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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配息全都認列為股利收入?
2023/03/22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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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有一上櫃公司財務長提問,該公司運用閒置資金投資某高股息基金,年中獲配百餘萬元之『股息』,年度終了,該公司收到基金公司開立之扣繳憑單,所得類別卻為76W,為處分投資所得,該公司會計師列為『股利收入』,遂向本人提問:財上若以股利收入列帳,將有財稅不一致之情形,徵詢財上是否可或應認列為處份投資收益?若可以,理由為何?本人回覆應以『處分投資收益』科目列帳而不應以股利收入列帳。理由如下:財務會計係以經濟實質為認列衡量交易結果最重要的依據。先舉一例,某一公司今委託(投資信託)某甲處份該公司所持有之所有股票,數日後某甲依委託意旨處份部分股票得款百餘萬元,某甲依約將此百餘萬元匯還給該公司,該公司應該以處份投資為相關會計處理,而不應以股利收入列帳,信託並不能改變處份之經濟實質。市面上,共同基金依其配息來源可分為累積型及配息型。累積型之共同基金,於收到基金投資之成分股股利收入時,並不轉發給受益憑證持有人,而是將所收股利收入繼續購入成分股;當該基金處份成分股時,再將該處份所得轉發給受益憑證持有人,這也是本案例中,該基金投資信託公司於年終時開立76W所得類別的扣繳憑單給該上櫃公司。信託只是一個Channel的法律形式,受託人仍受信託契約之限制,信託契約就是委託人的意旨書面化而已,經濟實質上,還是委託人決定交易與否,委託人於委託契約成立時就告知受託人該怎麼處理信託財產。信託的法律形式並不能改變委託人的經濟效益(股利或處份投資收益)。另一方面,稅法規定也是所見略同,君不見所得稅法及扣繳相關規則規定受託人應依受託資產產生之所得類別開立扣繳憑單給委託人。最後,提醒大家,基金的收益是股利收入或處份投資收益,稅負是有差別的,謹摘錄國稅局之新聞稿部分內容如下供參:「…營利事業獲得投資收益該如何認列?南區國稅局表示,可從資金來源以及所得類別區分。如果屬於投資境內基金,且屬於資本利得時,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但須計課最低稅負;基金配息部分則是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計算。不過,如果投資的屬於境外基金,無論是買賣價差還是配息,都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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