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提告,但是我沒有錢,該怎麼辦?
2010/05/14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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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民事訴訟進行時,當事人通常必需先預繳相關訴訟費用,待勝訴後再請對造買單,但是在有些情況下,比如說有涉及到財產標的的訴訟,就會有所謂的訴訟標的價額的問題,雖然我國法律目前採行「分級累退制」,但是像是土地或房屋,再怎麼算,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出,但繳不出來,真的就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嗎?
當然不是!
「訴訟救助」
就是用來幫助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人,在具備法定要件的情形下,可以暫緩繳納訴訟費用由進行訴訟行為,待勝訴後再向對方請求所有訴訟的相關費用。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依107條第1項所規定之法定要件應該要有:
1)當事人需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需由當事人聲請
3)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者
只要符合以上法定要件,即可聲請訴訟救助。
至於要如何聲請?
可以言詞或書狀的方式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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