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 2011年04月20日【賴心瑩╱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昨開庭,審理中信金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涉及的紅火案,辜聲請傳喚律師傅祖聲、陳明以及中信金法務長金延華出庭作證。陳明、金延華均作證,紅火公司獲利的三億元未流進扁家,因辜仲諒擔心返台被押,才會幫辜做出不實陳報狀。陳明、金延華昨說,特偵組檢察官不相信辜仲諒不知紅火獲利流向,曾說:「除非紅火獲利和扁案有關,辜仲諒案才由特偵組併辦」。
兩人還證稱,辜仲諒希望返台後不被羈押,且案件由特偵組偵辦對他較友善,才請他們做不實陳報狀,並依特偵組意見,改稱紅火獲利三億元多數用於沖銷先前送進扁家的現金缺口,餘款供扁家日後再度索討之用。
律師陳明、金延華(具律師資格)明知陳報狀並非事實,卻仍具名幫辜仲諒遞狀,恐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合議庭將等全案辯論終結後,再決定是否將兩人移送懲戒。
*辜仲諒紅火案重判9年 套利10億 拿3億沖銷給扁嫂損失*
Nownews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2010.10.18
台北地方法院18日針對「紅火案」做出判決,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遭重判9年有期徒刑,這項判決與辜仲諒盼獲輕罪或無罪的期望相差甚遠,辜仲諒的律師團對此結果表示遺憾,並決定再上訴。
辜仲諒被控於民國93年,政府推動二次金改時,與中信金控其他高層主導,買進兆豐金股權及大量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假藉海外投資方式,達到插旗兆豐金的目的,進而從事非常規交易,造成中信銀損失鉅額利益,辜仲諒並指示親信在香港成立紙上「紅火」公司,套利賺得約新台幣10億元價差。
95年間,台北地檢署針對中信金控購併兆豐金控涉違法展開偵查,檢方認定辜仲諒為掩飾,並隱匿利用「紅火」公司自中信銀套取的鉅款,在贖回結構債後,就分批匯到前中信銀法人金融總經理陳俊哲的境外公司帳戶,涉及洗錢,而辜仲諒因滯外不歸,遭檢方通緝,直到前年才在特偵組策動下返國。
根據判決書指出,辜仲諒利用紅火公司套利新台幣10億元,其他6億元是匯回中信金,並拿當中約3億作為沖銷前總統陳水扁夫人吳淑珍的索款捐失;辜仲諒去年4月為扁案出庭作證時,也曾表示,為阿扁夫婦籌錢的壓力很大,給扁家的錢是「不樂之捐」。
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辜仲諒雖沒有違反內線交易罪,且在遭到通緝返國之後,於去年12月將侵占的近3億元自動繳回,在銀行法背信罪的部分,可審酌予以減刑,但因犯罪所得達1億元,且涉違反證交法等罪名,因此,仍對辜仲諒做出刑期9年的判決。
辜仲諒本人18日並未出庭,未來辜若上訴,基於台北地檢署在96年間,已起訴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前法務長鄧彥敦、前財務副總林祥曦,未來高院會把他併入同案另3名被告張明田等人一起審理,二審將是本案主戰場。
【版主的話】司法人之無恥 莫過於此
特偵組開記者會宣佈限期破案 否則全體下臺 就很奇怪了 法官又臨時陣前換將 這不就擺明鬥爭惡搞嗎〈 http://blog.udn.com/teddy5422/2473331 〉果然不出所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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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四位大法官 提不同意見書
1樓. man2011/05/31 18:39由蔡守訓審理扁案並未違憲。
大法官今天作出的釋字笫665號解釋即指出,德國所謂的法定法官原則,是指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的權利,不得剝奪,這項原則,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的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或以干預審判方式進行分案。大法官會議即認為台北地院的五人庭長會議,依據地院分案要點規定議決由蔡守訓審理扁案,因此,並未違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