未註銷信託的地主們:因為部分地主的行為導致本行無法了結信託契約,本行不排除提出訴訟求償。
原來,這就是臺北市目前的生態,大企業互相追求最大利益。原來此時此刻,中華民國的法律只有光鮮好看,實質上已走到被懂得玩法的人盡情玩弄的窘境。我想不管如何最後會回到信託契約裡第九條:管理與使用方法,信託存續期間,丙方(土銀)不理會該信託土地的管理與處分,一切由甲方自行負責。
網友建議:
版主依你的論述點我提供實務上不同的看法,首先你跟建商合建應該會有合建契約附加做產權信託,依合建契約在建照核准時做分屋選配,信託契約是依合建分配的結果做產權信託,所以如果對於合建分配有疑義,應該要在分屋的時候就處理了。因為規劃到實際建照核准難免有差距,這就看合建契約裡面怎麼規範所謂增加或獎勵的容積&車位的分配,如果是在合建分屋後,建商才又變更設計增加了樓地板面積,而又沒有依合約分配給地主,那應該用合建契約的規範去法院請求應分配的權益。
實務上合建契約才是你的合建主約,至於信託及產權登記是不負責幫你們處理產權分配的,所以你用信託的內容去訴求產權分配有瑕疵應該是不正確的方向,而最終得到這種結果在我看來不意外,所以應該回頭去了解合建契約的內容看是否有空間跟建商要回差額,
你去跟土銀或地政機關周旋是得不到你要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